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規則之涵義. 於本公佈日期,本公司由聯合地產持有約48.86% 權益,而聯合地產則由聯合集 團持有約74.99% 權益。鑒於聯合集團為聯合地 產(本公司主要股 東)的聯繫 人,故根據上市規則,聯合集團被視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根據上市規則,本公司就分攤管理服務訂立二零二零年天安協議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於本公佈日期,亞證地產為本公司之非全資附屬公司。因此,根據上市規則,亞證地產與聯合集 團(即本公司的關連人 士)訂立二零二零年亞證地產協議構 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73(8) 及14A.98 條,本公司與聯合集團就二零二零年天安協 議項下擬進行有關分攤行政服務之交易,獲全面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章。 由於參考年度上限計算上市規則第14.07 條所載之多個相關適用百分比 率(盈 利比率除外)超過0.1% 但低於5%,故根據上市規則,訂立二零二零年協 議(除分攤 行政服務獲全面豁免外)須遵守有關申 報、公佈及年度審閱規定,惟獲豁免遵 守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董 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認為儘管二零二零年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並非 於本集團一般及日常業務範圍內進行,二零二零年協議的條款乃經公平磋商 後訂立,並符合一般商業條款,且二零二零年協議之條 款(包括年度上 限)對本 公司及股東而言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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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規則之涵義. 於本公佈日期,本公司由聯合地產持有約48.86% 權益,而聯合地產則由聯合集 團持有約74.99% 權益。鑒於聯合集團為聯合地 產(本公司主要股 東)的聯繫 人,故根據上市規則,聯合集團被視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根據上市規則,本公司就分攤管理服務訂立二零二零年天安協議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本公司為恒基兆業有限公司之附屬公司,該公司由本公司之執行董事李兆基博士之家族信託全資持有。SKFE為一投資控股公司,由李兆基博士之另一個家族信託全資持有。於本公佈日期,本集團及SKFE集團合共所持有基金單位百分比總數約40.5%,即佔已發行基金單位總數30%以上。所以根據《上市規則》,陽光房地產基金被視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因此,本集團與陽光房地產基金集團之該等交易,構成本公司持續關連交易。李兆基博士及其聯繫人士(根據《上市規則》之釋義)及為本公司董事之家族成員,即李家傑博士、李家誠先生、馮李煥琼女士及李達民先生,被視為於交易中有重大權益。董事局委任及成立並授權特別董事委員會處理本集團與陽光房地產基金集團之交易,所有上述人士並沒有擔任該委員會之成員,並無於該董事委員會上就通過該等交易及本公佈之相關決議案投票。 於本公佈日期,亞證地產為本公司之非全資附屬公司。因此,根據上市規則,亞證地產與聯合集 團(即本公司的關連人 士)訂立二零二零年亞證地產協議構 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按以往聯交所要求將該等交易合併計算,有關前述該等交易之最高年度上限按《上市規則》之一個或以上適用百分比率(就此而言,盈利比率並不適用及不包括在內)超過 0.1%,但全部均少於 5%。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76(2) 條之豁免規定,該等交易獲豁免遵守通函及由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並只需符合《上市規則》第十四 A 章之申報、公佈及年度審核規定。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49 條,該等交易之詳情將載列於本公司之相關年報內。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73(8) 及14A.98 條,本公司與聯合集團就二零二零年天安協 議項下擬進行有關分攤行政服務之交易,獲全面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章。 由於參考年度上限計算上市規則第14.07 條所載之多個相關適用百分比 率(盈 利比率除外)超過0.1% 但低於5%,故根據上市規則,訂立二零二零年協 議(除分攤 行政服務獲全面豁免外)須遵守有關申 報、公佈及年度審閱規定,惟獲豁免遵 守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董 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認為儘管二零二零年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並非 於本集團一般及日常業務範圍內進行,二零二零年協議的條款乃經公平磋商 後訂立,並符合一般商業條款,且二零二零年協議之條 款(包括年度上 限)對本 公司及股東而言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有關陽光房地產基金合規事宜之進一步資料 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所舉行之陽光房地產基金之基金單位持有人特別大會,基金單位持有人根據《房地產基金守則》通過延長陽光房地產基金之若干關連人士交易之豁免,有關詳情已載述於陽光房地產基金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之公佈,及陽光房地產基金刊發日期為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三日致其基金單位持有人之通函。該豁免將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屆滿。將於陽光房地產基金特別大會上尋求獨立基金單位持有人批准,其中包括,第五份補充協議及總服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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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持續關連交易釐訂新年度上限
上市規則之涵義. 於本公佈日期,本公司由聯合地產持有約48.86於本公佈日期,本公司由聯合集團持有約51.70% 權益,而聯合地產則由聯合集 團持有約74.99% 權益。鑒於聯合集團為聯合地 產(本公司主要股 東)的聯繫 人,故根據上市規則,聯合集團被視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根據上市規則,本公司就分攤管理服務訂立二零二零年天安協議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權益,根據上市規則,聯合集 團被視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根據上市規則,本公司訂立二零二三年天 安協議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於本公佈日期,亞證地產為本公司之非全資附屬公司。因此,根據上市規則,亞證地產與聯合集 團(即本公司的關連人 士)訂立二零二零年亞證地產協議構 士)訂立二零二三年亞證地產協議構 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73(8) 及14A.98 條,本公司與聯合集團就二零二零年天安協 條,本公司與聯合集團就二零二三年天安協 議項下擬進行有關分攤行政服務之交易,獲全面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章章項 下之申報、公佈、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由於參考年度上限計算上市規則第14.07 條所載之多個相關適用百分比 率(盈 利比率除外)超過0.1% 但低於5%,故根據上市規則,訂立二零二零年協 但低於5%,故根據上市規則,訂立二零二三年協 議(除分攤 行政服務獲全面豁免外)須遵守有關申 報、公佈及年度審閱規定,惟獲豁免遵 守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董 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認為儘管二零二零年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並非 於本集團一般及日常業務範圍內進行,二零二零年協議的條款乃經公平磋商 後訂立,並符合一般商業條款,且二零二零年協議之條 款(包括年度上 限)對本 公司及股東而言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根據亞證地產提供之資料及作出之確認,以及據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董事 (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儘管二零二三年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並非於本 集團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內進行,二零二三年協議乃經公平磋商後按一般商 業條款訂立,且二零二三年協議之條 款(包 括年度上限)對本公司及股東而言屬 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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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天安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