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样本条款

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将其平台上的包装设计资源即优质包装设计服务商推荐给甲方,作为甲方的辅助包装设计资源库的组成部分,促成甲方与乙方平台上的包装设计服务商建立合作,并通过乙方捷印通引导至甲方提供相关产品生产服务。 (2) 乙方将其平台上的包装设计资源对应的产品包装制造需求推荐给甲方,促成甲方与包装产品制造需求方建立深度合作关系。
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组建成熟的项目团队运营年产 2.5 万吨新能源含氟锂电材料项 目。协议签订后 2 个月内,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完整的 1.5 万吨/年六氟磷酸锂可行性研究报告。 (2) 乙方应于项目建设施工前向甲方提供厂区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方案必须符合园区规划及管理规范,办理动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3) 乙方的规划设计及建设,应严格遵守甲方对园区规划、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化率、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要求。三废的排放须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4) 乙方承诺生产设备在可行性报告中提供的或更先进的进口设备中进行选型、采购、生产,生产设备、工艺要求在同行业领先水平。因乙方设备选型和生产工艺的原因对周边企业、环境造成不良后果的,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应按园区功能、产业规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报批,乙方确需实施其它项目,须经甲方和市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视为违约。 (6) 乙方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按照核准、备案的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应包工包料,不得以纯包工形式发包,原则必须多层厂房(特殊工艺要求除外)。未按规定标准建设的,应予整改,乙方所涉及的项目审批、劳动、消防、安全生产等相关事宜,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7) 乙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竣工验收之日前向市决策咨询办申请竣工验收,在达产验收之日前向开发平台申请达产验收,并承诺本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土地产出、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等经济指标达到衢州市工业项目决策咨询服务意见要求。 (8) 乙方承诺:在项目第二期达产期限届满后 5 年内确保每年亩均税收达 到 40 万元以上,或者项目第二期达产期限届满后 5 年内税收总额达到 2 亿元以上,以上两者完成其中的一项,即视为乙方完成承诺。(亩均税收的计算仅指第一、二期 1.5 万吨/年六氟磷酸锂项目,不包含年产 8 万吨萤石采选项目)。 (9) 乙方承诺产品单位能耗不高于浙江省能耗限额标准,若高于浙江省能耗限额标准的将自愿接受惩罚性电价及差别水价管理;本项目所在地——江山经济开发区江东工业园已具备集中供热条件,乙方不得新上锅炉。 (10) 乙方可根据国家行业政策、市场情况等第二期、第三期项目内容作出调整,调整的项目需符合甲方园区产业规划、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及能耗指标等要求。 (11) 本宗地基本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发生变动的,乙方应在获批准后 30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备情况。乙方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按月向甲方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投产。乙方应配合甲方按规定定期核验相关指标。
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 乙方项目投资依照双方在本协议第一、二条之约定,乙方按时、足额投入并投产。 2. 甲方对乙方投资项目用地进行招、拍、挂程序时,乙方保证按时、依规摘牌并按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3. 乙方承诺该项目每亩的投资不低于 200 万元。自项目投产后次年起亩均税 收不低于 100 万元。 4. 乙方保证已采取一切适当和必要的公司行为,确保已得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之权利,签署本协议符合决策程序且不违反法律之规定。
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遵照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的项目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建筑施工和环境管理的有关规章,以及按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建设、运营、维护本项 目,使本项目满足规定的标准与要求,并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 2、 乙方应接受永嘉县人民政府及其指定机构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对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进行的监督,并为永嘉县人民政府及其指定机构履行上述监督权利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永嘉县人民政府及其指定机构为实施监督,可以要求项目公司提供相关的资料。 3、 在本项目的运营与维护期内,乙方将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规定,向甲方提供垃圾无害化处理服务,并向甲方收取垃圾处理服务费;同时向电力公司销售垃圾焚烧余热发电多余的电量并收取电费。
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遵照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的项目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建筑施工和环境管理的有关规章,以及按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使本项目满足规定的标准与要求,并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 2、 乙方应接受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及其指定机构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对乙方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进行的监督,并为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及其指定机构履行上述监督权利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3、 在本项目的运营与维护期内,向甲方提供垃圾无害化处理服务,并向甲方收取垃圾处理服务费;同时向电力公司销售垃圾焚烧余热发电多余的电量并收取电费或向第三方供热并收取供热费。
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权利:在甲方所辖区域内,享受国家农业部等八部委关于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国家鼓励支持畜禽业发展及娄底市、新化县政府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合作期内,乙方拥有对滦河工业供水工程管线、设备及设施的维护操作权,有权利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运行维护专业技术服务费用;在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赔偿等。 乙方应协助甲方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项目所需的一切许可、执照和批准;应承担项目范围内的日常运行工作,保证净水厂、管网、泵站的安全、达标、持续稳定、高效运行;接受甲方日常工作管理,在合作期内项目出现的由乙方原因导致的任何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并对造成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配合甲方协调好与政府、用水企业或相关单位的关系,并协助甲方收取水费、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相关内容及时向政府收取可行性缺口补助等。
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依照本协议的规定,乙方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拥有、运营维护和移交,并于特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将运行维护良 好、无任何债务负担的垃圾焚烧发电厂无偿移交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乙方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CJJ/T137-2010)焚烧厂无害化“AAA”级标准建设和运营。 向甲方提供垃圾无害化处理服务,并向甲方收取垃圾处理服务费;同时向电力公司销售垃圾焚烧余热发电多余的电量并收取电费。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用于垃圾发电正常运营的资产、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股权等进行转让或质押。 乙方承担扩建项目已发生前期相关费用。
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 依托泰安市当地资源优势,按照泰安市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在生态景观建设、土壤修复等领域的技术优势,服务泰安市生态保护的发展规划和战略布局。 (2) 立足自身优势,设计多种金融方式,拓宽资金来源,丰富融资渠道,全面支持项目建设。 (3)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泰安市的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建设,接受甲方及甲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乙方有权依法享受相关产业优惠政策;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和建筑物的补偿费经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后由乙方负担(空中地下电力、通讯线、道路及农用设施除外)。 乙方投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建设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部门规划要求的各项规定。规划设计方案须经甲方审查同意后,再进行施工建设。乙方不得在农业生产设施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否则乙方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外,甲方可取消对乙方的相关优惠政策,已享受的予以补交和退回。 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在按本合同约定的规模和时间竣工投产前,乙方不得擅自转让,若将土地转让给第三方,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接受甲方提出的转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