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执行 样本条款

事务执行. (1) 甲乙双方对投资事务共同决策,决策后甲方代表全体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在项目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 乙方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 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 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乙方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 乙方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协商决定。 (6) 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事务执行. 2.1 乙方负责执行项目公司的日常事务,定期向甲方报告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事务执行. 4.1 乙方将指派 具体执行第一条约定的代理服务事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另行指派其他人员。 4.2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合理指示,依法尽职尽责执行咨询服务事务,维护甲方的利益。 4.3 经甲方同意或在情况紧急时,乙方有权将代理咨询服务事项的一部分临时性地委托合格的第三人进行,委托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4 甲方应为咨询服务事务的执行提供必要的和不迟延的协助,包括签发必要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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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项目实施要求 具体详见用户需求书/技术规格书。

  •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 交易对手情况 关联法人名称:人保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财产保险的商业再保险业务,人身保险的商业再保险业务,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再保险业务;上述再保险业务的服务、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0 亿元人民币; 与保险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本公司与人保再为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二者共同的控股股东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且本公司为人保再的重要股东,持股比例 4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00C3MA2X。

  • 交易执行 本基金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交易团队负责执行基金经理投资指令,同时承担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 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临时占地 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 现场考察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现场考察。采购人不组织统一现场考察的,由投标人自行考察现场。 1.9.2 投标人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现场考察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现场情况和周边相关的环境情况,仅作为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供货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 资料来源 IHS Markit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