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交割后的合作 Clause in Contracts

交割后的合作. 7.5.1 经甲方同意,甲方可配合乙方在交割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方式负责将标的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垫付相应费用的,有权向乙方追偿或从乙方支付款项中予以抵扣。 7.5.1.1 现场或邮寄通知方式。即采取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 7.5.1.2 公证通知方式。如债务人、担保人、义务人拒绝签收或无法接收的,采取现场公证送达的方式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 7.5.1.3 公告通知方式。对无法找到主从债务人、担保人、义务人的或拒绝签收或无法接收,甲方可配合乙方采用在浙江法治报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的方式通知债权转让事项; 7.5.1.4 如受案法院否认卖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债权转让事宜效力的,甲方可采取该法院认可的方式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 为避免歧义,自交割日起,无论上述书面通知是否全部被签收,在甲方配合乙方提供相应材料后,甲方的配合通知义务即被视为已经履行,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自行承担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抗辩诉讼时效及通知效力的风险及法律后果。自转让通知完成之日起,甲方有权拒绝义务人任何与标的债权相关的主动给付、交付,并且不对前述拒绝行为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对标的债权权利实现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尽管有本协议上述相关约定,甲方不承担实现上述各类变更、登记及通知使得乙方获取或完善相关权利的义务,相关任何风险及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7.5.2 交割后,必要时甲方可应乙方要求并按照本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格式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 7.5.3 标的债权项下涉及的抵债资产,自交割日起,甲方就该等抵债资产依法享有的权益转移至乙方,应乙方之合理要求,甲方可在交割日后合理的期间内及时交付抵债资产或提供必要的文件,以协助乙方实现对该等抵债资产的占有或控制,并配合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如有)。乙方(含其任一前手)因持有及转让抵债财产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税费、流转税费及其他税费、土地出让金、实缴出资款、登记费、手续费、滞纳金、行政处罚金、水电气费、供暖费、物业费、仓储费、保管费、托管费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场服务性收费等,下同)或甲方因向乙方返还抵债财产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缴纳了相关费用,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逾期受领抵债资产或未缴纳相应费用的,需自行承担相应抵债资产在规定期限后毁损、灭失或无法过户的风险。 虽有上述约定,乙方在此进一步确认,鉴于抵债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权属证书缺失、第三方享有优先权、不为甲方实际控制、实缴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欠缴土地出让金或其他税费等情形,乙方特此承诺,任何情况下,其将独立承担对该等抵债资产实施占有、控制、处分或办理过户登记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放弃就抵债资产提出任何异议或瑕疵的权利(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并自主负担抵债资产项下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应付未付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因甲方及其前手持有该抵债资产和因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过户所产生的欠付土地出让金、实缴出资款、使用税费、流转税费、登记费、手续费、滞纳金、行政处罚金、水电气费、供暖费、物业费、仓储费、保管费、托管费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场服务性收费等),乙方承诺不因抵债资产过户不能或不能实际占有而向甲方主张回购该项债权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5.4 交割日后,甲方将根据相关规定,出具必要的债权转移证明文件,配合和协助乙方办理已转让的标的债权所涉及的诉讼(含仲裁、执行)主体变更、变更抵质押登记手续或其他法律手续,但甲方不对是否能够实现变更或办理手续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亦不得因为不能变更诉讼(含仲裁、执行)主体、抵质押登记手续或其他法律手续等而向甲方主张回购该项债权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协助乙方进行任何前述诉讼、仲裁或执行程序、抵质押登记手续变更或办理其他法律手续或其他法律行动的时间限制为交割日后30个工作日内,该时间期限届满,甲方无义务再配合乙方进行诉讼、仲裁、执行或其他法律行为,但法院、仲裁机构变更诉讼主体之后需要甲方协助的除外。由于乙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任何风险,均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7.5.5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在任何时间均无须为履行本条所述协助义务承担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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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后的合作. 7.5.1 经甲方同意,甲方可配合乙方在交割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方式负责将标的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垫付相应费用的,有权向乙方追偿或从乙方支付款项中予以抵扣各方应在贷款债权全部交割后,同时采取以下方式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债权转让事宜: 7.5.1.1 以公告通知的方式在《南方日报》、《汕头日报》上发布贷款债权转让公告,将贷款债权转让给买方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担保人,通知费用由买方承担7.5.1.1 现场或邮寄通知方式。