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样本条款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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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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