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217 线景泰大水䃎至白银区段公路 PPP 项目投资协议
S217 线景泰大水䃎至白银区段公路 PPP 项目投资协议
甲 方:白银市交通运输局
乙方一: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二:四川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一月
前 言
甲方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 模式)实施 S217 线景泰大水䃎至白银区段一级公路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及 S103 线黄河石林至红砚台段二级公路的运营和维护(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乙方担任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
(1)通过共同协商,白银市人民政府授权政府方出资代表与乙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作为本项目的项目法人,负责完成S217 线景泰大水䃎至白银区段一级公路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及S103 线黄河石林至红砚台段二级公路的运营和维护等工作。
(2)本项目的合作期(即特许经营期)为 32 年,分为建设期
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两个阶段,其中建设期 2 年,自项目开工日起至交工日止;运营期(含收费期)30 年,自项目交工日起至移交日止,收费期与运营期原则上保持一致,最终收费期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复期限为准。
(3)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协议。
(4)本协议中乙方一和乙方二统称为乙方。本协议各方同意并以本协议见证如下:
第一条 项目公司
1.1 甘肃银泰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项 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工作。
鉴于乙方一为甘肃银泰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原有股东,股权占比为 89%,因此乙方应以人民币 420.00 万元,向甲方指定单位购买甘肃银泰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其他社会投资人的 1%的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佰万元。前述股权购买款项可分期支付,其中首期支付比例不低于总价款的 50%,即 210.00 万元,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的 30 天内支付完毕,并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剩余股权购买款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的 180 天内支付完毕。
1.2 项目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项目公司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3 政府方出资代表和乙方应将项目公司的权益性投资增加至 85,461.46 万元,其中政府方出资代表出资 25,638.44 万元,约占 30%,乙方出资 59,823.02 万元,约占 70%。
1.4 建设期内,在确保项目建设进度,满足项目融资要求且确保项目资金链不断的前提下,甲、乙双方的应缴权益性资本可在建设期内分批次增资到位。
1.5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股东变更、股权转让,应报甲方审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6 项目公司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财务人员素质,必须满足项目建设管理、经营管理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
1.7 项目公司存续期必须覆盖本项目合作期。根据 PPP 项目合同 9.5 条款的约定,在合作期满后 1 年内属于项目公司对项目设施的养护保证期,因此项目公司应在合作期结束后至少继续存续一年。
1.8 乙方应保证项目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45 日内与甲方签订本协议附件中的 PPP 项目合同,项目公司未与甲方签订 PPP 项目合同前不得行使对本项目的任何权利。
第二条 事务执行
2.1 乙方负责执行项目公司的日常事务,定期向甲方报告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2 项目公司股权变更后,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2.3 甲方及甲方指定机构有权监督乙方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
2.4 乙方在执行事务时因其故意、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双方损失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5 政府方出资代表对项目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重大事项包括: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3)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4)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5)对公司对外签订金额超过 500.00 万元的合同作出决议;
(6)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2.6 项目公司在开展超过 500.00 万元的重大投资行为或订立金额达到 500.00 万元及以上的合同之前,须书面通知甲方该事项,若甲方有充足理由认为该事项涉嫌滥用资金、挪用资金等危害本项目的实施,则有权要求项目公司将该事项提请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该事项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一致同意。
第三条 双方共同权利义务
3.1 任何一方不得私自转让或处分共同投资的份额。
3.2 项目公司成立后,政府方出资代表与乙方任何一方不得抽回出资额。
3.3 政府方出资代表与乙方任何一方在本项目建设期内不得侵占和挪用注册资本及其他建设运营资金。
3.4 项目公司运营过程中,政府方出资代表参与项目公司利润分红,其利润分红比例为 10%。
3.5 甲、乙双方同比例注入项目资本金,因项目资本金到位不及时而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资金的使用以及对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养护和维修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2 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及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尽力协助乙方及时完成项目公司的股权变更、投资以及项目公司进行项目融资贷款、设计、建设、运营、养护及管理所必需的批文;协助项目公司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协调审批程序,以获得本项目所需的其他批准。
4.3 甲方及政府方出资代表不为项目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负责项目公司的日常运营。
5.2 未经甲方及政府方出资代表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5.3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项目公司筹措应由乙方出资的份额。
5.4 项目公司应采取多种渠道合法地筹集本项目权益性资金以外的其他建设资金。如果项目公司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获得本项目其他建设资金,乙方有义务作为担保人筹措相应的建设资金。
5.5 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总投资增加的,应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5.6 乙方及项目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资金筹措不力,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
5.7 如项目公司经营发生困难,乙方在自己权责范围内有义务进行融资或注资;在项目公司盈利前,乙方不得从项目公司提取任何费用。
5.8 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及政府方出资代表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
5.9 项目公司章程应在签署前获得甲方认可。正式签署的股东协议(原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登记备案的章程(副本)应交甲方存档一份。
5.10 乙方应代替甲方指定机构对本项目前期的 80,000.00万元融资额提供有关的担保增信措施。若不能提供担保增信措施的,乙方应对甲方指定机构提供反担保措施。
第六条 项目质量目标、运营管理目标和服务质量目标
乙方应保证本项目符合如下规定:
(1)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合格;
(2)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合格;
(3)运营养护质量指数:公路总体技术状况(MQI)大于 80,MQI 优等路率达到 90%以上,路面损害状况指数PCI 大于 90;
(4)服务水平目标:服务质量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B01-2014)的规定。
第七条 乙方履约担保
乙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30 个工作日内,并在签订投资协 议之前,应向甲方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形式须合法有效, 可采用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的形式,履约担保金额为人 民币 3,000.00 万元。若采用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乙方应在规定 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提交到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的银行账户。 若采用银行履约保函的形式,则保函应由具有相应担保额度的 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并使用甲方认可的格式。该履约担保期限自履约担保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的建设期结束,保证乙方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保证项目公司与甲方签订PPP 项目合同等文件,并担保项目公司在建设期能够履行PPP 项目合同相关约定,如项目公司不能履行 PPP 项目合同相关约 定,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或向银行要求兑付履 约保函。
第八条 违约条款
8.1 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在本协议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或已遵守上述规定但因乙方公司破产、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或债务大幅增加等原因致使甲方认为其尚无实施本项目的足够能力时,乙方应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甲方的指示改正,直至甲方批准为止。项目公司的股东变更每延
期 1 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20.00 万元的违约金,但乙方所支
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 1500.00 万元。
8.2 若在本协议签订后 90 天内,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项目公司仍未完成股东变更登记,或在本协议签订后 240 天内乙方未能全额支付股权购买款项,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协议,并且履约担保不予退还。
8.3 乙方在项目建设期内抽回、侵占或挪用项目权益性资金及其他建设资金,或者乙方项目权益性资金未能按计划全部到位,经甲方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无效的,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协议,并且履约担保不予退还。
8.4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则在中断后 30 天内,乙方应积极采取行动予以纠正。如因乙方原因致项目建设资金链一次性持续中断超过 60 天,或多次中断累计超过 90天的,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协议,并且履约担保不予退还。
8.5 乙方应保证项目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提交履约担保,如果项目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担保,或因项目公司原因未能签订 PPP 项目合同,每延期 1 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20.00 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 500.00 万元。若延期时间超过 30 天,则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协议。
8.6 发生本款所述的下列行为,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申请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甲方应对乙方的损失进行补偿:
(1)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并且乙方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两者之间的因果联系;
(2)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主要义务,并且不能在自乙方 发出要求甲方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起 30 天内改正此行为。
8.7 发生取消公路收费权的情况时,应以项目所在地省级 及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规定为准。若无上述相关规定,甲方和乙 方将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项目公司的投资额、剩余的特许经营期限及项目现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甲 乙双方协商对项目公司进行收益补偿。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战争、动乱、地震、飓风、台风、 火山爆发或水灾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9.2 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对方,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