即采取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 7.5.1.2 公证通知方式。如债务人、担保人、义务人拒绝签收或无法接收的,采取现场公证送达的方式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 7.5.1.3 公告通知方式。对无法找到主从债务人、担保人、义务人的或拒绝签收或无法接收,甲方可配合乙方采用在浙江法治报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的方式通知债权转让事项; 7.5.1.4 如受案法院否认卖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债权转让事宜效力的,甲方可采取该法院认可的方式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 为避免歧义,自交割日起,无论上述书面通知是否全部被签收,在甲方配合乙方提供相应材料后,甲方的配合通知义务即被视为已经履行,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自行承担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抗辩诉讼时效及通知效力的风险及法律后果。自转让通知完成之日起,甲方有权拒绝义务人任何与标的债权相关的主动给付、交付,并且不对前述拒绝行为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对标的债权权利实现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尽管有本协议上述相关约定,甲方不承担实现上述各类变更、登记及通知使得乙方获取或完善相关权利的义务,相关任何风险及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以公证邮寄送达方式将贷款债权转让给买方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担保人,通知费用由买方承担。 7.5.2 交割后,必要时甲方可应乙方要求并按照本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格式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如受案法院否认卖方、委托贷款受托人通知债务人、担保人贷款债权转让事宜效力的,卖方、委托贷款受托人可在买方的要求下,采取法院认可的其他方式将贷款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避免歧义,自交割日起,无论上述书面通知是否全部被签收和确认,一经送达,卖方、委托贷款受托人的通知义务即被视为已经履行,无需向买方承担任何责任。买方应自行承担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抗辩诉讼时效及通知效力的风险及法律后果。自完成转让通知义务之日起,卖方、委托贷款受托人有权拒绝义务人任何与贷款债权相关的主动给付、交付,并且不对前述拒绝行为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对贷款债权权利实现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尽管有本协议上述相关约定,卖方、委托贷款受托人不承担实现上述各类通知使得买方获取或完善相关权利的义务,相关任何风险及责任均由买方自行承担。 7.5.3 交割后,必要时卖方、委托贷款受托人可应买方要求并按照本协议附件七规定的格式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 7.5.3 标的债权项下涉及的抵债资产,自交割日起,甲方就该等抵债资产依法享有的权益转移至乙方,应乙方之合理要求,甲方可在交割日后合理的期间内及时交付抵债资产或提供必要的文件,以协助乙方实现对该等抵债资产的占有或控制,并配合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如有)。乙方(含其任一前手)因持有及转让抵债财产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税费、流转税费及其他税费、土地出让金、实缴出资款、登记费、手续费、滞纳金、行政处罚金、水电气费、供暖费、物业费、仓储费、保管费、托管费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场服务性收费等,下同)或甲方因向乙方返还抵债财产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缴纳了相关费用,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逾期受领抵债资产或未缴纳相应费用的,需自行承担相应抵债资产在规定期限后毁损、灭失或无法过户的风险7.5.4 贷款债权项下涉及的抵债资产,自交割日起,卖方就该等抵债资产依法享有的权益转移至买方,应买方之合理要求,卖方可在交割日后合理的期间内及时交付抵债资产或提供必要的文件,以协助买方实现对该等抵债资产的占有或控制,并配合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如有),因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所发生的税收和行政性收费(含可能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罚款等)由买方承担,买方逾期受领抵债资产的,需自行承担相应抵债资产在规定期限后毁损、灭失的风险虽有上述约定,乙方在此进一步确认,鉴于抵债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权属证书缺失、第三方享有优先权、不为甲方实际控制、实缴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欠缴土地出让金或其他税费等情形,乙方特此承诺,任何情况下,其将独立承担对该等抵债资产实施占有、控制、处分或办理过户登记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放弃就抵债资产提出任何异议或瑕疵的权利(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并自主负担抵债资产项下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应付未付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因甲方及其前手持有该抵债资产和因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过户所产生的欠付土地出让金、实缴出资款、使用税费、流转税费、登记费、手续费、滞纳金、行政处罚金、水电气费、供暖费、物业费、仓储费、保管费、托管费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场服务性收费等),乙方承诺不因抵债资产过户不能或不能实际占有而向甲方主张回购该项债权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5.4 