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利原因的合同终止. 豪梅特可以因为便利的原因而在任何时候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终止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工作。供应商应当立即停止履行本合同或终止部分的工作,并通知所有分包商停止工作。为此豪梅特的全部义务以及供应商的全部补偿将是就下述进行的付款:(1)在合同终止前豪梅特同意接受的已按计划发送的或已完成了的货物或服务,并以订立的适当价格支付;以及(2)供应商工作中被终止的部分的实际成本,该成本应是合理并且是根据一般会计准则适当分配的,不包括任何损失和预期利润;以及(3)供应商因为终止相关分包合同或订单而需支付的实际成本,该成本应当合理并如(2)所述分配适当;以及(4)供应商为保护豪梅特有权益的未完成的工作或财产的合理费用。豪梅特保留控制豪梅特根据本合同支付的任何工作或财产的处置方法的权利。供应商的终止索赔应当在接到豪梅特终止合同通知的9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豪梅特。在任何情况下豪梅特的累计应付款额不应超过豪梅特如未终止合同本应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支付的总价格。尽管如此,如果本合同终止所涉及的货物和服务为供应商通常生产和提供给其他客户的,而并非专为履行本合同特制的,则豪梅特的唯一责任以及供应商的唯一补偿将是针对在合同终止前豪梅特最终接受的按计划交运的制成品或是履行的服务所作出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