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保障 样本条款

临时保障. 在收到您的投保书和首期保险费之后,您享有我公司提供的临时保障,至我公司同意承保或拒保并退还保险费为止。临时保障仅限于条款规定的意外身故责任,且保障额度取投保保额和 20 万元人民币之中的较小者。 感谢您选择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为您服务,请在填写投保书前仔细阅读以下提示:
临时保障. 指在您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之日止,以不超过 30 天为限,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6.10)事故身故,我们仅承担投保人申请险种的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除外)。 如果申请险种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累计不高于 20 万元人民币,则保障金额为申请险种的保险金额;如果申请险种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累计高于 20 万元人民币,则保障金额以 20 万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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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契約条項 別添契約書案,規則及び特例規則による。

  •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 その他の事項 死亡保険⾦受取人の変更]

  •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告知事項 被保険者の「職業・職務」

  • 問合せ先 青森県青森市長島一丁目1番1号 青森県出納局会計管理課物品調達グループ担 当 主事 飯田 直樹 電 話 017-734-9098ファックス 017-734-8019 (別紙)入札書参考書式 令和 年 月 日 青 森 県 知 事 殿 所在地又は住所商 号 又 は 名 称 代 表 者 職 氏 名 ㊞ (委任代理人 ㊞)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附件 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附件 6

  • 特約条項 長期継続契約特約 この契約においては、本則に加えて次の条項を適用す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