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限定 样本条款

义务限定. 本承诺书不得被视作或解释为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任何信息、与乙方进行商业交易或签订任何最终协议,除非甲方决定向乙方提供信息或与其签订与交易有关的最终协议。
义务限定. 本合同不应使任何一方有义务与另一方作成任何交易,并且双方保留权利得自行决定终止根据本合同进行的有关机会的讨论。
义务限定.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苹果及其员工和代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对您或任何后来的产品拥有者的由本计划下苹果的义务而造 成的下列损失承担责任:任何直接、间接或后继的损失;恢复、重新编程、再造任何程序或数据的费用;未能维护数据的保密性所造成的损失;或任何商业、利润、收入或预期节余的损失。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本计划下苹果及其员工和代理因对您或任何后来的产品拥有者承担义务
义务限定.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苹果及其员工和代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对您或任何后来的产品拥有者的任何间接性或结果性的损失承担责任,这些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于此计划下苹果的义务而造成的恢复、改编、再造任何程序或数据的费用;不能保持数据的机密性所造成的损失;任何业务、利润、收入或预期储蓄的损失。在可适用法律的最大容许范围内,此计划下苹果及其员工和代理因对您或任何后来的产品拥有者承担义务所需支付的费用不得超过此计划的原始购买价格。苹果明确地不担保(i)修理或更换涵盖设备而对程序或数据不造成任何风险或损失;以及(ii)保持数据机密性。 对于受保护消费者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消费者而言,本计划下规定的所有权益都是在这些法律法规提供的权利和救济之外的。在这些法律法规的义务可被限定的范围内,苹果的责任限于自行选择更换或修理涵盖设备或提供服务。有些州或省不允许排除或限制附带性或结果性损害赔偿,因此上述限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可能对您不适用。
义务限定. 本协议不得被视为或解释为披露方有义务向接收方提供任何信息、与接收方进行任何商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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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8:

  • 基本情况 姓名 刘涛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曾用名 无 身份证号码 230104197311******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通讯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路 000 号中天科技园 0 号楼 其他国家居留权 无 刘涛,男,汉族,已婚,0000 年 11 月出生,2005 年毕业于天津财经大学 MBA,现任上海旗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1995 年至 2004 年,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 2004 年至 2006 年,就职于中国银联旗下上海银商咨讯有限公司。 2006 年至 2011 年先后在数据库营销、电子商务领域创业。 2012 年 3 月至今,任旗计智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5 年 3 月至今,任旗智奥信的执行董事、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今,任旗御信息执行董事、总经理;2014年 10 月至今,任权享网络执行董事;2014 年 3 月至今,任数联融执行董事、总经 理;2015 年 10 月至今,任旗商贸易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 年 3 月 14 日至今,任 宁波合粤众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 年 3 月 16 日,任深圳市旗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5 年 10 月至今任和雅投资、和顺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 特約条項 長期継続契約特約 この契約においては、本則に加えて次の条項を適用する。

  • 一般競争入札 入札参加者の資格の公示)

  • 一般术语 公司/上市公司/恒泰 艾普 指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300157 廊坊新赛浦 指 廊坊开发区新赛浦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廊坊恒泰 指 廊坊开发区恒泰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为廊坊新赛浦之全资子公司 交易对方/发股对象 指 自然人沈超、李文慧、陈锦波、孙庚文及田建平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指 廊坊新赛浦 100%股权 收购价款/交易价格 指 恒泰艾普收购标的资产的价款 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购买 指 上市公司拟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自然人沈超、李文慧、陈锦波、孙庚文及田建平购买其所持有的廊坊新赛浦 合计 100%股权 《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指 恒泰艾普与沈超、李文慧、陈锦波、孙庚文及田建平于 2011 年 10 月 28 日签署的《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及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之协议书》 《补充协议》 指 恒泰艾普与沈超、李文慧、陈锦波、孙庚文及田建平于 2011 年 11 月 24 日签署的《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之补充协议书》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指 恒泰艾普与沈超、李文慧、陈锦波、孙庚文及田建 平于 2011 年 11 月 24 日签署的《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73 号) 《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指 《证监会公告[2008]14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4 号) 《格式准则 26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财务顾问办法》 指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54 号) 《股票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准日 指 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基准日,即 2011 年 9 月 30 日 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指 恒泰艾普董事会通过《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相 关决议公告之日 交割日 指 本次交易对方将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之日 元 指 人民币元 独立财务顾问/华泰 联合证券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伦律所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立信审计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后改制更名为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联评估 指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最近三年 指 2009 年、2010 年和 2011 年

  • 存続条項 第29条 本契約の効力が消滅した場合であっても、第13条、第15条、第18条、第 19条、第20条第2項、第21条、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8条及び本条はなお有効に存続するものとする。 本契約の締結を証するため、本書2通を作成し、甲乙記名押印の上、各自1通を保有する。

  • 一般資料 本公司主要負責運營北京首都機場。 母公司主要從事為中外航空企業提供地面保障服務,對下屬企業提供經營管理服務;櫃檯場地出租;停車場管理;房屋出租;物業管理;廣告代理服務等業務。

  •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7天内 。

  • 相关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 基本条項 第9条(保険責任の始期および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