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注意事项 样本条款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
特别注意事项. 一、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四、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其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特别注意事项.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医院(见释义 9.8)或者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上述身故保险金与高残保险金不重复给付,给付任何一项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2.4
特别注意事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伤残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时的伤残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附录一”所示的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不同的,以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的,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附录一”所示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对于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对应给付比例为标准给付,但应扣除前次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包括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录一”所示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 对于以上每一类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以该类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限,当 1 次或多次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该限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特别注意事项. 被豁免保险凭证,指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豁免其所载明的应交保险费的保险凭证,具体以本附加合同载明为准。同一被保险人,有多个保险凭证的,仅被豁免保险凭证载明的应交保险费属 于本附加合同豁免保险费的范畴。 豁免保险费期间,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特定疾病之日后其在被豁免保险凭证下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其在被豁免保险凭证下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 保费豁免开始后,本公司将不再接受关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 请。 2.4
特别注意事项. 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时,如果主合同或者附加合同项下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各项欠款,则须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上述两种保险金中扣除所有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有 120 种,轻症疾病共有 60 种,名称如下,具体定义分别载明于本附加合同 “附件一 重大疾病定义”、“附件二 轻症疾病定义”。
特别注意事项. 25.1 磋商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可取消其磋商资格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特别注意事项. 1.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时已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基本保险金、 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或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若您投保)给付条件的,我们赔付应给付的重 大疾病各项保险金后,不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 2.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同时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 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基本保险金中任意两项及以上的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其中赔付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被保险人所患疾病诊断时已经达到中症疾病标准的,不能追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所患疾病诊断时已经达到重大疾病标准的,不能追溯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与轻症疾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