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 样本条款

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下属无法从相关行政部门开具无违规证明的单位近三年不存在违反国土资源局、住建和房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管理局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下属机场公司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宁波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舟山普陀山机场有限公司、浙江省衢州机场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台州机场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义乌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在华东地区内(含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没有因违反民用航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该局三万元以上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下属子公司所在地各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下属子公司的说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下属子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 月 29 日存在以下行政处罚情形: (1) 因温州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于 2017 年 4 月 1 日作出温运罚决 字【2017】第 330300411700001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人民币 1,000 元的处罚。 (2) 因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杭州市物 价局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价检处[2017]8 号),作出没 收违法所得 255,610 元并缴纳罚款 10,000 元的处罚。 (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鄞州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2020 年 5 月 20 日分别出具的《证明》,宁波新翔置业有限公司在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期间,因逾期未申报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罚款 50 元;在 2018 年 12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因逾期未申报违反税务管理规定,因首 次违规不予处罚。此外,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5 月 20 日期间未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4) 因宁波机场与物流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古林镇戴家村、共任村的土地 8508 平方米建造道路,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于 2018 年 5 月 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海土资罚[2018]18 号),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并缴纳罚款 93,588 元。根据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海曙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宁波机场与物流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缴清前述罚款,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已同意补办前述非法占用土地的用地手续,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组件报审核。 (5) 因温州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于 2018 年 7 月 30 日作出温运罚决 字【2018】第 330300411810100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的处罚并责令改正。 (6) 根据宁波市海曙区税务局段塘税务所于 2020 年 5 月 30 日出具的《证 明》,宁波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在 2018 年 12 月存在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的记录,现已处理完成。 (7) 因温州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收取候机楼商铺、汽车修理厂等违约金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稽处[2020]28 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稽罚[2020]23 号),作出向公司追缴营业税合计 119,093.69 元、追缴增值税合计 44,901.58 元、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 11,479.66元的决定,并对所滞纳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的滞纳金,同时按照公司少缴税款 50%的标准处以罚款 87,737.59 元。 (8) 宁波机场与物流园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擅自占用古林镇共任村的土地建造公交场地,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收到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宁波机场与物流园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 2032 平方米土地;对在非法占用的 2032 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建 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予以没收;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每平方米 10 元 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 20320 元。 (9) 温州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因航管道口前门检查岗安检员因未按岗位操作手册要求来人出示证件,同时没有完全关闭前门,导致无证人员未经安检进入机场控制区,被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处罚 25,000 元整。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龙湾区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于 2019 年 5 月 14 日开具的《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海曙区 税务局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下属子公司宁波通用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宁波航空港花木有限责任公司、杭州萧山机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岛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舟山市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温州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温州机场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温州宏宇航空国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舟山民航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机场广告有限公司、舟山民航柏卫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9 月 30 日、2018 年 11 月 7 日、2018 年 12 月 14 日、2019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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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规定 (1) 投标人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及财政部、福建省财政厅有关政府采购文件的规定,同时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2)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

  • 商务部分 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附后)

  • 关于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将通过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电子销售渠道等)进行。具体信息披露条款以《产品说明书》中“信息披露”约定为准。

  •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收購事項之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多於 5%但少於 25%,故根據上市規則,收購事項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14 章項下之申報及公告規定。

  •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一致性原则 同类型产品中同一类别金融工具应采用一致的估值方法,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充分论证并予以披露。

  • 約の目的) 乙は、別添の仕様書に基づき業務を行うものとする。

  • 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 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