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中介机构 Clause in Contracts

中介机构. 主承销商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信用评级机构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绿色认证机构 东方金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关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的公告》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核准,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本募集说明书旨在向投资者提供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本期债券发行和认购的有关资料。 发行人确认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封面载明日期,本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 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核准,并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 本期债券面向银行间市场成员公开募集。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应当认真阅读本文件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或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 资 者 可 在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期 内 到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xxx.xxxxxxxxx.xxx.xx)、中国货币网(xxx.xxxxxxxxxx.xxx.xx)和其他指定地点、互联网网址或媒体查阅本募集说明书全文。投资者如对本募集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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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债券发行协议

中介机构. 主承销商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会计师事务所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信用评级机构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绿色认证机构 东方金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关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的公告》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核准,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本募集说明书旨在向投资者提供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本期债券发行和认购的有关资料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宏良 债券发行事务负责人 柏松 经《关于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批复》(银保监复〔2021〕 50 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许准予决字〔2021〕第 39 号)核准, 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拟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21 年资本补充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人确认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封面载明日期,本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本募集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第 3 号公告(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本募集说明书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本期债券发行和认购的有关资料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核准,并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 本期债券面向银行间市场成员公开募集。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应当认真阅读本文件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或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 资 者 可 在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期 内 到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xxx.xxxxxxxxx.xxx.xx)、中国货币网(xxx.xxxxxxxxxx.xxx.xx)和其他指定地点、互联网网址或媒体查阅本募集说明书全文。投资者如对本募集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发行人确认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封面签署日期,本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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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 主承销商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会计师事务所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信用评级机构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绿色认证机构 东方金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关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的公告》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核准,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本募集说明书旨在向投资者提供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本期债券发行和认购的有关资料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宏良 债券发行事务负责人 柏松 经《关于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批复》(银保监复〔2021〕 50 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许准予决字〔2021〕第 39 号)核准, 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拟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21 年资本补充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人确认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封面载明日期,本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本发行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第 3 号公告(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本发行公告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本期债券发行和认购的有关资料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核准,并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 本期债券面向银行间市场成员公开募集。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应当认真阅读本文件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或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 资 者 可 在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期 内 到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xxx.xxxxxxxxx.xxx.xx)、中国货币网(xxx.xxxxxxxxxx.xxx.xx)和其他指定地点、互联网网址或媒体查阅本募集说明书全文。投资者如对本募集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发行人确认截至本发行公告封面签署日期,本发行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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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 主承销商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信用评级机构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绿色认证机构 东方金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关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的公告》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核准,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本募集说明书旨在向投资者提供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本期债券发行和认购的有关资料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瑞平 债券发行事务联系人 甘立男 经《关于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批复》(银保监复〔2020〕 857 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许准予决字〔2020〕第 223 号)核准,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拟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资本补充债券(第一期)发行人确认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封面载明日期,本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本发行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第 3 号公告(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本发行公告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本期债券发行和认购的有关资料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核准,并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 本期债券面向银行间市场成员公开募集。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应当认真阅读本文件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或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 资 者 可 在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期 内 到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xxx.xxxxxxxxx.xxx.xx)、中国货币网(xxx.xxxxxxxxxx.xxx.xx)和其他指定地点、互联网网址或媒体查阅本募集说明书全文。投资者如对本募集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发行人确认截至本发行公告封面载明日期,本发行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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