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受托人与基金管理人有关的约定 样本条款

与受托人与基金管理人有关的约定. 21.1 聘任代理人和顾问的权力 21.1.1 受托人与基金管理人应有权为伞基金聘任代理人(包括其各自的联营公司或关联人士),但此类聘任不得违反香港法律或其他伞基金适用的法律,或者(就认可投资基金而言)《守则》不时规定的要求。 21.1.2 基金管理人可就伞基金或投资基金酌情决定委任其任何联营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的关联人士为基金管理人的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其费用应由基金管理人从其报酬或伞基金或相关投资基金的资产中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载于销售文件中。 21.1.3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任何银行、会计师、经纪商、律师、代理人或其他担任伞基金或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或顾问的人士所提供的任何意见或信息行事。 21.1.4 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均无义务监督任何此类代理人或顾问,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也无义务核实从任何此类人士获得的意见或信息,即使此类建议或信息含有某些错误或并非真实,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也不对依赖此类建议或信息善意作出、被遗漏或遭受损失的任何事项负责。 21.1.5 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均不对任何此类银行、会计师、经纪商、代理人、证券存管、结算系统、律师或其他担任上述顾问的人士或基金管理人 (对于受托人)或受托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任何疏忽、欺诈、违约、不当行为、错误、疏忽、判断错误、遗忘或缺乏审慎性负责。 21.1.6 任何此类建议或信息均可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传输方式获得或发送,尽管这些建议或信息可能包含某些错误或并非真实,受托人与基金管理人均无需对依赖据称通过任何此类信函、传真或电子传输传达的任何建议或信息而采取的行动负责。 21.2 销毁文件的权力 21.2.1 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代表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其他人士应(在符合下文约定的情况下)有权: (a) 自登记之日起满六年后,以任何方式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在任何时候登记的所有转让文书; (b) 自取消之日起满六年后,以任何方式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在任何时候取消的所有证明书(如有)和收益分配指令; (c) 自记录之日起满六年后,以任何方式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所有地址变更通知; (d) 自使用表决权委托书的任何持有人大会召开之日起三年后,以任何方式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在该大会上使用的所有表决权委托书;以及 (e) 在伞基金终止满六年后的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与伞基金有关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报表及其他记录和文件。 如果任何适用的法律和/或法规要求与信托有关的任何文件的持有或保存时间比第 21.2.1 款约定的时间长,则该文件应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持有或保存更长的时间。 21.2.2 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代表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其他人士均不因其有权(根据或不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法规)销毁本契约项下的任何文件而承担任何责任,除有相反的证明外,如此销毁的每份转让文书,应视为已妥为登记的有效文书;如此销毁的每份证明书,应视为已妥为取消的有效证明书,且如上文所述销毁的每份其他文件,亦应视为符合本契约记录规则的有效文件,前提是: (a) 上述约定应仅适用于善意销毁文件; (b) 第 21.2.2 款中的任何约定均不得解释为因比前述约定的时限更早销毁任何文件而对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上述任何其他人士就施加任何责任,除非此类销毁违反了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 (c) 此处提及的对任何文件的销毁,包括以任何方式处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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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 端数処理 当社は、料金その他の計算において、その計算結果に1円未満の端数が生じた場合は、その端数を切り捨てます。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 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视账户余额充足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一般为 2 个工作小时。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