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证券账户 样本条款

专用证券账户. 管理人应于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以委托人名义开立专用证券账户,用于买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种。每个委托人只能在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各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 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专用证券账户,且提供必要协助。 在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或注销时,若有需要,管理人应代理委托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证券在专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者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管理人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管理人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办理成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前,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
专用证券账户. 指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专门用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用于办理委托资产在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投资时的证券登记和交割。
专用证券账户. 指仅供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买卖证券交易所 交易品种的证券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 指委托人委托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立或转换的账户,专门用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用于办理委托资产在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投资时的证券登记和交割。
专用证券账户. 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管理人按照相关开户规则为委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等。
专用证券账户. 委托人授权并协助管理人和托管人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应账户,委托人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相应费用。管理人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注销、转换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专用证券账户仅供本合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管理人、委托人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专用证券账户. 指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委托人授权管理人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在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运用委托资产开立的证券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 管理人应于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签订后尽快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用于买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种。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管理人负责。三方银行账户:托管账户、管理账户、资金账户一经开立,即应按“第三方存管”按照券商结算模式建立对应关系,对应关系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专用证券账户,且提供必要协助。 在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或注销时,若有需要,管理人应代理委托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证券在专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者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管理人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管理人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办理成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前,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
专用证券账户. 委托人委托管理人为委托资产在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投资时的证券登记和交割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委托人开立专用证券账户或将原有的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须授权并协助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并按中登公司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管理人自办理专用证券账户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应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本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或者终止后 15 日内,管理人应该代委托人向中登公司申请注销委托人的专用证券账户或者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委托人普通证券账户,但委托人已有普通证券账户的,应当注销专用证券账户。管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代委托人申请注销投资者专用证券账户前,应当根据其时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及时将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资产予以变现或者由管理人代委托人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未变现资产划转至委托人的普通证券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管理人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专用证券账户. 1) 管理人为本计划开立、使用、注销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应账户,投资者提供必要协助。 2) 本计划未成立、被撤销或者终止的,或证券账户开立后 6 个月内无任何交易的,管理人有权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注销专用证券账户。 3)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本计划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本计划存续期限内,管理人、投资者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 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得注销、挂失该账户。 5) 专用证券账户开立后,管理人将账户相关信息知会托管人。专用证券账户销户后,管理人将及时向托管人提供成功销户信息。 6) 本计划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计划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擅自出借和转让本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计划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计划以外的活动。 7) 本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开立后,证券账户的管理和使用由管理人负责。如专用证券账户需要备案,在备案前不得交易。 8) 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和转换事宜,管理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办理,并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则发生变动或其他要求的,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按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