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相关的条文 样本条款

与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相关的条文. 21.1 雇用代理人及顾问的权力 21.1.1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将有权就本信托雇用代理人(包括其各自之关联公司及关联人士),但该雇佣不得违反香港法律或本信托其他适用法律或 (就获认可投资基金而言)《守则》不时作出的规定。就本第21条而言,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担任委托人,不得被任何一方雇用为代理人或顾问。 21.1.2 基金管理人可自行酌情委任其任何关联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的关联人士就本信托或投资基金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投资顾问,相关成本应由基金管理人以其自身的酬劳或本信托或相关投资基金的资产承担(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载明于销售文件之中)。 21.1.3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任何银行、会计师、经纪商、律师、代理人或充当本信托或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之代理人或顾问的其他人士提供的任何意见或资料行事。 21.1.4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概无义务监督任何该等代理人或顾问,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亦无义务就任何该等人士所提供的意见或资料进行核实,且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概不对因信赖该等意见或资料而善意作出或不作出或受损害之任何事情负责。 21.1.5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无须对任何该等银行、会计师、经纪商、证券登记机构、结算系统、律师或其他充当上述顾问之其他人士或基金管理人(就受托人而言)或受托人(就基金管理人而言)的任何疏忽、欺诈、违约、失当行为、错误、失察、判断错误、遗忘或缺乏审慎负责。 21.1.6 任何该等意见或资料均可通过函件、传真或电子传送方式获得或发送,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无须对声称通过任何该等函件、传真或电子传送方式传递的任何意见或资料负责,即使其包含某些错误或并不真实。 21.2 销毁文件的权力 21.2.1 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代表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其他人士(于下文规限下)将有权销毁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文件:— (a) 在自有关登记日期起满六年后任何时间登记的所有转让文据; (b) 在自有关注销日期起满六年后任何时间注销的所有证书(如有)及收益分配指令; (c) 自有关记录日期起满六年后的所有地址变更通知; (d) 自持有人会议日期后起满三年后有关该会议所使用的所有受托代表表格;及 (e) 自本信托终止后起满六年后任何时间与本信托相关的所有持有人名册、声明及其他记录以及文件。 倘若任何适用法律及/或规例要求本信托的任何相关文件保留或保存时间超出本第21.2.1分条款所规定的期限,则应按有关适用法律及规例要求的更长期限保留或保存该文件。 21.2.2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或代表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其他人士概不就因遵守或在未违反任何适用法律及规例的情况下据此导致的任何结果承担任何责任,及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所销毁的每份转让文据应被视为已正式妥善登记的有效及已生效文据,及据此销毁的每份证书应被视为已正式妥善注销的有效证书,及上文所述之据此销毁的每份其他文件应被视为乃根据其记录详情的有效及已生效文件,但:— (a) 上述条文仅适用于以善意销毁文件; (b) 本第21.2.2分条款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对受托人或基 金管理人或上述任何其他人士就早于上述时间销毁之任 何文件产生任何责任,除非该等销毁违反适用法律及规例;及 (c) 本文所指销毁任何文件包括以任何方式处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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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管理人客户端录入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托管人端根据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管理人在启用电子指令前应使用传真或其他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启用函。启用函应注明启用的业务类型、启用日期等。启用函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 管理人在发送纸质指令前,应出具传真指令启用函,注明发送传真的传真号、发送指令附件的邮箱地址以及指令确认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 开标一览表 注:投标供应商应在投标客户端【报价部分】进行填写,投标客户端软件将自动根据供应商填写信息在线生成开标一览 表,若在投标文件中出现非系统生成的开标一览表,且与投标客户端生成的开标一览表信息内容不一致,以投标客户端在线填写报价并生成的内容为准。(下列表样仅供参考) 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序号 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包名称 投标报价(元/%) 交货或服务期 交货或服务地点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工作日释义 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的其他日 投资者资金到账日 理财产品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理财产品到期日至资金到账日期间不计 利息。

  •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投标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 包号 货物/或服务名称 投标总价(元/人民币) 交货期(天/日历日) 小写金额: 大写金额: 注:上述投标一览表经我方投标代表确认无误,我方无其他投标声明 注: 投标人应按要求填写投标总价的大写金额,如未填写,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应以包为单位(如分包招标的话),单独填写投标一览表。 投标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