9.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一方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x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1.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11.2 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加盖单位章并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后生效。
11.3 本协议正本贰份、副本捌份,协议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肆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本页无正文,为协议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协议签署页】
甲方:白银市交通运输局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一: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二:x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协议签订地点: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附件:
S217 线景泰大水䃎至白银区段公路 PPP 项目合同
甲 方:白银市交通运输局
乙 方:甘肃银泰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一月
甲方:白银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xxxxxxxxxxxxx 0 xxxxxx:xxx
xx:000000
乙方:甘肃银泰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 0 x、0 xxxxxx:xxx
xx:000000
鉴于甲方为修建 S217 线景泰大水䃎至白银区段公路 PPP 项目,并愿意接受乙方担当该项目的项目公司,现由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合同。
甲方在此立约:保证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政策支持和必要的协助。
乙方在此立约:保证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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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运营期项目绩效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
69
1.1 定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规定或说明,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指的含义:
1.1.1 本合同系指由合同双方签署的关于 S217 线景泰大水
䃎至白银区段公路 PPP 项目的特许权合同及其附件。
1.1.2“项目”系指 S217 线景泰大水䃎至白银区段一级公路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以及 S103 线黄河石林至红砚台段二级公路的运营和维护。
1.1.3“项目附属设施”系指为维修、养护项目和保障项目 安全畅通所设置的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1.1.4“甲方”系指白银市交通运输局。
1.1.5“投资人”系指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四川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1.6“乙方”系指投资人为投资、建设、经营管理项目而在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即甘肃银泰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1.1.7“承包人”系指与乙方签订施工合同承担本项目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
1.1.8“特许权”系指依据本合同而授予乙方的全部权利、利益,包括在特许经营期间的排他性权利,该项权利的具体内容由本合同第 4.1 款规定。
1.1.9“特许经营期”系指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特许权的期限,该期限由本合同 4.2 款规定,并可依据本合同的规定进行修改。
1.1.10“土地使用权”系指由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项目土地使用权。
1.1.11“土地使用权证明”系指由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划拨使用权证。
1.1.12“履约合同”系指乙方为执行本合同与其他当事人签订关于本项目的任何合同。
1.1.13“施工合同”系指乙方为建设项目而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
1.1.14“开工日”系指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之日。
1.1.15“交工日”系指实质上完成项目施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在交工证书中标明的日期。
1.1.16“移交日”系指特许经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1.17“运营养护手册”系指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第 8.1.1项制订的运营、养护和维修手册。
1.1.18“项目计划”系指由乙方编制并报甲方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计划,该计划可以依本合同进行修改。
1.1.19“质量保证体系”系指乙方根据规范及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制订和执行的体系,该体系的目的是为确保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和养护的质量。
1.1.20“相关资产”系指项目及其附属设施,附属于施工、运营和养护的机械、设备、库存和植被,以及所有的无形资产 和土地使用权。
1.1.21“公路用地”系指为修建、养护项目及其附属设施,依照国家规定所征用的地幅。
1.1.22“通行费”系指向通过项目的车辆收取的通行费。
1.1.23“公共设施”系指水、煤气、电、排水、排污和通信(包括远程通信)等设施设备。
1.1.24“公共设施管线”系指电线,用于通信的电话线或线缆,任何远程通信设备,供水、供气或输油的管道,排水、排污管道,以及与上述线缆、管道、设备或管线有关的辅助设施。
1.1.25“特种车辆”系指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项目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车辆。
1.2 解释规则
在本合同中,除结合上下文另有含义外,下列词语的含义指:
1.2.1“批准”包括审批、审查、许可、登记、核准、核备、备案等,其具体含义由甲方根据法律及法规的规定予以解释和 应用。
1.2.2“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1.2.3“人”包括任何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事业法人、合伙人、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及其代理机构。
1.2.4“税”包括目前或以后由任何税务机关或其他机构收 取、征收、预提的任何性质的税费、收费、关税、费用和预提 税等,并包括任何可支付的或可要求的利息、罚金或其他收费, “税收”一词应据此做相应的解释。
1.2.5“日”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的日期。
1.2.6“天”指自然日。
1.3 继受人和被转让人
x合同中提及的甲方和xx及任何其他人应包括其各自被许可的继受人和被转让人,以及任何获得其所有者权利的人。
2.1 甲方声明和保证
(1)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背景和目的,承诺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合同,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
(2)本合同签署主体具有相应法律资格及履约能力,能够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各项义务;
(3)代表本方签署合同的自然人是本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该签约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本方承担;
(4)承诺本合同中所声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5)承诺将诚信履约,并提供持续的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2 乙方声明和保证
(1)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背景和目的,承诺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合同,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
(2)本合同签署主体具有相应法律资格及履约能力,能够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各项义务;
(3)代表本方签署合同的自然人是本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该签约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本方承担;
(4)承诺本合同中所声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5)承诺将诚信履约,并提供持续的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1 甲方主体的承继
x甲方出现撤销、合并或变更,由承担甲方职能的机构承继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义务。
3.2 甲方的权利义务
3.2.1 甲方有权对本项目的融资、招标投标活动、建设施工和运营管理各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
3.2.2 特许经营期间,甲方应按照项目所在地有效规定严格履行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路政管理以及对项目沿线经营开发的行业管理工作。
3.2.3 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协助乙方办理并获得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各种批文。
3.2.4 甲方应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协助乙方获得进行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养护及管理所必需的批文。
3.2.5 甲方负责运营和养护连接项目的道路和其他基础设施,以保证通往项目的交通高效和安全。
3.2.6 甲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对本项目涉及的公路资产拥有所有权,乙方对本项目涉及的土地拥有合法使用的权利。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7 由于法律的变化导致本项目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进行合理的补偿。
3.2.8 甲方不应干预项目的正常实施,除非此种干预是为保护公共利益及安全所必需的,或是由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3.3 甲方承诺的优惠政策
3.3.1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15 年发改等六部委 25 号令)及《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 号)文件精神,甲方承诺在项目合作期限内,除了为完善路网的衔接之外,不在项目两侧二十公里内新规划建设任何同方向并行的竞争性道路,并控制公路支线叉道口的连接,以使项目公司保持较高的回报率。
3.3.2 甲方积极向各级政府争取项目补贴,并依据有关补贴政策提供给项目公司。
3.4 乙方的替代
3.4.1 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事件导致本合同被提前终止,甲方有权提名一个替代主体代替乙方。
3.4.2 一旦这种替代获得批准,甲方有权在合理时间内实现这种替代,并将相关情况通知乙方,乙方应给予充分配合并移交与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有关的所有资料。
3.5 乙方的存续
乙方的存续期应覆盖本项目合作期,且合作期结束后至少继续存续一年。
。
3.6 乙方的权利义务
3.6.1 乙方应遵守与项目建设、运营、养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健康和安全法规。
3.6.2 乙方应接受甲方对本项目的融资、招标投标活动、建设施工和运营管理各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3.6.3 乙方应接受甲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的审计。
3.6.4 乙方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3.6.5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筹措项目建设、运营、养护所必需全部资金。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及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3.6.6 乙方应当采取有效可行的建设、运营管理方案,可以自行组织力量完成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或委托由当地政府 组建的机构代理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也可委托有相应资信、技术力量、经验的专业中介单位代理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 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不因上述委托合同的签订发 生转移。
3.6.7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的要求。
3.6.8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3.6.9 乙方应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如有)、设计
(如有)、监理单位(如有)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条款,不得签订虚假合同。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除外。
3.6.10 乙方应当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负责。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 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中应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管理,运营养护期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 和财产、人员安全。
3.6.11 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在实施本项目的过程中因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而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罚款、经济赔偿、诉讼及其他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3.6.12 乙方应保证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不得随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不得无故拖延建设期。
