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注意事项 样本条款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特别注意事项. 上述资料提供不齐全的,不予签到;
特别注意事项.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其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豁免保险费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申请豁免保险费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豁免保险费,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特别注意事项. (1)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轻度疾病,本公司按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轻度疾病保险金规定,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被保险人所患疾病诊断时已经达到重大疾病标准的,不能追溯轻度疾病给付; (2) 本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其中一项。
特别注意事项.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医院(见释义 9.8)或者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上述身故保险金与高残保险金不重复给付,给付任何一项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特别注意事项. 被豁免合同在保险单上载明。
特别注意事项. 被豁免保险凭证,指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豁免其所载明的应交保险费的保险凭证,具体以本附加合同载明为准。同一被保险人有多个保险凭证的,仅被豁免保险凭证载明的应交保险费属于 本附加合同豁免保险费的范畴。 豁免保险费期间,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本合同约定特定疾病之日后其在被豁免保险凭证下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其在被豁免保险凭证下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 保费豁免开始后,本公司将不再接受关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 请。
特别注意事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伤残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时的伤残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附录一”所示的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不同的,以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的,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附录一”所示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对于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对应给付比例为标准给付,但应扣除前次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包括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录一”所示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 对于以上每一类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以该类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限,当 1 次或多次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该限额时,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特别注意事项. (1) 一般护理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两项当中的一项; (2)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非疾病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视为解除合 同,参照 7.1 款相关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