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发生如下列明的医疗费用,本 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 狱期间;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 23社会医疗保险:各省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各省区市城镇职工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包括新农 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其中各省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令发布的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制定的管理办法。
一般责任免除.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对本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疾病和症状、被要求健康告知的被保险人未 告知的既往症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在本合同约定等待期内对约定的相应病症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未取得就诊地所属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该国家相关监管机关批准的检查、 治疗、药品、及相关医疗服务的所有费用,和被认定为试验性治疗的所有费用。 (四)根据工伤补偿、职业病或其他与职业疾病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从中获得 补偿的费用,已从政府、慈善机构、其他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获得补偿的费用。 (五)代诊费,电话咨询费(经由医疗服务供应商指定并授权的机构除外), 没有按时就诊的预约费用,非医师处方要求的服务费用,不在执业范围的医疗服务费用,不符合专业认可标准或为进行适当治疗所不必要的医疗和牙科服务费用,非医学必需的费用,超过通常惯例水平的费用。 (六)对由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或故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自残、自 杀)引起的或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伤害、病症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为个人舒适或方便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单人病房、雇 佣护工、房屋打扫、访客膳食和住宿、电话、家庭设备、旅行费、本合同没有列明的急救费以及其他非医学必需的服务和设备。 (八)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费用,按疗程将在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 90 日后(适用美国产生处方药品费用情形)或第 30 日后(适用美国以外国家和地区产生处方药品费用情形)服用的处方药品费用。 (九)健康检查费、功能医学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全套个人化营养评估、抗 氧化维生素分析、氧化压力分析、营养与毒性元素分析、肠道免疫功能分析)费,免疫费,出于行政或管理事务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与投保保险、招聘、入学或运动相关的体格检查)发生的检查费,旅行和宾馆住宿费用,但若本合同选择了“健康检查责任”或“婴儿检查与免疫责任”,则相关健康检查费用不受此条限制。 (十)非处方药品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保健品、膳食补充剂、药妆、戒烟药物、食欲抑制剂、头发再生药物、抗光老化药物、美容用品、大剂量维生素、维他命、健康滋补类中草药(包括但不限于:1.单味或复方均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鹿茸、猴枣、狗宝、海马、海龙、玛瑙、玳瑁、冬虫夏草、马宝、牛黄、珊瑚、麝香、羚羊角尖粉、犀角、燕窝、人参(生晒参除外),以及各种可以药用的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胎、鞭、尾、筋、骨。2.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阿胶、阿胶珠、鹿角胶、鳖甲胶、三七、龟角胶、龟鹿二仙胶、龟板胶、藏红花、生晒参、羚羊角粉。 3.以上所列药品包括生药及炮制后的饮片及药材、中药敷贴、中药熏蒸)、 膏方费,中草药代加工成粉剂、药丸、胶囊、胶或其他制剂发生的加工费,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一般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的责任,且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因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乳腺癌首次复发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乳腺癌首次复发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乳腺癌药品保险责任,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乳腺癌药品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以及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35;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3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3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38的机动车39; (5)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接受治疗; (6)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药品服务网络中购买药品,或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 医疗机构发生的治疗费用; (7)被保险人遗传性疾病4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41;
一般责任免除.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对本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疾病和症状、被要求健康告知的被保险人未 告知的既往症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在本合同约定等待期内对约定的相应病症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未取得就诊地所属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该国家相关监管机关批准的检 查、治疗、药品、及相关医疗服务的所有费用,和被认定为试验性治疗的所有费用。 (四)根据工伤补偿、职业病或其他与职业疾病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从中获得 补偿的费用,已从政府、慈善机构、其他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获得补偿的费用。 (五)代诊费,电话咨询费(经由医疗服务供应商指定并授权的机构除外), 没有按时就诊的预约费用,非医师处方要求的服务费用,不在执业范围的医疗服务费用,不符合专业认可标准或为进行适当治疗所不必要的医疗和牙科服务费用,非医学必需的费用,超过通常惯例水平的费用。 (六)对由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或故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自残、自
一般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故意伤害或杀害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的伤残,未在《评定标准》中列明的伤残;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自杀或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受此 限; (4)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遭受司法当局拘 禁或被判入狱期间遭受的任何意外; (5)被保险人斗殴10,醉酒11,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2;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5的机 动车16期间遭受的任何意外;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 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7、跳伞、攀岩18、蹦极、驾驶滑翔机/滑翔伞、探险19、 摔跤、武术比赛20、特技表演21、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9)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务或受 训期间遭受的任何意外; (10)疾病、妊娠22(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原发性感染23、过
一般责任免除. 对于门诊医疗及住院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1)对本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疾病和症状、被要求健康告知的被保险人未 告知的既往症29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先天性疾病和症状30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对性传播疾病、艾滋病31(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32(HIV 阳性)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2)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费用; (3)基因咨询、筛查、检查和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试验性治疗33费用,仅为改 善或提高目前身体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中医调理)而发生的费用,成瘾性症状治疗费用;(4)对由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或故意行为引起的或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伤害、病症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对由酒精、溶剂或毒品34滥用引起的伤害或疾病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对完全或部分由服用酒精、非法药物、非医师处方要求药物或非医师处方要求用量药物引起的伤害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5)功能医学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全套个人化营养评估、抗氧化维生素分析、 氧化压力分析、营养与毒性元素分析、肠道免疫功能分析)费;(6)除因意外伤害治疗外的其他牙科医疗费用(包括对咀嚼食物或咀嚼其他外
一般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的责任,且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因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甲状腺癌首次复发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甲状腺癌首次复发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以及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4;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7的机动车
一般责任免除. 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除“2.8.1
一般责任免除. 本保险对下列情况不负责赔偿:
一般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发生门急诊留观或集中隔离、 或发生如下列明的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政府依法拘禁 或入狱期间;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 袭击、被谋杀;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2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 证29的机动车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