交割日后,甲方将根据相关规定,出具必要的债权转移证明文件,配合和协助乙方办理已转让的标的债权所涉及的诉讼(含仲裁、执行)主体变更、变更抵质押登记手续或其他法律手续,但甲方不对是否能够实现变更或办理手续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亦不得因为不能变更诉讼(含仲裁、执行)主体、抵质押登记手续或其他法律手续等而向甲方主张回购该项债权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协助乙方进行任何前述诉讼、仲裁或执行程序、抵质押登记手续变更或办理其他法律手续或其他法律行动的时间限制为交割日后30个工作日内,该时间期限届满,甲方无义务再配合乙方进行诉讼、仲裁、执行或其他法律行为,但法院、仲裁机构变更诉讼主体之后需要甲方协助的除外。由于乙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任何风险,均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虽有上述约定,买方在此进一步确认,鉴于抵债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权属证书缺失、第三人享有优先权、不为卖方实际控制、欠缴土地出让金或其他税费等情形,买方特此承诺,任何情况下,其将独立承担对该等抵债资产实施占有、控制、处分或办理过户登记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放弃就抵债资产提出任何异议或瑕疵的权利(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并自主负担抵债资产项下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应付未付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买方承诺不因抵债资产过户不能或不能实际占有而向卖方主张回购该项债权或要求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7.5.5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在任何时间均无须为履行本条所述协助义务承担任何费用交割日后,卖方及委托贷款受托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出具必要的债权转移证明文件,配合和协助买方办理已转让的贷款债权所涉及的诉讼(含执行)主体变更手续,但卖方及委托贷款受托人不对是否能够实现变更承担任何责任,买方亦不得因为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而向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主张回购该项债权或要求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卖方及委托贷款受托人协助买方进行任何前述诉讼、仲裁或执行程序或办理其他法律手续或其他法律行动的时间限制为交割日后30个工作日内,该时间期限届满,卖方及委托贷款受托人无义务再配合买方进行诉讼、仲裁、执行或其他法律行为,但法院、仲裁机构变更诉讼主体之后需要卖方及委托贷款受托人协助的除外。由于买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任何风险,均由买方承担,并赔偿卖方及委托贷款受托人因此产生的损失 7.5.6 除本条另有约定外,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在任何时间均无须为履行本条所述协助义务承担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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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后的合作. 7.5.1 经甲方同意,甲方可配合乙方在交割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方式负责将标的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垫付相应费用的,有权向乙方追偿或从乙方支付款项中予以抵扣7.4.1 甲乙双方应在融资债权全部交割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登报(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方式将融资债权转让给乙方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担保人,登报费用由乙方承担7.5.1.1 现场或邮寄通知方式。即采取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 7.5.1.2 公证通知方式。如债务人、担保人、义务人拒绝签收或无法接收的,采取现场公证送达的方式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 7.5.1.3 公告通知方式。对无法找到主从债务人、担保人、义务人的或拒绝签收或无法接收,甲方可配合乙方采用在浙江法治报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的方式通知债权转让事项; 7.5.1.4 如受案法院否认卖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债权转让事宜效力的,甲方可采取该法院认可的方式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 为避免歧义,自交割日起,无论上述书面通知是否全部被签收,在甲方配合乙方提供相应材料后,甲方的配合通知义务即被视为已经履行,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自行承担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抗辩诉讼时效及通知效力的风险及法律后果。