諸代理人 样本条款

諸代理人. (1) 諸代理人✰任命 (a) 発行・支払代理人1名、 (b) 記名式社債券に関しては)登録機関1名、(c)(記名式社債券に関しては)名義書換代理人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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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易概述 1、 股权转让协议交易概述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河幕墙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江河”)与承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承达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1568)之子公司,以下简称“承达投资”)于2017年5月17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及香港江河向承达投资转让其持有的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承达”)100%股权,公司持有北京承达25%股权,香港江河持有北京承达75%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达投资将持有北京承达100%股权。 本次交易价格合计港币5.2亿元,承达投资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港币1.3 亿元,向香港江河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港币3.9亿元,此外,各方同意,北京承达按公司、香港江河的持股比例分派港币1亿元股息,自承达投资的独立股东批准本次股权转让日至交割日期间分派。 2、 托管协议交易概述 因上述股权转让行为,使得公司与承达集团有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为避免同业竞争行为,在北京承达股权转让交割完成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江河创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河创展”)与北京承达将签署《托管协议》,公司及江河创展委托北京承达托管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京港源”或“目标公司”)95%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其中公司持有北京港源26.25%股权,江河创展持有北京港源68.75%股权。 托管协议有效期两年,托管期间届满前,如任何一方均未提议终止或变更《托管协议》,则托管期间将自动延长一年。每年度的托管费为人民币30万元,由委托方在该托管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 关联交易概述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为了减少关联交易,落实公司整体的发展战略与目标,拟以自有资金收购露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笑集团”)持有的浙江露笑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笑光电”)100%股权。露笑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签署股权收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日,公司与露笑集团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 (2020)第 3279 号《资产评估报告》,露笑光电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评估 1、 此事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露笑光电解除为露笑集团提供的抵押担保。 本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关联董事鲁永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授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 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 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 资信风险 本公司目前资信状况良好,能够按时偿付债务本息,在最近三年与其主要客户发生的重要业务往来中,未曾发生任何严重违约。在未来的业务经营中,本公司将秉承诚信经营的原则,严格履行所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承诺。但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如果因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资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将可能使本期债券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不利影响。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 替代限制 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