3.6.13 乙方在项目施工、运营或养护过程中发掘出文物、古迹等,应及时通知甲方及相关部门,并采取措施保护文物、古迹直至相关部门接管,并承担保护期间的费用。
3.6.14 乙方应服从甲方有关公路收费的统一规定和技术要求,承担项目范围内的路网收费设施的新改建费用及可能分摊的费用。
3.6.15 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乙方应积极与甲方加强沟通,接受甲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按期完工。
3.6.16 乙方应在签订下列合同后 14 日内,将合同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1)勘察设计(如有)、施工、监理(如有)等建设工程合同;
(2)涉及收费权质押或项目资产抵押的贷款或融资合同;
(3)与服务设施承包、租赁有关的重大合同;
(4)与建设管理或运营管理有关的重大合同。
3.6.17 乙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纳一切税费。
3.6.18 乙方应为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养护及管理的需要,向保险公司投保各种必须的保险,并自行承担保险费。上述保险的保险单副本应报甲方核备。未办理保险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6.19 乙方应按照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或经常性地对项目运行状况进行检测、检查和维护,使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并定期向甲方报送公路养护情况。
3.6.20 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以良好的运营和养护状态将项目所有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
3.6.21 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档案管理。
3.6.22 乙方应协助和配合交通和公安等部门依法行政。
3.6.23 乙方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为其股东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承担其股东的债务。
3.6.24 乙方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1 特许权的内容
4.1.1 在乙方遵守本合同对其规定的各项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在此授予乙方独占的、具有排他性的特许权,该权利在整个合作期(即特许经营期)内有效。乙方享有的特许权包括:
(1)投资、勘察设计、建设项目的权利;
(2)运营、管理项目的权利;
(3)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权利;
(4)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经营权;
(5)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广告经营权等。
4.1.2 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在合作期内是专属于乙方的。甲方应确保特许权的任何部分在合作期间将不再被授予其他的人。
4.1.3 在本项目合作期内,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从事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经营活动或对本项目以外的项目进行投资、资金借贷及借贷担保等行为;非因本项目融资和经营需要,乙方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设定抵押或质押。
4.2 合作期限
合作期(即特许经营期)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两个阶段,其中建设期 2 年,自项目开工日起至交工日止;运营期(含收费期)30 年,自项目交工日起至移交日止,其中收费
期以有权部门批复为准。如收费期不足 30 年,甲方负责协调延长收费期;经甲方协调,收费期不能延长的,双方另行协商补偿事宜。
合作期限届满后,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公路(含土地使用权)、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
4.3 特许权益转让要求
4.3.1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能转让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但上述条款不应妨碍甲方同任何其他政府机构合并,或将其权利及义务转让给后者,条件是上述受让者负责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承担全部责任。
4.3.2 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前,乙方不得转让本项目的特许权,或者改变乙方内部的股权比例。
4.3.3 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转让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和资产,且不得改变乙方内部的股权比例。
4.3.4 项目公路权益的转让条件、转让程序、转让收入使用管理、权益转让后续管理及收回等必须遵守法律相关规定。转让项目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且不得以此为由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
4.4 权益的质押
4.4.1 特许经营期内,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本项目收费权进行质押,但时限不得超过特许经营期限。
4.4.2 质押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获得的银行贷款必须全部用于本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抽逃;非因本项目建设和经营需要,乙方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设定质押。
4.5 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
运营期 30 年内,在乙方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养护检评质量指
数的前提下,甲方应于每个运营年度结束后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及时支付当年的缺口补贴金额。
本项目的可行性缺口补贴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当年缺口补贴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缺口补贴金额=5600 万元×缺口补贴调整系数(K)
缺口补贴调整系数与绩效考核结果对应,其计算方式如下表 4-1 所示。
表 4-1 绩效考核得分与缺口补贴调整系数对应值
序号 | 考核等级 | 绩效考核得分(A) | 缺口补贴调整系数(K) |
1 | 优秀 | A≥85 分 | K=100% |
2 | 一般 | 60 分≤A<85 分 | K=100%-(85-A)×2% |
3 | 较差 | A<60 分 | K=50% |
注:🕔A 为当年绩效考核评分结果,K 为对应的缺口补贴调整系数;
②本项目的绩效考核内容及评价标准见附表。
4.6 最低车流量保障
4.6.1 当运营期内每年实际通车量低于《S217 线景泰大水 䃎至白银区段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当年预测值的 80%时,甲方应于该运营年度结束后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补足通车量预测 值 80%与实际通车量之间的收益差额。
4.6.2 根据《S217 线景泰大水䃎至白银区段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给出的特征年份车流量的预测,通过几何增长方式计算出各年份区间车流量的几何增长率,最终得到运营期内各年度收费车辆的交通量预测结果,如表 4-2 所示:
表 4-2 运营期内收费车辆的交通量预测结果(单位:pcu/d)
运营年份 | 1 | 2 | 3 | 4 | 5 |
车流量 | 6641 | 7203 | 7812 | 8472 | 9189 |
运营年份 | 6 | 7 | 8 | 9 | 10 |
车流量 | 9966 | 10664 | 11410 | 12209 | 13064 |
运营年份 | 11 | 12 | 13 | 14 | 15 |
车流量 | 13978 | 14677 | 15411 | 16181 | 16990 |
运营年份 | 16 | 17 | 18 | 19 | 20 |
车流量 | 17840 | 19161 | 20579 | 22102 | 23738 |
运营年份 | 21 | 22 | 23 | 24 | 25 |
车流量 | 24687 | 25428 | 26191 | 26977 | 27786 |
运营年份 | 26 | 27 | 28 | 29 | 30 |
车流量 | 28620 | 29337 | 30072 | 30826 | 31598 |
4.7 车流量超额部分收益分配
当运营期内每年实际通车量高于本合同表 4-2 中对应年度数值的 120%时,甲方和乙方按照 70%:30%的比例分配车流量超额部分的收益。
5.1 项目总投资
5.1.1 项目公司的权益性资金为 85,461.46 万元,建设期内,乙方应保证项目公司的权益性资金逐步到位。每期资金到位后 30 天内将有关财务凭证报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审查。乙方应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筹措不力,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上 述情况发生后 30 天内,乙方应积极采取行动予以纠正。
5.1.2 乙方应采取合法措施确保项目债务性资金融资到位,融资到位情况必须符合项目进度安排,不得拖延项目建设进程。
5.2 融资监管及要求
5.2.1 为保障本项目的顺利实施,甲方有权采取查账或审计等措施对本项目建设资金进行监管,乙方予以配合。针对甲方 在检查中提出的意见,乙方应予以积极响应,并将结果报甲方。
5.2.2 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期内不得抽回、侵占、挪用权益性资金以及其他建设资金。
5.2.3 乙方通过银行贷款等途径筹集项目建设和运营资金,对贷款资金和募集款项,甲方有权通过过程审计以及引入金融 机构参与资金管理等手段和方式加强监管,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5.2.4 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本项目所涉及的任何资产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亦不得对本项目所涉的任何资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
5.2.5 乙方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以将 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非资产权益(如预期收益权、保险受益权等)设置质押或以其它方式设置担保权益。
5.2.6 乙方对于项目融资所获得资金,只能用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除此之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5.2.7 乙方为获取本项目实施资金所制订的融资方案应报甲方审批。即使获得甲方批准,甲方也不作为乙方融资活动的担保人,更不为乙方的融资风险承担任何责任和风险。
5.3 资金管理
5.3.1 乙方根据本合同独立地进行建设期和运营期的资金使用和财务核算。
5.3.2 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营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缴纳税费,并接受有关机关的检查 监督。
5.3.3 乙方的资金应当存入项目公司的银行账户(包括基本 账户和一般账户),专门用于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甲方有权查看账户资金情况,乙方应给予配合。
5.3.4 乙方应在其经营场所保存所有账簿及其他与项目建设、运营、养护和维修有关的财务记录,并可在上述地点随时提供 给甲方查阅。
5.3.5 甲、乙双方应与双方确认的资金监管银行,共同签订三方资金管理合同,若经双方确认需要多家资金监管银行,则须分别签订三方资金管理合同。乙方应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使用建设资金,接受监管银行资金监管,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5.3.6 乙方应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负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5.3.7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
(1)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等财务报告。
(2)在各季度第 1 个月结束之前提交上一季度的乙方现金收支季度总结报表。
(3)在每年 4 月 30 日之前提交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
(包括财务报表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其他财务资料)及由独立于乙方的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5.3.8 为保障本项目的顺利实施,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乙方的财务情况,乙方应积极配合,接受甲方因为检查而提出的意见,并立即纠正,将纠正结果报甲方备案。
5.3.9 乙方对工程相关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支付,须按相关工程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对支付情况,甲方有权核实,对不按时支付的,甲方有权督促。
5.4 运营期的履约担保
自交工验收鉴定书签发后 15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运营
期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 1000 万元。乙方可任选下列一种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若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则保函应由具有相应担保额度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并使用甲方认可的格式。
在特许经营期满 12 个月后,并在乙方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
各项义务之后,甲方应在 30 天内解除运营期履约担保(如有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支付)。
6.1 甲方前期工作
6.1.1 甲方负责完成的前期工作,包括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立项及可研报批等。
6.1.2 因项目进度需要,甲方及甲方指定单位已为本项目开 展的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设计、各项评估(评价)、咨询服务、部分征地拆迁准 备、投资人招标等甲方及甲方指定单位为本项目开展的其他相 关工作。前期工作所产生的费用按照下述方式处理:🕔已开票 结算或已取得相关凭据的部分,作为甲方指定单位对乙方的出 资,或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及甲方指定单位,由此产生的税费由 乙方承担;②未结算(未开票且未付款部分)费用,由乙方承 继,相关合同权利义务转移至乙方,相关票据开具给乙方。
6.2 获得土地使用权