自转让通知完成之日起,甲方有权拒绝义务人任何与标的债权相关的主动给付、交付,并且不对前述拒绝行为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对标的债权权利实现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尽管有本协议上述相关约定,甲方不承担实现上述各类变更、登记及通知使得乙方获取或完善相关权利的义务,相关任何风险及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7.4.2 融资债权项下涉及的抵(质)押资产,自交割日起,甲方就该等抵(质)押资产依法享有的权益转移至乙方,乙方负责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如有),甲方予以必要的配合,因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所发生的税收和行政性收费(含可能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罚款等)由 7 / 15 乙方承担,乙方逾期受领抵(质)押资产的,需自行承担相应抵(质)押资产在规定期限后毁损、灭失的风险。虽有上述约定,乙方承诺,不以抵(质)押资产可能存在已被查封、不能实际占有控制、已被他人租用、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欠缴土地出让金或其他税费等任何情形要求甲方回购转让债权、要求甲方返还转让价款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承诺,任何情况下,其将独立承担对该等抵(质)押资产实施占有、控制、处分或办理过户登记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放弃就抵(质)押资产提出任何异议或瑕疵的权利(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并自主负担抵(质)押资产项下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应付未付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7.5.2 交割后,必要时甲方可应乙方要求并按照本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格式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7.4.3 交割日后,乙方负责办理已转让的融资债权所涉及的诉讼(含执行)主体变更手续,甲方予以必要的配合,但甲方不对是否能够实现变更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亦不得因为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而向甲方主张回购该项债权,要求甲方返还转让价款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7.5.3 标的债权项下涉及的抵债资产,自交割日起,甲方就该等抵债资产依法享有的权益转移至乙方,应乙方之合理要求,甲方可在交割日后合理的期间内及时交付抵债资产或提供必要的文件,以协助乙方实现对该等抵债资产的占有或控制,并配合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如有)。乙方(含其任一前手)因持有及转让抵债财产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税费、流转税费及其他税费、土地出让金、实缴出资款、登记费、手续费、滞纳金、行政处罚金、水电气费、供暖费、物业费、仓储费、保管费、托管费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场服务性收费等,下同)或甲方因向乙方返还抵债财产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缴纳了相关费用,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逾期受领抵债资产或未缴纳相应费用的,需自行承担相应抵债资产在规定期限后毁损、灭失或无法过户的风险。 虽有上述约定,乙方在此进一步确认,鉴于抵债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权属证书缺失、第三方享有优先权、不为甲方实际控制、实缴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欠缴土地出让金或其他税费等情形,乙方特此承诺,任何情况下,其将独立承担对该等抵债资产实施占有、控制、处分或办理过户登记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放弃就抵债资产提出任何异议或瑕疵的权利(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并自主负担抵债资产项下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应付未付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因甲方及其前手持有该抵债资产和因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过户所产生的欠付土地出让金、实缴出资款、使用税费、流转税费、登记费、手续费、滞纳金、行政处罚金、水电气费、供暖费、物业费、仓储费、保管费、托管费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场服务性收费等),乙方承诺不因抵债资产过户不能或不能实际占有而向甲方主张回购该项债权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7.4.4 除本条另有约定外,甲方在任何时间均无须为履行本条所述协助义务承担任何费用 7.5.4 交割日后,甲方将根据相关规定,出具必要的债权转移证明文件,配合和协助乙方办理已转让的标的债权所涉及的诉讼(含仲裁、执行)主体变更、变更抵质押登记手续或其他法律手续,但甲方不对是否能够实现变更或办理手续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亦不得因为不能变更诉讼(含仲裁、执行)主体、抵质押登记手续或其他法律手续等而向甲方主张回购该项债权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协助乙方进行任何前述诉讼、仲裁或执行程序、抵质押登记手续变更或办理其他法律手续或其他法律行动的时间限制为交割日后30个工作日内,该时间期限届满,甲方无义务再配合乙方进行诉讼、仲裁、执行或其他法律行为,但法院、仲裁机构变更诉讼主体之后需要甲方协助的除外。由于乙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任何风险,均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7.5.5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在任何时间均无须为履行本条所述协助义务承担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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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后的合作. 7.5.1 经甲方同意,甲方可配合乙方在交割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方式负责将标的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垫付相应费用的,有权向乙方追偿或从乙方支付款项中予以抵扣。 