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限定 样本条款

义务限定. 本合同不应使任何一方有义务与另一方作成任何交易,并且双方保留权利得自行决定终止根据本合同进行的有关机会的讨论。
义务限定.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苹果及其员工和代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对您或任何后来的产品拥有者的由本计划下苹果的义务而造 成的下列损失承担责任:任何直接、间接或后继的损失;恢复、重新编程、再造任何程序或数据的费用;未能维护数据的保密性所造成的损失;或任何商业、利润、收入或预期节余的损失。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本计划下苹果及其员工和代理因对您或任何后来的产品拥有者承担义务
义务限定. 本协议不得被视为或解释为披露方有义务向接收方提供任何信息、与接收方进行任何商业交易。
义务限定.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苹果及其员工和代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对您或任何后来的产品拥有者的任何间接性或结果性的损失承担责任,这些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于此计划下苹果的义务而造成的恢复、改编、再造任何程序或数据的费用;不能保持数据的机密性所造成的损失;任何业务、利润、收入或预期储蓄的损失。在可适用法律的最大容许范围内,此计划下苹果及其员工和代理因对您或任何后来的产品拥有者承担义务所需支付的费用不得超过此计划的原始购买价格。苹果明确地不担保(i)修理或更换涵盖设备而对程序或数据不造成任何风险或损失;以及(ii)保持数据机密性。 对于受保护消费者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消费者而言,本计划下规定的所有权益都是在这些法律法规提供的权利和救济之外的。在这些法律法规的义务可被限定的范围内,苹果的责任限于自行选择更换或修理涵盖设备或提供服务。有些州或省不允许排除或限制附带性或结果性损害赔偿,因此上述限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可能对您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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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联系人:李莉 联系电话:(000)0000 0000

  • 特約条項 長期継続契約特約 この契約においては、本則に加えて次の条項を適用する。

  • 一般競争入札 一般競争入札の参加者の資格)

  • 一般术语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梅 泰诺 指 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股票代码:000000.XX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 收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指 梅泰诺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宁波诺信 100%股权并 募集配套资金 标的公司/目标公司 指 宁波诺信 标的资产/拟购买资产/标 的股权 指 宁波诺信 100%股权 前次交易 指 上海诺牧、宁波诺裕通过香港诺睿、香港诺祥收购 BBHI100%股权的交易 交易对方/转让方 指 上海诺牧、宁波诺裕 业绩承诺期 指 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交易双方 指 上市公司、上海诺牧及宁波诺裕 上海诺牧 指 上海诺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宁波诺裕 指 宁波诺裕泰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诺信 指 宁波诺信睿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诺鑫 指 宁波诺鑫信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香港诺睿 指 诺睿投资有限公司 香港诺祥 指 诺祥投资有限公司 财通资产 指 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诺骥 指 上海诺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日月同行 指 日月同行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中国铁塔公司 指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 存続条項 第29条 本契約の効力が消滅した場合であっても、第13条、第15条、第18条、第 19条、第20条第2項、第21条、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8条及び本条はなお有効に存続するものとする。 本契約の締結を証するため、本書2通を作成し、甲乙記名押印の上、各自1通を保有する。

  • 一般資料 本公司主要負責運營北京首都機場。 母公司主要從事為中外航空企業提供地面保障服務,對下屬企業提供經營管理服務;櫃檯場地出租;停車場管理;房屋出租;物業管理;廣告代理服務等業務。

  •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7天内 。

  • 相关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 基本条項 第9条(保険責任の始期および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