甲方将向乙方提供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乙方承担一切费用。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变更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也不得将该土地转让、出租和抵押。
6.3 征地拆迁
6.3.1 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负责本项目工程建设用地的征用及拆迁工作,相关费用包括公路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设计要求迁移通信、
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管线管缆和其他物品的费用,各项税费以及甲方必要的工作费用等。
6.3.2 征地拆迁按照现行有效的标准执行,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乙方足额支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
6.3.3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后 1 个月内向甲方提出施工临时 用地申请(包括临时用地的位置、数量和使用期限等),甲方或 甲方指定单位负责完成相关工作,但乙方应向甲方及时足额支 付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设计图纸未能预见的项目用地范围内 的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管线(缆)和其他物品,如 果需要迁移,乙方应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6.3.4 乙方应按本款规定及时向甲方足额支付与征地拆迁有关的一切费用,若因乙方支付不及时,影响征地拆迁进度而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6.3.5 乙方不依法及时申报有关征用土地手续、或未及时足额支付征地拆迁费用及临时用地费用、或未及时提出临时用地申请、或由于其他应由乙方负责的原因,导致项目建设工期延误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责任并予以补偿。
6.3.6 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而使本项目无法按时开工,甲方相应顺延建设期。
7.1 设计
7.1.1 乙方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确认乙方在此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经审阅,并且同意接
受由甲方提供的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乙方在此接受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作 为项目施工的基准标准,并对其承担全部责任。
7.1.2 施工图设计
(1)乙方应对施工图设计的进度和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乙方应首先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稳定、耐久性和水保环保要求等。
(2)乙方应按基建程序将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请政府 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在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审查并批准施工图前,乙方不能进行项目的施工。
(3)政府相关部门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设计文件后应立即进行审查。如果需要对有关内容进行澄清或询问,政府相关部门应在接到该设计文件的 20 天内通知乙方进行澄清或答复。凡政府相关部门在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乙方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
(4)xxx在接到政府相关部门关于设计文件的澄清或询问的通知后 14 天内,对设计文件进行相应的澄清或答复,并且将修改后的图纸送交政府相关部门。乙方无权对设计文件因上述澄清或修改事宜而引起的延误要求赔偿。
7.1.3 乙方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标准和工程规模
(1)对于政府相关部门在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批准的路线走向、设计标准和工程规模,乙方不得擅自修改;也不能通过降低结构安全系数或其他途径试图缩减投资规模。项目投资应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准,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投资概算。
(2)在工程施工前或施工期间,为优化完善设计、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节约工程投资等,乙方可对已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适当的修改,设计变更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并按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对于重大设计变更,修改后的设计文件必须提交给政府相关部门审查核备,审查内容同本合同第 7.1.2(1)目的有关规定。
7.1.4 甲方修改设计方案的权利
在交工日前的任何时候,在不改变设计标准、建设规模、使用功能等前提下,甲方有权对已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适当的修改。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建设费用的增加,在不超过设计概算的范围内,由乙方负责承担。
7.1.5 应免除甲方的责任
(1)乙方应对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承担全部责任,包括施工图设计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及合理性。
(2)若政府相关部门未对施工图设计,或任何规范,或乙 方的修改提出反对意见,并不意味甲方放弃了本合同项下的权 利,也不代表乙方可以免除合同项下与项目的设计管理、施工、运营和养护有关的义务。
(3)即使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了任何审查或其他工作,甲方并不因此对项目的设计或施工质量负任何责任。
7.2 施工
7.2.1 施工的一般要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及财金〔2016〕90 号文的相关规定,乙方或已经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的社会资本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2)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的施工。
(3)乙方应为项目施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必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国家现行的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必须确保施工安全、杜绝重大责任事故。
(4)乙方应按照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和批准的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施工规范、施工图、施工计划完成施工,并承担费用和风险。
(5)乙方应按照项目核准报告规定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及招标方式,进行监理单位(如有)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招标。
(6)乙方发售的各种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评标报告等招标资料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报甲方核备。工程招标控制价(如有)必须报甲方审查。
(7)乙方应积极配合政府各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露、公布、发布、转让与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
7.2.2 乙方对承包人的责任
(1)乙方应按照工程进度,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严禁承包人垫资施工;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
(2)乙方应加强对承包人工程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管理,督促承包人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3)乙方应加强对承包人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其他违反国家对农民工相应保障规定的,应要求承包人予以纠正。承包人拒不纠正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4)乙方发包工程不应解除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应对承包人及其雇员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本合同项下损
失承担责任,并承担由于承包人及其雇员的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损失和赔偿。
(5)乙方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且包含使乙方能够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必需的本合同的条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
7.2.3 施工计划
(1)xxx在本合同生效后 30 天内向甲方报批按投标时所承诺的目标编写的项目施工计划安排。该计划应包括详细的实施方案与计划、施工计划安排以及预计的工期,要有明确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及相应的保证措施。
(2)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需修订或更改本项目施工计划时,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阐明原因;对确因不可抗力事件或有正当理由的甲方应当准 予修订或更改施工计划。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允许修改 已经审查批准的施工计划。
7.2.4 开始施工
乙方应在满足下列各项条件之后的 7 天内,向甲方提出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申报:
(1)项目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批;
(3)所需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审计;
(4)建设用地(或单体控制性工程用地)已经批准;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7)有明确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应切实可行,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明确相应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7.2.5 预期的施工延误
(1)如果乙方认为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中制定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完成施工,或者工程没有达到项目计划的预期进度,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包括以下详细内容:
(a)阶段性目标控制点不能或预计不能达到;
(b)导致延误或预期延误的原因;
(c)达到预期目标控制点的预计天数,以及对本项目施工产生的可预见的负面影响;
(d)乙方采取的或将采取的克服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
(2)上述通知的送达并不能解除乙方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如果甲方认为乙方采取的或提出的建议并不足以克服或减少延 误或预期延误,那么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采取合理的、进一步的 措施来克服或减少延误。乙方执行甲方的相应指示所产生的费 用由乙方承担。
7.2.6 上报义务
(1)在项目交工日前,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项目的 设计进度、施工进度、资金使用报告。该报告应根据项目计划,
详细说明已经完成的和在建的工程、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说明的其他事宜。
(2)施工结束后,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提交完工工程的竣工图纸及其他技术和设计资料、施工记录,以及甲方可能需要的其他资料的副本。
7.2.7 拒绝工程
在交工日前的任何时候,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拒绝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并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内容改正工程或替换合适的材料或设备。乙方应立即执行并将结果报甲方核备。
7.2.8 xx施工和安全生产
在本项目施工期间,乙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xx施工,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履行以下义务:
(1)防治因施工产生的环境破坏和污染;
(2)落实施工区域内的安全措施;
(3)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4)保护施工区域内的各种管线;
(5)处理因本项目工程施工引起的其他问题。.
7.2.9 地下设施和结构
(1)乙方应按照设计方案规定,对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公共设施和管线的转移、重新安置和安全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一
切费用。除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合同中另有规定,甲方没有义务移走地下所设的任何公共设施和管线。
(2)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乙方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3)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因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损害及费用,并承担对第三方造成的赔偿和法律责任。
7.2.10 政府质监、造价部门的监督
(1)政府质监、造价部门有权随时对项目的施工质量、施工管理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2)政府质监、造价部门监督和检查的相关费用应由乙方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承担。
(3)为开展相应的对项目施工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乙方应按要求为政府质监、造价部门的代表提供协助和必要的设备
(包括临时的办公设备)。
(4)政府质监、造价部门未对施工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监督或抽检,或者拒绝全部或部分施工工程,并不意味着甲方放弃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同时也不意味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7.2.11 视为乙方放弃施工