7.5.1.1 现场或邮寄通知方式。即采取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 7.5.1.2 公证通知方式。如债务人、担保人、义务人拒绝签收或无法接收的,采取现场公证送达的方式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 7.5.1.3 公告通知方式。对无法找到主从债务人、担保人、义务人的或拒绝签收或无法接收,甲方可配合乙方采用在浙江法治报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的方式通知债权转让事项; 7.5.1.4 如受案法院否认卖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债权转让事宜效力的,甲方可采取该法院认可的方式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 为避免歧义,自交割日起,无论上述书面通知是否全部被签收,在甲方配合乙方提供相应材料后,甲方的配合通知义务即被视为已经履行,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自行承担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抗辩诉讼时效及通知效力的风险及法律后果。自转让通知完成之日起,甲方有权拒绝义务人任何与标的债权相关的主动给付、交付,并且不对前述拒绝行为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对标的债权权利实现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尽管有本协议上述相关约定,甲方不承担实现上述各类变更、登记及通知使得乙方获取或完善相关权利的义务,相关任何风险及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乙双方应在贷款债权全部交割后, 采取公告通知的方式在 (填写媒体名称)上发布贷款债权转让公告,将贷款债权转让给乙方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担保人,通知费用由乙方承担。 7.5.2 交割后,必要时甲方可应乙方要求并按照本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格式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如受案法院或债务人否认甲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贷款债权转让事宜效力的,甲方可在乙方的要求下,采取书面或法院认可的其他方式将贷款债权转 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乙方进一步确认,甲方的通知义务只限于进行上述适当的通知行为,无论债务人、担保人对贷款债权转让的通知是否签收和确认,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就贷款债权进行转让的效力。 7.5.3 交割后,必要时甲方可应乙方要求并按照本协议附件七规定的格式逐户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 7.5.3 标的债权项下涉及的抵债资产,自交割日起,甲方就该等抵债资产依法享有的权益转移至乙方,应乙方之合理要求,甲方可在交割日后合理的期间内及时交付抵债资产或提供必要的文件,以协助乙方实现对该等抵债资产的占有或控制,并配合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如有)。乙方(含其任一前手)因持有及转让抵债财产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税费、流转税费及其他税费、土地出让金、实缴出资款、登记费、手续费、滞纳金、行政处罚金、水电气费、供暖费、物业费、仓储费、保管费、托管费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场服务性收费等,下同)或甲方因向乙方返还抵债财产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缴纳了相关费用,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逾期受领抵债资产或未缴纳相应费用的,需自行承担相应抵债资产在规定期限后毁损、灭失或无法过户的风险7.5.4 贷款债权项下涉及的抵债资产,自交割日起,甲方就该等抵债资产依法享有的权益转移至乙方,应乙方之合理要求,甲方可在交割日后合理的期间内及时交付抵债资产或提供必要的文件,以协助乙方实现对该等抵债资产的占有或控制,并配合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如有),因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所发生的税收和行政性收费(含可能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罚款等)由乙方承担,乙方逾期受领抵债资产的,需自行承担相应抵债资产在规定期限后毁损、灭失的风险虽有上述约定,乙方在此进一步确认,鉴于抵债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权属证书缺失、第三方享有优先权、不为甲方实际控制、实缴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欠缴土地出让金或其他税费等情形,乙方特此承诺,任何情况下,其将独立承担对该等抵债资产实施占有、控制、处分或办理过户登记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放弃就抵债资产提出任何异议或瑕疵的权利(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并自主负担抵债资产项下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应付未付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因甲方及其前手持有该抵债资产和因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过户所产生的欠付土地出让金、实缴出资款、使用税费、流转税费、登记费、手续费、滞纳金、行政处罚金、水电气费、供暖费、物业费、仓储费、保管费、托管费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场服务性收费等),乙方承诺不因抵债资产过户不能或不能实际占有而向甲方主张回购该项债权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5.4 交割日后,甲方将根据相关规定,出具必要的债权转移证明文件,配合和协助乙方办理已转让的标的债权所涉及的诉讼(含仲裁、执行)主体变更、变更抵质押登记手续或其他法律手续,但甲方不对是否能够实现变更或办理手续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亦不得因为不能变更诉讼(含仲裁、执行)主体、抵质押登记手续或其他法律手续等而向甲方主张回购该项债权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协助乙方进行任何前述诉讼、仲裁或执行程序、抵质押登记手续变更或办理其他法律手续或其他法律行动的时间限制为交割日后30个工作日内,该时间期限届满,甲方无义务再配合乙方进行诉讼、仲裁、执行或其他法律行为,但法院、仲裁机构变更诉讼主体之后需要甲方协助的除外。