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保荐 样本条款
上市保荐. 3.1.1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在本所上市,应当由保荐机构保荐,根据相关规定无 需保荐的除外。保荐机构应当为具有保荐业务资格,且取得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聘请在申报时为其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担任保荐机构,主办券商不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可以由其控股的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子公司担任。
3.1.2 发行人应当与保荐机构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保荐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确定保荐费用的金额和支付时间。 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的,持续督 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1 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自股票上市之日计算。
3.1.3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保荐代表人应当为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自然人。
3.1.4 保荐机构保荐股票上市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以及与上市保荐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
上市保荐. 3.1.1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在本所上市,应当由保荐机构保荐,根据相关规定无需保荐的除外。保荐机构应当为具有保荐业务资格,且取得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聘请在申报时为其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担任保荐机构,主办券商不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可以由其控股的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子公司担任。
3.1.2 发行人应当与保荐机构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保荐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确定保荐费用的金额和支付时间。 导期间自股票上市之日计算。
3.1.3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保荐代表人应当为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自然人。
3.1.4 保荐机构保荐股票上市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以及与上市保荐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