如果乙方发生以下任一行为,则视为其放弃了项目的施工:
(1)书面通知甲方已经终止项目的设计或施工,并且不再重新开始设计或施工;
(2)在开工日后 60 天内不能在场地内开始工程施工;
(3)在不可抗力影响结束后 60 天内不能重新开始施工且没有合理理由;
(4)在交工日前,乙方擅自停止工程施工,或指示承包人从场地上撤走全部或关键的人员和设备。
但如果上述延误或停工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或甲方违反本合同所致,则不能视为乙方放弃施工。
7.3 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
7.3.1 交工验收
(1)当项目按本合同要求已建成并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时,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准备交工验收。
(2)交工验收由乙方主持,甲方派代表参加。交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3 号)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交公路发〔2010〕65 号)等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执行。
(3)交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 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甲方备案。甲方在 14 日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乙方可签发交工证书、开放交通,项目进入试运营阶段。
(4)未经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进入试运营,也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7.3.2 竣工验收
(1)项目试运营 2 年后 3 年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向甲方申请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由甲方主持,综合评价项目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竣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2004 年
第 3 号)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 号)等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执行。
(3)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进入正式运营期。同时,乙方应按照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4)竣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进入正式运营,同时将终止试运营阶段的收费,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5)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3.3 未进行验收
(1)乙方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项目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甲方有权责令其停止试运营,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同时,甲方有权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本合同第 11.3 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项目试运营期超过 3 年,乙方仍不申请竣工验收的,甲方将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甲方有权责令其停止试运营,进行整改直至验收格;同时,甲方有权按本同第 11.3 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3.4 延期
(1)由于下列任一事件引起施工延误,乙方有权要求延长预计的交工日期:
(a)甲方违反本同;
(b)项目范围变动;
(c)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d)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历史文物;
(e)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导致的完工延误;
(f)发生不可抗力。
(2)上述延期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获得批准:
(a)乙方在延误事件发生后 30 天内向甲方提供书面通知,声明要求延期,而且应说明造成预计的交工日期延误的原因及 影响程度;
(b)乙方应向甲方理证明预计的交工日期已被或将被延误,并且乙方已经采取一切理的措施将延期减少至最低。
(3)在任何情况下,由于乙方违反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导致的延期均不予批准。
7.3.5 决定延期期限
(1)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按本同第 7.3.4 项规定所发通知 的 7 天内,决定是否对预计的交工日期进行延长,并通知乙方。该通知应包括被授予的延长的期限。如果甲方不允许延期,应 书面说明理由。
(2)甲方做出延期的决定应公平理并符本同的规定。
7.3.6 延期责任
除非本同另有规定,乙方应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与延期有关的任何事项所产生的损失或损害。
7.3.7 交工延误
(1)如果由于乙方的过失,不能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内完成项目施工,甲方有权按本同第 11.3 款的规定进行处理。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交延误报告说明延误的理由,同时提交新的预计交工日期(新的预计交工日期与原预计交工日期之差不超过 6个月),并为新的预计交工日期的实现提供保证措施。甲方审查并批准新的预计交工日期后,乙方应严格执行。
(2)如果乙方不能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后 6 个月内完成项目施工,并且甲方有充分理由认为交工时间延期过长,甲方有权按照本同第 12.2.2 项的规定终止本同。
7.3.8 质量目标的实现
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格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格
如果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确定的工程质量低于上述质量目标,甲方有权按本同第 11.3 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3.9 环保、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
(1)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应当在项目竣工后向审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2)乙方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
8.1 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
8.1.1 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的一般要求
(1)在交工日期之前,乙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投资人投标时所承诺的目标编制运营、养护和维修手册(运营养护手册)并提交给甲方;运营养护手册经甲方批准后,乙方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
(2)在项目运营期内,乙方应依据甲方批准的运营养护手册,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项目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项目一直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3)在项目运营期内,乙方应保证国家重要战略物资、设备运输及军事行动、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下对项目的使用,保证安全畅通,并无条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对设施的加固、维修等费用)。
(4)乙方可自主进行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也可报请甲方批准后选择格的公路养护队伍或其他专业公司进行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
(5)乙方应服从项目所在地联网收费统一的收费模式、收费系统技术标准、收费业务流程和联网收费管理规章,并承担 项目路网收费设施、监控系统和通信系统设施的更新改建费用。如联网收费需收取联网结算费用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6)乙方应负责公路用地范围内山坡、荒地的水土保持,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外取、弃土场的水土保持。
(7)乙方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及本项目技术标准组织实施项目的绿化工作。
(8)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行业技术要求建立养护管理系统,并按时无偿提供道路质量及养护情况的有关信息。
(9)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的政策规定。
(10)乙方应服从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项目运营统一管理的要求。
8.1.2 运营养护目标、服务质量目标与要求
运营养护质量指数:公路总体技术状况(MQI)大于 80, MQI 优等路率达到 90%以上,路面损害状况指数 PCI 大于 90。
服务水平目标:服务质量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的规定。
乙方必须:
(1)保证项目上的各种工程及设施等均处于良好的技术和安全状态,达到上述服务水平目标,从而保证项目具有快速、畅通、安全、舒适、经济的使用功能。
(2)无条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其组织的公路大检查或养护大检查及质量评定,养护检评 质量指数必须达到 80 分以上。
(3)每季度进行一次公路养护质量评定工作,并于每季度 的首月 10 日前按有关规定向甲方报送公路养护质量的评定材料。
(4)建立完善的巡视检查和技术检测系统,建立完整的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地掌握路面、桥涵状况及相关信息,利用 计算机信息系统,对所检测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根据评定结 果提出养护对策,有依据、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养护项目,确保项目的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
(5)树立高度的交通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在路面养护作业中,应满足正常行车的需要,安全布控应按照相应的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
(6)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养护作业,不断探索和应用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养护作业的时效性、机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迅速、优质、高效地处理各类路面损害和障碍,确保运营质量。
(7)建立健全路面、桥梁等养护系统,搞好环境的美化与绿化工作,使项目的运营管理有序融入自然生态环境之中。
8.1.3 上报程序
乙方应保存下列记录,并且每个月向甲方进行上报:
(1)项目通行车辆日交通量的记录及为驾驶员提供的紧急服务的记录;
(2)对项目进行的任何养护或维修的报告;
(3)在任何时候甲方理需要的关于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的资料。
8.1.4 安全及紧急事件乙方应:
(1)为项目制订和提供全部必要的防灾体制与安全措施;
(2)经与甲方协商后,制订关于项目的应急预案;
(3)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项目交通受到严重影响时,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指挥采取紧急措施,疏导或恢复交通。
8.1.5 项目的关闭
(1)出于安全考虑,或为了预定的或紧急的养护及清洁等目的,乙方可以向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暂时关闭项目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关闭。
(2)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出于公共安全的原因,或在紧急状态下,或为了国家安全,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乙方临时关闭项目,乙方应无条件执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8.1.6 甲方的监督
甲方有权委派有关工作人员进入项目,检视公路及其附属 设施的维修、养护、绿化和清洁状况,对项目养护质量评定工 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研究设置安全和急救措施,督促乙方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对于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乙方 应予以执行。
8.1.7 未按规定运营养护
乙方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项目养护的,或者虽已按规定进行养护但不能达到本同第 8.1.2 项规定的运营养护目标或服务质量目标的,或者乙方违反了本同第 8.1 款的其他规定,甲方有权按本同第 11.3 款的相关规定
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及维修的费用经结算后由乙方负责承担。
8.2 收费管理
8.2.1 通行费的征收
(1)除特种车辆外,在收费期限内,乙方有权按照政府批 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站点,对所有通过项目的车辆收取通行费。
(2)甲方应协助乙方在项目运营收费之前取得经营性公路收费许可证。
8.2.2 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
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按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乙方不得擅自调整车辆通行费标准,不得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费用。
8.2.3 收费人员的管理
乙方有权自行决定收费人员的招收工作,收费人员的配备应当与收费车道的数量、车流量相适应,应当按项目所在地公路路网收费车道的标准配置,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人员。乙方应加强收费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收费人员应当做到xx礼貌、规范服务,以确保收费工作的正常有序。
8.2.4 收费系统与设施
(1)收费车道的设置,应当符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收费车道的数量,应当符车辆快速通过的需要,不得造成车辆堵塞。
(2)乙方应严格执行收费、监控等系统管理制度。