由于乙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任何风险,均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虽有上述约定,乙方在此进一步确认,鉴于抵债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权属证书缺失、第三人享有优先权、不为甲方实际控制、欠缴土地出让金或其他税费等情形,乙方特此承诺,任何情况下,其将独立承担对该等抵债资产实施占有、控制、处分或办理过户登记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放弃就抵债资产提出任何异议或瑕疵的权利(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并自主负担抵债资产项下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应付未付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乙方承诺不因抵债资产过户不能或不能实际占有而向甲方主张回购该项债权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5.5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在任何时间均无须为履行本条所述协助义务承担任何费用交割日后,甲方将根据相关规定,出具必要的债权转移证明文件,配合和协助乙方办理已转让的贷款债权所涉及的诉讼(含执行)主体变更手续,但甲方不对是否能够实现变更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亦不得因为不能变更诉讼(含执 行)主体而向甲方主张回购该项债权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5.6 除本条另有约定外,甲方在任何时间均无须为履行本条所述协助义务承担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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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债权转让协议

交割后的合作. 7.5.1 经甲方同意,甲方可配合乙方在交割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方式负责将标的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垫付相应费用的,有权向乙方追偿或从乙方支付款项中予以抵扣经甲方同意,甲方可配合乙方在交割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方式负责将标的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相关费用由甲 方承担。 7.5.1.1 现场或邮寄通知方式。即采取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 7.5.1.2 公证通知方式。如债务人、担保人、义务人拒绝签收或无法接收的,采取现场公证送达的方式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公告通知方式。对无法找到主从债务人、担保人、义务人的或拒绝签收或无法接收,甲方可配合乙方采用在《宁夏法治报》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的方式通知债权转让事项; 7.5.1.3 公告通知方式。对无法找到主从债务人、担保人、义务人的或拒绝签收或无法接收,甲方可配合乙方采用在浙江法治报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的方式通知债权转让事项; 7.5.1.4 如受案法院否认卖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债权转让事宜效力的,甲方可采取该法院认可的方式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 为避免歧义,自交割日起,无论上述书面通知是否全部被签收,在甲方配合乙方提供相应材料后,甲方的配合通知义务即被视为已经履行,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自行承担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抗辩诉讼时效及通知效力的风险及法律后果。自转让通知完成之日起,甲方有权拒绝义务人任何与标的债权相关的主动给付、交付,并且不对前述拒绝行为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对标的债权权利实现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尽管有本协议上述相关约定,甲方不承担实现上述各类变更、登记及通知使得乙方获取或完善相关权利的义务,相关任何风险及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7.5.2 交割后,必要时甲方可应乙方要求并按照本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格式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交割后,必要时甲方可应乙方要求并按照本协议附件六规定的格式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 7.5.3 标的债权项下涉及的抵债资产,自交割日起,甲方就该等抵债资产依法享有的权益转移至乙方,应乙方之合理要求,甲方可在交割日后合理的期间内及时交付抵债资产或提供必要的文件,以协助乙方实现对该等抵债资产的占有或控制,并配合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如有)。