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中国法医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单鹏、方力、王勤、艾乐、卢志军、孙朋强、刘乃佳、李屹兰、李恒、李思明、张琳、杨新文、苗景龙、倪长江、胡婷华、胡琴丽、殷瑾、黄春芳、黄荫善、章瑛、董向兵、韩鸥。
前 言. 甲方是参加国寿福寿嘉年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的个人客户,乙方是依法成立的商业养老保险公司(乙方公司官网地址:xxxx://xxx.xxxx.xxx.xx/),其发起设立的“国寿福寿嘉年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简称本产品)已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备案。 为规范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经营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其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为其提供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服务。
前 言. 订立本产品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合同》的签署构成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并自签署日起受之约束。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投资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前 言. 为保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富国富鑫 2 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投资管理人养老金产品(以下简称 “养老金产品”)的管理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36 号, 以下简称“第 36 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令第 11 号,以下简称“第 11 号令”)、《关于企业年金养老 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 号,以下简称“第 24号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养老金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85 号,以下简称“第 85 号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 95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相关当事人及养老金产品资产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本合同。
前 言. 订明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应包括《基金法》、《管理办法》、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前 言.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前 言. 甲方是参加国寿福寿丰年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的个人客户,乙方是依法成立的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其发起设立的“国寿福寿丰年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简称本产品)已报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 为规范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经营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其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为其提供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