(3)乙方应当在收费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 内容的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
8.2.5 收费票款
乙方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向使用者开具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乙方应严格建立票据、票款使用规定、票款结算等制度,保证通行费的收缴正常。
8.2.6 稽查
(1)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及其收费站点进行稽查。
(2)乙方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稽查制度以确保项目收费工作的正常秩序,保证收费人员严格按照收费标准依法收费,杜绝违纪现象发生。
(3)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收费站管理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8.2.7 违规收费
如果乙方违反本同规定,存在违规收费或私自截留通行费收入的行为并经核实,甲方除没收其非法所得之外,还将视情节的轻重给予适当的处理;触犯刑律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3 路政管理
8.3.1 路政管理的工作内容
项目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甲方或者其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乙方应按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承担其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设施和路政管理、清障救援等必须的装备以及其他一切便利条件。乙方应配甲方或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管理职权:
(1)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保护公路路产;
(3)实施全天候路政巡查;
(4)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5)依照法律,查处和制止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
(6)维护项目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秩序;
(7)维护项目进出口内外秩序、巡查碰损设施标志后逃逸车辆;
(8)依法维护公路管理机构排除侵权而拥有的民事权益;
(9)对项目沿线的群众实施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的宣传教育;
(10)在紧急情况下执行公安交通主管部门临时交予的关闭交通的义务;
(11)法律及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8.3.2 路政管理的一般要求
(1)乙方无权受理任何有关路政管理的批准事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乙方不得在项目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除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乙方在项目上进行养护维修施工作业时,应事先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实施施工现场布控,维护好施工现场秩序,作业完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3)乙方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在紧急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并及时向路政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4)乙方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5)项目公路上清理故障、事故拖车业务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按有关行业规定标准配置清障车辆和清障人员,所需的清障车辆购置费、使用费和清障人员经费等由乙方承担,清障收入归乙方,收费标准由项目所在地物价部门审定。
(6)除政府相关部门因路网完善的需要在项目上增设永久性的工程设施之外,乙方不得擅自在项目公路建筑红线内建设永久性的工程设施。
8.3.3 甲方协调
甲方应协调乙方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在项目运营管理中做好路政管理,保障项目的运营安全畅通。
8.4 交通管理
8.4.1 交通管理的工作内容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负责项目交通管理工作,xxx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派驻机构完成下列任务:
(1)经常进行交通巡逻、检查,发现项目上出现问题,及时向中心控制室报告信息。
(2)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按中心控制室排除事故指令,及时赶赴现场疏导交通;协助救援、救护、消防部门进行救援、救护、救灾;配路政部门清障保通。
(3)对交通拥挤问题,采取必要疏导措施。
(4)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实施交通管制。
(5)对公路行车安全进行宣传、教育。
(6)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8.4.2 交通管理的一般要求
(1)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乙方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项目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项目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
(2)遇有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
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乙方应当积极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
(3)发现车辆超载时,乙方应当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其会同交通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乙方将道路监控图像传输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乙方监控图像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之间的图像传输建设及其费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8.4.3 甲方协调
甲方应协调乙方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项目运营管理中做好交通管理,保障项目的运营安全畅通。
8.5 经营与开发管理
8.5.1 乙方有权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项目沿线服务设施、广告项目采取自主经营、资、作经营、承包与租赁经营等商业形式进行开发,但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相关同的期限均不得超过特许经营期。
8.5.2 项目沿线服务设施应保证满足公路运营需要。
8.5.3 项目用地范围内广告等设施的设置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8.5.4 乙方应将服务设施的运营方式报甲方备案。
8.5.5 乙方对项目沿线服务设施、广告项目的经营开发应按照行业管理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在经营开发过程中,乙方应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接受监督检查。
8.6 项目后评价
8.6.1 项目后评价的一般要求
(1)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指定专人建立项目的跟踪管 理系统和定期检查制度;并按规定逐步完善各阶段的管理机制,自签订本同起即开始填写“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并建立 设计、施工、运营各阶段的技术经济档案,为项目后评价工作 积累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
(2)乙方应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通车运营 3~5 年后
(具体时间由甲方确定),组织由乙方和承担本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管理等单位共同参与的项目后评 价工作,并向甲方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按照《公 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并结 项目的实际需要编制,其中应当包括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
(3)乙方在接到甲方有关进行项目后评价的通知后 30 天内,应向甲方提交项目后评价工作计划,并在工作计划批准之后 6 个月内完成项目后评价报告。评价报告经甲方组织审查后 3个月内,乙方应将按审查意见修改后的报告报甲方备案。
(4)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核、审查费用由乙方承担。
8.6.2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后评价报告后,将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审查其资料是否齐全、评价依据是否全面、评价方法是否科学、评价报告是否客观等,并向乙方提供审查意见。
9.1 移交范围
在特许经营期满后,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和行动
(包括签订任何文件),向甲方无偿移交和转让:
(1)项目及其附属设施;
(2)至少满足项目正常运营 6 个月所需要的设施、物品;
(3)与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有关的文件、手册和记录;
(4)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未到期的担保、保证和保险的受益;
(5)与项目运营和养护有关的所有技术和知识产权;
(6)所有与项目资产有关的乙方的其他权利和利益。
9.2 移交标准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 6 个月前,甲方与乙方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并经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经检测,服务水平应达到本同第 8.1.2项的规定并且符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乙方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服务水平未达到本同第 8.1.2项的规定或者不符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养护维修直至达到要求。乙方未在甲方确定的期限内完成养护工作或养护工作未达到标准的,甲方有权按本同第 11.3 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直
接委托或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及维修的费用经结算后由乙方负责承担。
9.3 移交程序
9.3.1 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五年内,涉及项目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重大经营、财务决策应由甲方和乙方双方共同商定。
9.3.2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 12 个月前,甲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全面审计。
9.3.3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 12 个月前,甲方、乙方应按同规定联检查项目的所有部分。
9.3.4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 6 个月前,甲方和乙方应共同达成同,明确乙方向甲方移交项目和其他相关资产的详细安排
(包括保卫安排),向甲方移交的项目、设备、设施的详细清单,乙方负责移交的代表姓名;同时,甲方也应向乙方提供其负责 移交的代表姓名。
9.3.5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 3 个月前,乙方应负责解除和清偿本项目中的任何债务、留置权、抵押、质押及其他请求权
(甲方同意保留的除外),做好向甲方移交项目的必要准备。甲方不承担乙方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形成的任何债务、担保以及应向任何第三方负有的责任。
9.3.6 在项目移交前,乙方应对公司人员进行妥善安置,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4 对甲方人员的培训
9.4.1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 12 个月前,乙方应向甲方报批对甲方人员开展项目运营、养护、维修培训的详细计划。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 6 个月前,乙方应按照甲方批准的培训计划完成培训工作,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前至少 3 个月内,乙方应让甲方指定受训人员共同参与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
9.4.2 甲方和乙方应联对甲方的指定人员的培训结果进行检查,以确认他们能正确运营、养护和维修项目。
9.4.3 乙方应负责承担培训费用。
9.5 保证期
9.5.1 乙方应保证在特许经营期满后 1 年内,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1)符本同的要求,处于良好的养护状态,甲方支出的养护费用水平与乙方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 5 年所提供的运营和服务所需年均费用相一致;
(2)符本同所要求的所有安全和环境标准。
9.5.2 如项目未满足 9.5.1 中的要求,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自费修复。若乙方不履行义务和责任,则甲方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及维修的费用经结算后直接从乙方的运营期履约担保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或投资人支付。
9.6 移交费用
除法律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本同第 9.1 款中关于移交和转让的费用。但甲方应自费获得所有完成项目移交和转让需要的批复,并使它们有效。
9.7 风险转移
除非本同另有规定,乙方在整个特许经营期间应单独负责项目的损失或破坏,但不负责由于甲方的行为或疏忽,或由于甲方违反本同所引起的损失或破坏。乙方对在本项目移交后项目管理中出现的任何问题,不再承担责任。
9.8 移走物品
(1)特许经营期满后,如甲方责令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收费设施,乙方应及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
(2)除本同第 9.1 款规定的资产和甲方通知予以保留的物品外,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满后 60 天内自行移走留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其他物品和财产。如果乙方未按时移走上述物品和财产,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后,有权采取任何行动将上述物品和财产转移并储存到其他地方,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为行使本条款下的权利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或遭受的损失或对第三方承担的责任。