乙方(含其任一前手)因持有及转让抵债财产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税费、流转税费及其他税费、土地出让金、实缴出资款、登记费、手续费、滞纳金、行政处罚金、水电气费、供暖费、物业费、仓储费、保管费、托管费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场服务性收费等,下同)或甲方因向乙方返还抵债财产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缴纳了相关费用,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逾期受领抵债资产或未缴纳相应费用的,需自行承担相应抵债资产在规定期限后毁损、灭失或无法过户的风险。 虽有上述约定,乙方在此进一步确认,鉴于抵债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权属证书缺失、第三方享有优先权、不为甲方实际控制、实缴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欠缴土地出让金或其他税费等情形,乙方特此承诺,任何情况下,其将独立承担对该等抵债资产实施占有、控制、处分或办理过户登记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放弃就抵债资产提出任何异议或瑕疵的权利(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并自主负担抵债资产项下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应付未付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因甲方及其前手持有该抵债资产和因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过户所产生的欠付土地出让金、实缴出资款、使用税费、流转税费、登记费、手续费、滞纳金、行政处罚金、水电气费、供暖费、物业费、仓储费、保管费、托管费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场服务性收费等),乙方承诺不因抵债资产过户不能或不能实际占有而向甲方主张回购该项债权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5.4 交割日后,甲方将根据相关规定,出具必要的债权转移证明文件,配合和协助乙方办理已转让的标的债权所涉及的诉讼(含仲裁、执行)主体变更、变更抵质押登记手续或其他法律手续,但甲方不对是否能够实现变更或办理手续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亦不得因为不能变更诉讼(含仲裁、执行)主体、抵质押登记手续或其他法律手续等而向甲方主张回购该项债权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协助乙方进行任何前述诉讼、仲裁或执行程序、抵质押登记手续变更或办理其他法律手续或其他法律行动的时间限制为交割日后30个工作日内,该时间期限届满,甲方无义务再配合乙方进行诉讼、仲裁、执行或其他法律行为,但法院、仲裁机构变更诉讼主体之后需要甲方协助的除外。由于乙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任何风险,均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甲方协助乙方进行任何前述诉讼、仲裁或执行程序、抵质押登记手续变更或办理其他法律手续或其他法律行动的时间限制为交割日后60个工作日内,该时间期限届满,甲方无义务再配合乙方进行诉讼、仲裁、执行或其他法律行为,但法院、仲裁机构变更诉讼主体之后需要甲方协助的除外。由于乙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任何风险,均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7.5.5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在任何时间均无须为履行本条所述协助义务承担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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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债权转让协议

交割后的合作. 7.5.1 经甲方同意,甲方可配合乙方在交割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方式负责将标的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垫付相应费用的,有权向乙方追偿或从乙方支付款项中予以抵扣经甲方同意,甲方可配合乙方按照下列第7.5.1.3 约定,并应在交割日起 30日内,在甲方认可相应标的债权转让通知后,由乙方负责按照下列方式负责将标的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7.5.1.1 现场或邮寄通知方式。即采取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 7.5.1.2 公证通知方式。如债务人、担保人、义务人拒绝签收或无法接收的,采取现场公证送达的方式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 7.5.1.3 公告通知方式。对无法找到主从债务人、担保人、义务人的或拒绝签收或无法接收,甲方可配合乙方采用在浙江法治报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的方式通知债权转让事项公告通知方式。对无法找到主从债务人、担保人、义务人的或拒绝签收或无法接收,甲方负责采用在省级报刊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的方式通知债权转让事项; 7.5.1.4 如受案法院否认卖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债权转让事宜效力的,甲方可采取该法院认可的方式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如受案法院/仲裁机构否认卖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债权转让事宜效力的,甲方应采取该法院/仲裁机构认可的方式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为避免歧义,自交割日起,无论上述书面通知是否全部被签收,在甲方配合乙方提供相应材料后,甲方的配合通知义务即被视为已经履行,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自行承担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抗辩诉讼时效及通知效力的风险及法律后果。