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务 样本条款

东方财务. 东方电气集团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 18 号中国东方 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3 号 办公大楼办公室 2,740 办公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97.28 2
东方财务. 东方电气集团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 18 号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3 号办公大楼 办公室 2,740 办公 2017 年5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31.52 经本所律师核查,东方电气集团上述房屋尚未取得权属证书,但上述房屋在东方电气集团自有土地上建设,并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等,上述房屋的权属不存在争议。 东方电气集团已出具承诺,如果因出租给东方财务的房屋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形未来导致东方财务或上市公司发生额外支出或损失的,将全额补偿东方财务及上市公司。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东方财务承租上述房屋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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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客户确认栏 本人确认认购本结构性存款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认为本结构性存款完全适合本人的投资目标、投资预期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本人确认长沙银行相关业务人员对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结构性存款说明书》、《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结构性存款业务协 议》、《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结构性存款投资者权益须知》中限制本人权利、增加本人义务以及有关免除、限制长沙银行责任或长沙银行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本人予以说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 本人确认如下: (客户需全文抄录以下文字以完成确认: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所有风险。)

  • 相关费用 相关费用 1. 本理财产品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每日计提托管费=本理财产品前一日净资产价值*0.02%/365 如遇理财产品非每个交易日估值的情况,前一日净资产价值以最近一次估值日的净资产价值为 准。 2. 本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每日计提管理费=本理财产品前一日净资产价值*0.20%/365 3、本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人的销售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每日计提销售费=本理财产品前一日净资产价值*0.10%/365 4. 资产管理人的业绩报酬,以实际存续期届满当日产品持有的总资产扣除上述三项应付费用以及其他应付资金利息等负债后的资产价值,除以份额总额的估值所计算的年化收益率为基础,如当日年化收益率大于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比较基准区间上限(以富邦华一银行于官方网站及各销售渠道发布的数据为准)的,资产管理人提取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比较基准区间上限部分的90.00%作为业绩报酬,并于清算时一次性结算支付。 5. 若客户获得收益未达到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比较基准区间下限,资产管理人有权减免收取管理费。 6. 除前述情况外,如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变动,在取得客户事前同意的情况下,对本理财产品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

  •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保荐机构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开普”、“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 “本次发行”),并已聘请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保荐机构”或“本公司”)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南京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郑州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

  • 備 考 この基準に記載されていないもの及びこの基準により難いものは県との協議により適宜決定する。

  • 募集资金用途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楚天科技与本次交易对方叶大进、叶田田签订了《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主要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