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合公司. 指 东方电气集团国际合作有限公司 东方自控 指 四川东方电气自动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东方日立 指 东方日立(成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物资公司 指 东方电气(四川)物资有限公司 大件物流 指 东方电气集团大件物流有限公司 清能科技 指 东方电气成都清能科技有限公司
国合公司. 是否建立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交易完成后将采取何种措施保证上市公司规范经营及有效防范相关风险 国合公司已建立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内控制度,如《投标(议标)管理办法》、 《合同项目经济责任目标考核管理办法》、《合同项目履约管理和考核办法》等。根据国合公司的说明,国合公司在开展相关海外业务时会根据公司业务开拓及项目实施的相关要求做好前期调查及过程监控措施,在投议标过程中和合同签订前,由公司成本与风险领导小组对合同风险进行分析;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熟悉项目所涉及国家的法律法规,视需要聘请当地专业的律师机构和税务代理机构处理法律及税务相关事项,以减少法律法规政策风险的影响;对客户资信进行调查,严格控制客户的资信,以减少未来可能造成的损失。
国合公司. 根据东方电气集团的说明,其尚未就上述 3 号办公大楼取得权属证书的原因为土地竣工验收尚未完成。目前土地竣工验收正在办理过程中,已完成权籍调查和维修基金申报审核,待土地竣工验收完成后,即可到办证窗口交资料办理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经核查,上述 3 号办公大楼在东方电气集团自有土地上建设,并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等,权属不存在争议。东方电气集团已出具承诺,如果因出租给东方财务/国合公司的房屋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形未来导致东方财务/国合公司或上市公司发生额外支出或损失的,将全额补偿东方财务/国合公司及上市公司。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东方电气集团用于出租的 3 号办公大楼在其自有土地上建设且前期报建手续齐全,目前正在履行办理权属证书的手续,东方财务、国合公司承租上述房屋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因此,上述房屋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况不会对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国合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东方电气集团上述房屋尚未取得权属证书,但上述房屋在东方电气集团自有土地上建设,并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等,上述房屋的权属不存在争议。 东方电气集团已出具承诺,如果因出租给国合公司的房屋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形未来导致国合公司或上市公司发生额外支出或损失的,将全额补偿国合公司及上市公司。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国合公司承租上述房屋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