自转让通知完成之日起,甲方有权拒绝义务人任何与标的债权相关的主动给付、交付,并且不对前述拒绝行为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对标的债权权利实现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为避免歧义,自交割日起,无论上述书面通知是否全部被签收,一经送达,甲方的通知义务即被视为已经履行,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自行承担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抗辩诉讼时效及通知效力的风险及法律后果。自完成转让通知义务之日起,甲方有权拒绝义务人任何与标的债权相关的主动给付、交付,并且不对前述拒绝行为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对标的债权权利实现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尽管有本协议上述相关约定,甲方不承担实现上述各类变更、登记及通知使得乙方获取或完善相关权利的义务,相关任何风险及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7.5.2 交割后,必要时甲方可应乙方要求并按照本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格式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交割后,必要时甲方可应乙方要求并按照本协议附件六规定的格式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 7.5.3 标的债权项下涉及的抵债资产,自交割日起,甲方就该等抵债资产依法享有的权益转移至乙方,应乙方之合理要求,甲方可在交割日后合理的期间内及时交付抵债资产或提供必要的文件,以协助乙方实现对该等抵债资产的占有或控制,并配合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如有)。乙方(含其任一前手)因持有及转让抵债财产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税费、流转税费及其他税费、土地出让金、实缴出资款、登记费、手续费、滞纳金、行政处罚金、水电气费、供暖费、物业费、仓储费、保管费、托管费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场服务性收费等,下同)或甲方因向乙方返还抵债财产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缴纳了相关费用,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逾期受领抵债资产或未缴纳相应费用的,需自行承担相应抵债资产在规定期限后毁损、灭失或无法过户的风险。 虽有上述约定,乙方在此进一步确认,鉴于抵债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权属证书缺失、第三方享有优先权、不为甲方实际控制、实缴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欠缴土地出让金或其他税费等情形,乙方特此承诺,任何情况下,其将独立承担对该等抵债资产实施占有、控制、处分或办理过户登记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放弃就抵债资产提出任何异议或瑕疵的权利(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并自主负担抵债资产项下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应付未付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因甲方及其前手持有该抵债资产和因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过户所产生的欠付土地出让金、实缴出资款、使用税费、流转税费、登记费、手续费、滞纳金、行政处罚金、水电气费、供暖费、物业费、仓储费、保管费、托管费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场服务性收费等),乙方承诺不因抵债资产过户不能或不能实际占有而向甲方主张回购该项债权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标的债权项下涉及的抵债资产,自交割日起,甲方就该等抵债资产依法享有的权益转移至乙方,应乙方之合理要求,甲方可在交割日后合理的期间内及时交付抵债资产或提供必要的文件,以协助乙方实现对该等抵债资产的占有或控制,并配合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如有),因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所发生的税收和行政性收费(含可能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罚款等)由乙方承担,乙方逾期受领抵债资产的,需自行承担相应抵债资产在规定期限后毁损、灭失的风险。 7.5.4 交割日后,甲方将根据相关规定,出具必要的债权转移证明文件,配合和协助乙方办理已转让的标的债权所涉及的诉讼(含仲裁、执行)主体变更、变更抵质押登记手续或其他法律手续,但甲方不对是否能够实现变更或办理手续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亦不得因为不能变更诉讼(含仲裁、执行)主体、抵质押登记手续或其他法律手续等而向甲方主张回购该项债权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协助乙方进行任何前述诉讼、仲裁或执行程序、抵质押登记手续变更或办理其他法律手续或其他法律行动的时间限制为交割日后30个工作日内,该时间期限届满,甲方无义务再配合乙方进行诉讼、仲裁、执行或其他法律行为,但法院、仲裁机构变更诉讼主体之后需要甲方协助的除外。由于乙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任何风险,均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甲方协助乙方进行任何前述诉讼、仲裁或执行程序、抵质押登记手续变更或办理其他法律手续或其他法律行动的时间限制为交割日后30个工作日内,该时间期限届满,甲方无义务再配合乙方进行诉讼、仲裁、执行或其他法律行为,但法院变更诉讼主体之后需要甲方协助的除外。由于乙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任何风险,均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7.5.5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在任何时间均无须为履行本条所述协助义务承担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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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Debt Assignment Agre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