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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唯的权利与义务 样本条款

万唯的权利与义务. 1、 我们的服务是跨境服务,我们的美国、英国、香港公司分别接受公司注册当地监管机构监管,受当地法律法规约束。 2、 我们保留随时因任何原因拒绝、停止或暂停向您提供服务,甚至终止本协议的权利,该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您从事欺诈、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或我们有您从事前述活动的合理怀疑。 当前述情形发生时,任何进一步使用我们的服务的请求都将被拒绝,并且我们可能会通知相关监管部门。 3、 为提供服务,我们有权要求您向我们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您的身份信息、商业信息等有关信息。未能提供此类要求的信息可能导致我们拒绝为您提供服务。我们可能采取必要手段检查和验证您的信息,包括通过使用第三方中介或信息库以验证您的身份。 4、 我们的服务不支持现金、信用卡付款、电汇或支票。 5、 我们不是银行。您仅在我们为您代收的资金的金额范围内享有对该等款项的提现权利,我们就所有该代收的资金在您提现之前在收款账户中产生的任何收益享有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和其他孳息。 6、 您授权我们向电商平台或服务提供商提供您的资金与结算信息。 7、 我们有权拒绝执行任何向不属于您或您不是账户持有人的银行账户的结算指示。我们有权拒绝执行不符合我们合规要求的提现申请。 8、 若您的提现账户银行拒绝我们的付款,资金将由我们继续持有,直到您提供有效的提现账户为止。 9、 本协议项下涉及的资金转移均通过银行来实现,您理解并接受资金在转移途中产生的合理时间。 10、 结算涉及的货币兑换汇率以我们的合作银行在结算时提供给我们的实时汇率为准,为避免汇率波动,每笔结算交易的汇率将在结算处理时实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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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并履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甲方确认签署和履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甲方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客户有权根据其投资份额享有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收益。 3.2 客户应保证交易账户状态正常,因任何原因造成该银行账户销户或状态不正常,客户有义务对银行做出合理说明,并书面申请变更。如因客户原因导致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3.3 在本理财产品的认购期内,客户有权申请撤销购买本理财产品,但是认购期结束日当日不允许客户撤销约定购买,银行允许此项申请后,双方解除理财合同。 3.4 客户特别在此声明:本理财产品认购期结束后,银行有权直接将其交易账户内的理财本金划入理财账户,无须再次征求其同意,客户放弃最后确认的权利。 3.5 银行有权根据理财合同的约定,独立运作理财产品的资产,收取管理费等费用,行使理财产品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当理财产品资产受到损害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6 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资产单独设置账户,对理财产品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理财产品资产与其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3.7 客户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并授权银行:在理财合同允许的范围内,管理、运用和处分客户资金并自行确定及调整所投资的产品及其具体数量和比例等相关交易条件。 3.8 双方应对其在订立及执行理财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隐私依照法令规定保守秘密。但是任一方依照法令的规定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要求或向外部专业顾问进行披露的,不视为对保密义务的违反。双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不因理财合同的终止而免除。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 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 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 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成本按实际工程支出确定,包括在建期间发生的各项工程支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结转为固定资产。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根据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的需要,独立对理财产品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乙方也可选任或委托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其他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对产品资金进行投资管理。 2、 乙方有权以产品管理人名义,全权负责本理财产品资金的运用和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例如代表理财产品及其全部投资人参加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相关的所有会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代表投资者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委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法律后果由理财产品承担。在理财产品投资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乙方有权以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理财产品进行维权,行使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 3、 乙方有权依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收取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等理财产品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条件、方式和标准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乙方亦有权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但须在调整前通过《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4、 乙方有权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向甲方分配收益。 5、 乙方有权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相关信息披露内容构成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后签署本协议,并在签署本协议后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持续关注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内容。 6、 基于乙方履行本协议、进行服务管理和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投资者资质审核和销售适当性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义务的需要,乙方有权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直接或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间接获取并报送甲方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及其持有理财产品等信息;在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乙方有权向乙方集团成员、服务机构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机构)提供乙方获取的甲方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接收信息的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使用甲方信息。乙方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信息 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7、 乙方有义务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在理财产品资金清算日将应支付甲方的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如有)及收益(如有)划入到甲方指定账户。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和/或收益无法入账的,由此导致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投资乙方理财产品时,乙方将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如有)及收益(如有)划入代理销售机构指定账户 后,即视为完成乙方的支付义务。如因甲方或代理销售机构原因导致理财产品 投资本金或收益无法划入甲方指定账户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从到期日至资金清算日的期间不计付利息。 8、 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负责代扣代缴甲方应缴纳的税款。 9、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10、 乙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甲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乙方向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咨询涉及的披露以及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11、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其他在本产品所对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 甲方有权依照理财产品文件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在约定的投资期内,投资本金不另计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