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rsonal Injury Liability Clause 样本条款

Personal Injury Liability Clause. It is agreed and understood that this policy shall be extended to cover the insured’s liability for the claims made in respect of personal injury to third parties arising out of the following offences: a) false arrest, detention or imprisonment or malicious prosecution; b) libel, slander, defamation or violation of rights of privacy; c) wrongful entry or eviction or other invasion of rights of private occupancy. The observance of the regulations and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a condition precedent to any liability of the Company.

Related to Personal Injury Liability Clause

  • 响应文件的制作 2.1 响应文件中,所有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编制,其格式要求详见第六章

  • 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 营业执照 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 Ⅷ その他 使用場所への立ち入り

  • 秘密の保持 受注者は、この契約の履行に関して知り得た秘密を漏らしてはならない。

  • 問い合わせ先 新潟市財務部契約課物品契約係 951-8550(郵便番号) 新潟市中央区学校町通1番町602番地1 電 話 025-226-2213(直通) FAX 025-225-3500 電子メール xxxxxxx@xxxx.xxxxxxx.xx.xx

  •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质量要求 2.1 供应商应在交货同时向采购人提供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制造商出具的书面质量保证书。 2.2 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设备,应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经本项目所在地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或单位检测中心检验必须符合国标要求。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出现新的国家标准,则以更新后的标准为准。 2.3 供应商的设备供应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 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 2.4 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年。 2.5 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无条件的向采购人提供缺陷产品的免费维修、更换等服务。针对采购人提出的书面要求,供应商必须在 3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有必要,供应商在 3 日内指派专人到现场解决,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2.6 不论任何原因,供应商借故推脱或拒绝采购人提出的维修、更换等服务请求,采购人有权自行解决,实际发生的维修或更换等费用,从应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中扣除,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维修或更换设备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 6 个月。 2.7 质量保证期内,如因供应商产品质量导致出现项目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