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接时间和方式 样本条款

交接时间和方式. 管理人应根据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托管人提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管理人提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 管理人于资管合同生效日及资管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提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 管理人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交接时间和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交接时间和方式.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根据集合计划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集合计划托管人提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管理人提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 集合计划管理人于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及集合计划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集合计划托管人提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 集合计划管理人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集合计划托管人提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3、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集合计划托管人与集合计划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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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承销方式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 招标方式 1.1 本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公告中所述项目。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付款及验收 合同包1( 办公系统采购模块升级) 付款方式 1期: 100%, 验收合格后支付 验收要求 1期: 按合同要求 合同包1( 办公系统采购模块升级)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 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 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复印件。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 設計業務 設計業務の実施)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清掃業務 植栽・外構維持管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