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补偿义务. 如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截至各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达到截至各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则补偿义务人无需补偿。 如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截至各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未达到截至各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则补偿义务人应对公司进行补偿,业绩承诺应补偿金额= (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各期累计承诺净利润(即 30,550 万元,下同) ×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即 73,740.00 万元,下同)-已补偿金额。 上述业绩承诺补偿于业绩承诺期结束后履行,根据《专项审核意见》结算累计应补偿金额。
业绩补偿义务. 1、标的公司在补偿期三个年度内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的,共创联盈应当根据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对差额部分向江丰电子承担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