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样本条款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中国法医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单鹏、方力、王勤、艾乐、卢志军、孙朋强、刘乃佳、李屹兰、李恒、李思明、张琳、杨新文、苗景龙、倪长江、胡婷华、胡琴丽、殷瑾、黄春芳、黄荫善、章瑛、董向兵、韩鸥。
前 言. 第十三条 订明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应包括《基金法》、《管理办法》、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中国法医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单鹏、方力、王勤、艾乐、卢志军、孙朋强、刘乃佳、李屹兰、李恒、李思明、张琳、杨新文、苗景龙、倪长江、胡婷华、胡琴丽、殷瑾、黄春芳、黄荫善、章瑛、董向兵、韩鸥。 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基础,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根据本标准的方法、内容和结构,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
前 言.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2014年8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2019年9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它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前 言. 医疗器械委托方和受托生产企业通过《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的签订,明确双方在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责任,规范双方在实施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时各质量体系要素的分工、职责,形成完善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各项要求得到有效落实。 本指南旨在为医疗器械委托方和受托方在签订《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时提供指导原则。 本指南由上海医疗器械行业协会提出。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义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成庆华 陈伟 吴江平 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政务公开工作规则
前 言. 甲方依公告之「公開徵求文化創意事業運用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申請須知」(以下簡稱
前 言. 屏東縣墾丁公教會館及多功能設施 BOT 案」經甲方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審核各申請案件後,評定由 XXXX 為本案最優申請人,並於民國(以下同) 年 月 日以 XXXX 字第XXXXXX號函通知最優申請人,將本案之興建營運等相關權利義務移轉予最優申請人成立之 XXXX 股份有限公司,即乙方,以辦理興建暨營運本案相關事宜,並簽定「屏東縣墾丁公教會館及多功能設施 BOT 案興建營運契約」條款如后,以資甲乙雙方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