9.9 乙方的承诺
乙方应严格履行本条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配甲方完成移交工作,无偿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如在特许经营期满后未履行本条规定的各项义务,甲方将强制接管项目,并由乙方无条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延期移交项目给甲方造成的各项损失。
9.10 非正常情况下的项目移交
因本同第 12.2.2 项、第 12.2.3 项、第 12.2.4 项导致本 同提前终止的,双方应遵守下列规定:
(1)乙方应当将与本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文件、前期工作报告、项目收费权质押登记文件、财务凭证等移交甲方。
(2)xxx自本同终止之日起 30 天内成立清算组,依法履行清算职责。
(3)乙方应采取各项有效措施解除附着在项目固定资产上的或依托在项目上的任何种类或性质的债务、担保物权等第三人权利。
(4)在甲方接管权利前以乙方名义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5)甲方接管权利前乙方对外签订的一切同,对甲方无约束力,但原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养护单位要求继续履行
同的,甲方有权与之协商一致后对原同有关条款予以变更,
变更后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材料供应、养护等同继续履行。对原同有关条款的变更不能达成一致的,甲方有权要求其退场,因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6)同终止后,甲方有权依法收回项目建设用地。
10.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特殊事件或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火山爆发或水灾等;
(2)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骚乱、罢工、恐怖行为等,但乙方或承包人的人员骚乱或罢工除外。
10.2 适用于乙方的例外
乙方不应将下列情况视为不可抗力:
(1)由于乙方的过失而引起的对任何批复的撤销;
(2)委托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的疏忽、违约或责任;
(3)材料、设备、机械或部件的任何潜在的缺陷、故障或正常损坏,或由于其交付的延误;
(4)纯属乙方原因导致的罢工。
10.3 适用于甲方的例外
甲方不应将下列情况视为不可抗力:
(1)政府对项目的征用、征收、没收或国有化;
(2)法律变动;
(3)政府的封锁、禁运、进口限制、配额或配给。
10.4 不可抗力的发生
(1)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24小时内,或已经意识到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该通知应详细说明不可抗力的性质、开始的日期、预计持续时间,以及对受影响方履行本同下的义务所造成的影响。
(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采取理的努力以缓解不可抗力的影响,并承担采取这种措施时可能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协商决定采取理的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对双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对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承担各自的费用,除非本 同另有规定。
(3)如果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经按照本款的规定发出了通知,并且符本同第 7.3.4 项的要求,则履行本 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期限可进行适当的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等同于不可抗力对该义务所造成的影响的期限。
10.5 不可抗力引起的履约中止
(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履行本同项下的义务时,有权中止其履约行为,并且不应被视为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只有在签订本同时不能理预见这种情况,或尽管采取了一切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这种情况时,才可按本款(1)中的规定中止履行本同。
(3)不可抗力一经结束,或意识到不可抗力即将结束时,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立即恢复履行本同项下的义务。
10.6 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终止
(1)如果任何不可抗力自开始之日起造成一方无法履行
同主要义务的时间超过 6 个月,双方应通过协商决定是继续执行本同,还是终止本同。
(2)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双方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 12个月内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则一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 在不可抗力持续期间的任何时候向对方发出终止本同的通知。
(3)本同一旦终止,任何一方在本同项下的义务将终止,除非本同中对终止后的义务有明确的规定。
(4)如果本同由于不可抗力而终止,乙方应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1.1 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建设期延长,延长的建设期将相应抵扣收费期,并且将按本同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违反同或者项目范围变动或者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历史文物或者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建设期延长,且甲方已经批准,则维持收费期不变。
由于国家政策、法律变动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受到实质性影响并造成乙方遭受损失的,经核实确不能收回投资的,经有权部门批准可以采取措施对乙方予以适当补偿。甲方和乙方将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乙方的投资额、剩余的特许经营期限及项目现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甲乙双方协商对项目公司进行收益补偿。
11.2 乙方违约的情形
在特许经营期内发生的下列情况属乙方违约:
(1)乙方未按本同第 6.1.2 项规定支付前期工作费用;
(2)乙方为投资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抽回、侵占和挪用权益性资金及其他建设资金;权益性资金及其他建设资金不能按计划分期足额到位,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
(3)乙方发生本同第 7.2.11 项规定的视为放弃施工的行为;
(4)乙方在施工招标及工程实施过程中,故意造成项目总投资超过概算总投资;
(5)乙方未按本同第 7.3.3 项规定进行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
(6)由于乙方的过失,不能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内完成项目施工;
(7)本项目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确定的工程质量低于本同第 7.3.8 项规定的质量目标;
(8)乙方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项目养护的,或者虽已按规定进行养护但不能达到本同第 8.1.2项规定的运营养护目标或服务质量目标的,或者乙方违反了本 同第 8.1 款的其他规定;
(9)乙方未完全履行本同第 9 章规定的移交义务;
(10)乙方未能按本同第 5.4 款规定向甲方交纳或者未足额交纳运营期履约担保;
(11)乙方违反本同第 4.3.2 项或 4.3.3 项规定,转让本同或本同项下任何权利或义务,或其任何资产,或者改变乙方内部的股权比例;
(12)乙方利用本项目进行欺诈等违法活动的;
(13)乙方不愿或无力继续经营,或发生清算、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破产;
(14)乙方违反本同规定的其他主要义务。
11.3 对乙方违约的处理
11.3.1 乙方发生本同第 11.2 款(3)、(11)、(12)、(13)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甲方有权按本同第 12.2.2 项规定立即 终止同。
11.3.2 乙方发生本同第 11.2 款(4)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在确认投资额时,甲方有权扣除该违约行为造成的影响。
11.3.3 乙方发生本同第 11.2 款(6)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每延误 1 天,乙方向甲方支付 10 万元违约金。
11.3.4 乙方发生本同第 11.2 款(7)项约定的违约情况 时,如果交工验收确定的工程质量或竣工验收确定的工程质量 未达到格标准,甲方有权扣留投资人履约担保(依据《S217 线景泰大水䃎至白银区段公路 PPP 项目投资协议》第七条规定)或乙方向甲方支付与履约担保数额相同的违约金;对于工程质 量未达到格标准的,甲方有权按本同第 12.2.2 项规定立即 终止同。
11.3.5 乙方发生本同第 l1.2 款(1)、(2)、(5)、(8)、
(9)、(10)、(14)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甲方将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乙方自收到该书面通知之日 30 天内予以改正;乙
方自收到该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 天后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扣留投资人履约担保(依据《S217 线景泰大水䃎至白银区段公路 PPP 项目投资协议》第七条规定)或运营期履约担保或乙方向甲方支付与履约担保数额相同的违约金;乙方自收到该书面通知
之日超过 90 天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按本同第 12.2.2 项规定立即终止同。
11.4 甲方违约的情形
在特许经营期内发生的下列情况属甲方违约:
(1)因国家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需提前收回本项目。
(2)甲方未遵守本同第 3.3 款承诺的优惠政策。
(3)重大调整。如果在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批准后,甲方就本项目的技术标准、路线走向、主要控制点和建设规模等重要因素,向乙方提出调整与变更,致使乙方需要进行工程变更设计、重新采购主体设备,导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使工程不能在预定日期完工的。
(4)甲方未支付第 4.5 款和 4.6 款的款项
(5)甲方违反本同规定的其他主要义务。
11.5 对甲方违约的处理
11.5.1 甲方发生本同第 11.4 款(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乙方应按本同第 12.2.3 项规定立即终止同。
11.5.2 甲方发生本同第 11.4 款(3)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顺延交工日期,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理赔偿责任。
11.5.3 甲方发生本同第 11.4 款(2)(4)(5)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乙方将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甲方自收到该书面通知之日 30 天内予以改正;甲方自收到该书面通知之日起
满 30 天后仍未改正的,乙方有权按本同第 12.2.3 项规定立即终止同。
12.1 合同的变更
x同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同的方式对本同的内容进行变更,所签订的补充同与本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合同的终止或解除
12.2.1 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或解除
除法律规定或本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同,本同授予的特许权应在特许经营期满时结束。
12.2.2 甲方一方终止同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有以下重大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本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通过对乙方发出有效通知的方式随时终止或解除本同:
(1)本同第 11.3 款约定的终止同的情形;
(2)若项目建设资金链一次性持续中断超过 60 天,或多
次中断累计超过 90 天;
(3)如果乙方不能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后 6 个月内完成项目施工。
本同按上述规定被终止或解除后,甲方有权扣留投资人履约担保(依据《S217 线景泰大水䃎至白银区段公路 PPP 项目
投资协议》第七条规定)或运营期履约担保;同时,甲方和乙方将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乙方的投资额、剩余的特许经营期限及项目现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甲乙双方协商对项目公司进行收益补偿。
因乙方违反本同约定而导致甲方一方终止同的,甲方将在本同终止之日无条件、无偿接管项目与相关资料等,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与项目建设有关的第三人无偿使用与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继续组织投资建设或经营。
12.2.3 乙方一方终止同
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发生以下行为,致使本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有权通过对甲方发出有效通知的方式随时终止或解除本同:
(1)本同第 11.5 款约定的终止同的情形;
(2)由于法律、法规、政府政策的变化或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本同目的无法实现,并且乙方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两者之间的因果联系。
本同按上述规定被终止或解除后,甲方和乙方将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乙方的投资额、剩余的特许经营期限及项目现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甲乙双方协商对项目公司进行收益补偿。
12.2.4 同不可抗力有关的终止
按本同第 10 章的规定,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或解除本 同。
12.2.5 特殊情况下的短期征用
(1)特殊情况下的短期征用,主要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政府出于国家安全、抢险救灾或其他考虑对于项目的短期征用,而并非提前收回本项目。
(2)乙方同意政府在特殊情况下按照本同规定短期征用本项目,本项目只能向政府同意的车辆开放交通。
(3)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因为征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任何损失的收入。双方之间应就支付的数额和支付时间达成同。如果达不成同,双方可按本同第 13 章的规定提请争议解决。
