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承诺资产的补偿方式. 业绩承诺补偿期内,若发生补偿义务,各补偿义务人应优先以对价股份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各补偿义务人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各补偿义务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各补偿义务人当期应补偿金额÷对价股份发行价格。 按照前述公式计算补偿股份数量并非整数时,则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处理。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如果业绩承诺补偿期内上市公司以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导致补偿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发生变化,则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应调整为: 各补偿义务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各补偿义务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 ×(1+转增或送股比例)。 如果业绩承诺补偿期内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则补偿义务人需就该部分补偿股份对应的上市公司向补偿义务人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向上市公司进行返还。 发生补偿义务时,如各补偿义务人持有的对价股份不足以补偿的,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计算公式为: 各补偿义务人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各补偿义务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各补偿义务人当期实际补偿股份数量)×对价股份发行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