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割及债务承担 样本条款

交割及债务承担. 1. 丙方同意,在本协议项下,甲方不再承担《民事调解书》项下的全部清偿义务,乙方作为《民事调解书》项下的唯一清偿义务人向丙方承担相应清偿义务,截至 2020 年 12 月 21 日的债务金额为人民币 4896.75 万元。 2. 在本协议项下,本协议第二条第 2 款所述未付装修款债务由乙方承担,甲方 1 不再作为该等债务的清偿义务人。甲方 1、 乙方及丙方应共同配合取得该等债务相关债权人就本次债务转移的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因任何原因导致甲方 1 就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甲方 1 有权向乙方追偿。 3. 丙方同意甲方在标的合同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转让给乙方,标的房屋由乙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继续承租,租赁期限至 2037 年 7 月 31 日止,甲方 1 已经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 200 万元由丙方与乙方结算。丙方确保标的房屋产权人杭州胜利经济合作社同意本次合同转让,因房屋产权人的原因导致本次合同转让不能履行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丙方向其余各方承担。 4. 乙方同意承接标的项目上甲方 1 已售的全部养老服务,并按照甲方 1 与会员签订的全部书面文件的约定向会员提供服务及收取相应费用,甲方 1 已经收取的会员收入人民币 3019 万元由甲方所有。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标的项目由乙方自行经营管理,因任何原因导致标的项目上的已售会员向甲方 1 索赔的,甲方 1 均有权向乙方追偿。 在甲方 1 已售会员的范围内,乙方有权继续使用甲方 1 的“亲和源”品牌提 供相应服务。 5. 甲方 1 应于 2021 年 1 月 1 日前完成标的房屋及标的项目向乙方的交割。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过渡期内,乙方、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全部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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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法性原则 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 合同标的 1、 供货一览表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 中标价的确定 除了按第四章第一点第7条修正并经投标人确认的投标报价作为中标价外,中标价以开标时公开唱标价为准。

  • 代金の支払 発注者は、適正な請求書を受理後、原則として検収の翌月末までに代金を支払うものとする。

  • 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管轄法院 因本保險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住所地在中華民國境外者,則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