12.2.6 不影响采取补救措施
任何一方行使终止本同的权利并不排除该方采取本同或法律赋予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13.1 友好协商或调解
当发生因履行、违反、终止本同或因本同的无效而产生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要求(统称为“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
13.2 诉讼
如果争议在首次要求协商之日起 60 日内未能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予以解决,则任何一方可以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3.3 继续的权利和义务
在对争议进行友好协商、调解或诉讼时,除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履行各自在本同项下的其他权利、义务。
14.1 适用法律
x同的效力、解释及执行均应适用最新有效的法律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管理的统一规定。
14.2 对资料的权利
14.2.1 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或主要以此为基础开发的资料,包括文件、计算机程序和其他存储在任何媒介上的资料,均视为甲方的财产。乙方应不为项目之外的事宜使用上述资料,并且应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上述资料返还给甲方。
14.2.2 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料,或主要以此为基础开发的资料,包括文件、计算机程序和其他存储在任何媒介上的资料,均视为乙方的财产。甲方有权为实施本项目拥有并自由使用上述资料。
14.3 保密性
甲方和乙方应对本同的内容和项目的所有涉密信息及文件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人或单位披露或者泄露本 同和本项目所包含或涉及的任何内容,但以下情形除外:
(1)对各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员、法律顾问的披露;
(2)根据法律规定有权了解本同内容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披露;
(3)为满足本同的生效条件而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所作的披露;
(4)为了本项目的融资而向有关金融机构所作的披露。
14.4 弃权
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对于本同项下权利的未行使或延误行使不应视为对该权利的放弃,而且对该权利的单独或部分行使也不能阻止任何未来对该权利的行使。
14.5 独立性
x同某一条款的无效,如果对本同的履行或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实质性影响,则本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14.6 本合同的优先性
x同对双方之间关于项目的任何方面及全部同关系均有效力。乙方应保证其签订并履行其他履约同将不导致其违反或不履行其在本同项下的义务,一旦本同与任何履约同之间出现冲突,包括解释本同中的全部问题,本同应在双方之间优先于其他同。
14.7 通知
根据同规定由信息处理一方向另一方发送的要约、记录或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电报
和电话。同双方的地址在同书中已写明。若任何一方的地址发生了变化,应事先书面通知另一方。
14.8 合同组成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同的组成部分。即:
(a)本同附件;
(b)中标通知书;
(c)项目实施方案;
(d)招标文件;
(e)投资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f)构成本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14.9 生效条件
x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后生效。特许经营期满乙方将本项目全部移交给甲方指定的机构一年后且本同履行完毕后失效。
14.10 合同份数
x同一式玖份,甲方、乙方各持肆份,壹份交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表 运营期项目绩效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
附表 1 运营期项目收费管理绩效考核指标(40 分)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考核点 | 考核细则 |
收费管理 (40) | 通行费征收和解缴 (5) | 收费任务完成率 (3) | 收费任务完成 率(3) | 收费任务完成率 100%及以上记满分,低一个百分点扣 0.3 分。 |
通行费解缴(2) | 通行费解缴及 时足额(2) | 通行费解缴及时足额,解缴不及时每次扣 0.2 分,不足 额每次扣 0.2 分。 | ||
收费系统 (20) | 收费设备及收费软件管理(20) (发生技术事故,本项目考评不得分) | 收费设备管理 (4) | 🕔确保收费机电系统运行正常,车道子系统完好率达到 98%记满分,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 0.2 分,发生故障 3小时内修复,每延误一个小时扣 0.2 分;②确保 POS 机正常使用,该项目记满分(0.5 分);③便携机使用规范,记满分(0.5 分);④制度不建全、有关记录不规 范或落实不到位,扣 0.2 分/项次。 | |
收费软件和数据管理(4) | 🕔严格收费软件管理与使用,确保软件使用安全,抽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每次扣 0.2 分,发现软件使用不规范一 次扣 0.2 分;②数据备份不规范或不及时每次扣 0.5分;③确保数据上传的及时性,无延迟记满分,每延迟 1 天扣 0.2 分,3 天内不上传扣 2 分。 |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考核点 | 考核细则 |
密码、IC 卡管理(4) | 🕔收费系统服务器、数据库、业务平台登陆密码管理规范,发生密码泄露事件,该项目不得分;②IC 卡报表按时上报,延迟、错报,扣 1 分;③严格执行 IC 卡调 拨管理,不服从调拨指令二次以上(含二次)扣 1 分。 | |||
收费系统工程管理(4) | 🕔日常维护和专项工程严格按照工程管理规定执行,抽查中发现不规范扣 1 分/次;②收费系统性建设工程或改造工程推进有力,严格按照管理规定执行,不积极或 不规范扣 1 分/次。 | |||
收费系统技术 创新或理化建议(4) | 有技术创新或建设性理化建议,得 4 分。 |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考核点 | 考核细则 |
收费应急预案(5) | 应急预案的执行 (5) | 应急预案的执行(5) | 🕔应急预案执行采取一票否决制,年内若发生收费站严重拥堵、收费系统瘫痪等重特大事件,未及时启动预案或预案执行不力,导致事态扩大,形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本项不得分;②各项应急预案齐全,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各种应急预案;年内开展 2 次桌面演练,演练策划、演练方案设计、演练实施的组织协调、演练评估总结等内容齐全;特情发生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③应急预案不齐全扣 1 分,每少开展一 次桌面演练扣 0.5 分,演练资料内容缺项扣 0.5 分,特情发生时启动应急预案不及时或未能妥善缓解特情每次扣 0.5 分,未启动扣 1 分,年内要进行应急预案实地演练工作,演练无记录扣 0.5 分;④有效保护收费员及通行费票款安全,相关设施、措施及预案完善,未制定相应措施的扣 0.5 分,未设置相关安全设施扣 0.5 分,发生收 费人员安全事故及通行费票款损失的本项不得分。 | |
收费管 理 | xx服务 (10) | 形象工程(2) | 开展xx礼仪服务活动(2) | 广泛开展xx礼仪新标准培训,一线收费员参与率达 100%,每低一个百分点扣 0.2 分;深入推进xx礼仪服务,xx用语使用率 100%,礼仪手势使用率 100%,每 低一个百分点扣 0.2 分。 |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考核点 | 考核细则 |
(40 ) | 促销措施(3) | 制定促销方案,开展促销 活动(3) | 制定切实有效的促销方案,开展促销活动,未制定方案和开展促销活动的扣 1 分。 | |
满意度测评器管理(2) | 满意度测评系统运行(2) | 🕔未建立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扣 0.5 分;②满意度测 评数据有 5 条车道不能及时上传的,该项目不得分;③ 发生损坏设备扣 0.2 分,全公司损坏超过 5 个,该项目不得分;④采取弄虚作假,擅自按键评价的,一经查实,该项目不得分。 | ||
投诉受理(3) | 设立投诉受 台,制定有效的投诉受理反馈制度(3) | 🕔各收费站公示所属单位收费部门及本站投诉电话,制定投诉受理反馈制度,设立投诉处理台账;②未公示投诉电话的扣 0.2 分,未制定相应制度的扣 0.2 分,无投 诉受理记录档案的扣 0.2 分;③内外部监督体制健全, 第三方顾客满意度调查结果不低于 86%,每低一个百分点扣 0.2 分。 |
附表 2 运营期项目养护管理绩效考核指标(40 分)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考核点 | 考核细则 |
养护管理 (40) | 路况水平 (5) | 路况水平(5) | 路面平整无明显跳车(1) | 每 10 公里有 1 处不符要求扣 0.1 分。 |
xx稳定无冲刷 (1) | 每 10 公里有 1 处不符要求扣 0.1 分。 | |||
桥隧构造物完好 (1) | 每 10 公里有 1 处不符要求扣 0.1 分。 | |||
标志标线、护栏等安全设施齐 全、完善(1) | 每 10 公里有 1 处不符要求扣 0.1 分。 | |||
路容路貌整洁、美观,绿化管护到位、苗木长势良好(1) | 每 10 公里有 1 处不符要求扣 0.1 分。 | |||
养护基础管理(20) | 制度和办法(5) | 健全、完善(5) | 结一级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和完善日常养护管理办法、桥梁养护管理办法、设施修复管理办法、路况巡检和检评办法、病害限时修复等制度,各项制度和办法 落实良好,有 1 项不符要求扣 0.5 分。 |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考核点 | 考核细则 |
路况巡查、检查 (5) | 及时到位、全面真实(5) | 按照部颁相关养护技术规范及省局有关要求,对道路、桥梁、隧道进行巡查、检查,记录全面、完整、真实, 问题处理程序闭,有 1 项不符要求扣 0.5 分。 | ||
路况检测、评定 (5) | 按时检测、评定和上报(5) | 按照部颁相关要求,运用一级公路养护综管理系统,定期对道路的技术状况和服务水平进行检评,建立完善的动态数据库,有 1 项不符要求扣 0.5 分。每季度按时上报养护质量评定报告,并要有技术状况评定等级,数据要准确、真实,有明显出入或故意修改或评定结果与 复核结果偏差每超过 1%,每一项扣 0.5 分。 | ||
养护基础管理(20) | 畅通工程建设(2) | 科学养护,保证质量(2) | 深入开展畅通工程建设,依据路况技术评定结果,制定科学理的养护治理方案和措施,及时进行维修保养, 确保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有 1 项不符要求扣 0.2 分。 | |
应急保畅能力 (5) | 除雪防滑工作到位(2.5) | 除雪防滑工作预案完善,科学理,预案不完善、不 理扣 0.1 分。 | ||
除雪防滑工作到位,行动迅速,力争做到雪天不封路,确保雪天 11:00—17:00 具备开通条件,有一次达不到 要求扣 0.2 分。 | ||||
防汛抢险及时 (2.5) | 防汛抢险工作预案完善,科学理,预案不完善,不 理扣 0.1 分。 |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考核点 | 考核细则 |
汛前防汛工作到位、汛中水毁发现及时,抢险行动迅速,措施得力,消灭路面积水,杜绝排水冲毁农田,不发生大的水毁(阻断交通),水毁重复发生率为 0,确保一级公路安全畅通,有一次不符要求扣0.1 分、造成交 通中断 1 次扣 0.5 分。 | ||||
路产修复(3) | 及时、快捷(3) | 路产设施损坏恢复及时(48 小时内修复完成)、程序闭 ,有 1 次不符要求扣 0.2 分。 | ||
养护作业(3) | 规范、高效(3) | 养护作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作业,安全施工,并尽量避开车流高峰期,不得出现因养护作业而引发交通事故或阻塞,有 1 次不规范扣 0.2 分,有 1 次因养 护作业而引发交通事故或交通阻塞扣 0.2 分。 | ||
检查、考核(3) | 工作程序完善闭 (3) | 每月定期组织对养护单元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全面实施养护五级挂牌公示制度,确定养护管理等级,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有反馈意见,保证工作程序完 善,闭良好。有 1 次不符要求扣 0.2 分。 | ||
学习、培训(2) | 内容全面、记录完整(2) | 每月定期组织道路养护相关新技术、新知识及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记录完整,有 1 次不符要求扣 0.2 分。 | ||
政令执行情况 (2) | 畅通、高效(2) | 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上报资料完善、齐全, 有 1 次不满足要求扣 0.2 分。 |
附表 3 运营期项目设备管理绩效考核指标(20 分)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 标 | 三级指标 | 考核点 | 考核细则 |
设备管理 (20) | 设备配备(8) | 日常养护机械(4) | 各种作业机械齐全 (2) | 巡查车辆、清扫、坑槽修补、护栏抢修、灌缝设备齐全, 每缺一种扣 0.05 分。 |
作业能力有保证 (2) | 巡查、清扫、坑槽修补、护栏抢修、灌缝设备满足作业需 要,不足一种扣 0.05 分。 | |||
除雪、应急 机械(2) | 达到省局规定标准 (2) | 除雪铲、清障车、装载机、自卸车达到省局规定配备标 准,缺一个扣 0.05 分。 | ||
颜色及警示 标识(2) | 颜色及警示标识符 要求(2) | 养护作业车辆为工程黄颜色、所有上路作业车辆须有明显 警示标识,不满足有一辆扣 0.05 分。 | ||
设备资料(5) | 台帐信息 (2) | 台帐信息齐全(2) | 建立 2000 元以上设备台帐,缺一台扣 0.05 分;信息不全 有一处扣 0.03 分。 | |
档案资料 (2) | 资料归档规范、齐全 (2) | 资料归档不规范有一台扣 0.05 分,不齐全有一处扣 0.03 分。 | ||
运行记录 (1) | 记录详细、准确、及 时(1) | 运行记录由操作人员及时填写,事后填写一次扣 0.05 分, 不详实一次扣 0.06 分。 | ||
设备技术(4) | 维护管理 (2) | 实行强制维护管理 (2) | 严格按设备运行情况制定维护计划,做不到一次扣 0.04 分;维护计划内容准备,不足一项扣 0.04 分;作业实施责 任到人且任务分解有保证,不足一项扣 0.04 分。 |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 标 | 三级指标 | 考核点 | 考核细则 |
技术状况 (2) | 设备完好率≧95% (1) | 每低一个百分点扣 0.05 分。抽查处于完好状态设备,存在作业能力达不到要求、零部件或安全装置缺失损坏、外观锈蚀严重、多处漏油、机体表面污浊之一者有一台扣 0.5 分。 | ||
燃料消耗<额定能耗 10%(1) | 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 0.02 分,抽查月统计报表、运行记 录、加油单据有一处不实扣 0.04 分。 | |||
安全操作(3) | 持证上岗 (1.5) | 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1.5) | 设备操作人员按要求持证上岗,每缺少一人扣 0.05 分。 | |
操作规程 (1.5) | 设备操作规程齐全、详细(1.5) | 各种型号的设备都有操作规程,缺一台扣 0.06 分;不详 细、不准确有一台扣 0.05 分。 |
【以下无正文】
S217 线景泰大水䃎至白银区段公路 PPP 项目 同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甲方:白银市交通运输局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甘肃银泰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同签订地点: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