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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盛地产 样本条款

丰盛地产. 1、 历史沿革及主体资格 (1) 丰盛地产经上海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沪外资委批字(94)第 492 号文件)批准于 1994 年 6 月 22 日成立。成立时投资总额为 2500 万美元,注册 (2) 经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沪外资委协字(98)第 1088 号文件)批准,香港丰盛珠宝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丰盛地产 100%股权转让给香港新世界发展(中国)有限公司。转股后,丰盛地产为香港新世界发展(中国)有限公司拥有 100%股权的独资企业。丰盛地产的股东出资情况变更为: 丰盛地产上述股东变更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 经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沪外资委批字(2003)第 1120 号文件)批准,丰盛地产经营范围增加“停车场(库)经营管理”一项,变更后的丰盛地产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中介、代理、咨询、房地产物业管理及停车场(库)经营管理”。 丰盛地产上述经营范围变更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 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沪商外资批[2009]2099 号文件)批准,新世界发展(中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丰盛地产 100%股权转让给丰盛控股。转股后,丰盛地产为丰盛控股拥有 100%股权的独资公司。丰盛地产的股东出资情况变更为: 丰盛地产上述股东变更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 目前,丰盛地产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9 年 7 月 15 日核 发的注册号为 310000400086517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000 万 (1) 丰盛地产的设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目前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2)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丰盛控股合法持有丰盛地产 100%股权,该等股权未设置任何担保,不存在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其他限制转让的合同或约定,也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3) 目标股权的权属状况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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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 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 到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通过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的信用记录内容为准。)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