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对方当事人 样本条款

交易对方当事人. (一) 上海慕布贸易有限公司 1、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 成立日期:2006 年 9 月 12 日 3、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 0000 号 4、 法定代表人:范锦华 5、 注册资本:1,000 万人民币 6、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皮革制品、文体用品、化妆品、酒店用品、工艺礼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百货的销售,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范锦华持有 100%股权 8、 截止 2020 年底,慕布贸易总资产 781,287.93 元,净资产 781,191.93 元; 2020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47,524.75 元,净利润-68,544.65 元。
交易对方当事人. 本次交易涉及的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黄加园先生及其控制的一人有限公司嘉城矿业。 本次交易前,公司董事会已对交易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1. 黄加园(身份证号码:33032619641227183x),男,中国国籍,住所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宏殿街道东游路天盛公寓 3 幢 906 室。黄加园先生持有温州博纳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和四川博纳科技有限公司各 60%股权;两公司主要业务为数控激光研发、生产。 2. 莱州市嘉城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70683200012307住所:莱州市金城镇滕南村 法定代表人:黄加园 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壹佰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对矿产开发项目的投资 (以上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需许可或审批经营的,须凭许可证或审批的文件经营)。 嘉城矿业自成立以来所有业务均为投资矿产项目,至今尚未实现收益;截止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总资产 103,138,735.68 元,净资产为-111,312,876.81 元(未经审计)。
交易对方当事人. 公司董事会已对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1、 深圳福田同创伟业大健康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1 深圳同创锦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200 2 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15,000 3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10,000 4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9,400 5 珠海源泉凯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 6 珠海同道未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00 7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700 8 共青城怡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00 9 江苏华建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00 10 龚兆华 0,000 交易对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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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物件 本業務の対象となる物件(以下「管理物件」という。)は、管理施設と管理物品からなる。管理施設及び管理物品の内容は、別紙2のとおりとする。

  • 明渡し 乙は、本契約が終了する日までに( 第 10 条の規定に基づき本契約が解除された場合にあっては、直ちに)、本物件を明け渡さ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投标文件构成 15.1 投标文件由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二部分构成。

  • 管理費 管理費は、次の各号に掲げる通常の管理に要する経費に充当する。一 管理員人件費 二 公租公課 三 共用設備の保守維持費及び運転費四 備品費、通信費その他の事務費 五 共用部分等に係る火災保険料、地震保険料その他の損害保険料六 経常的な補修費 七 清掃費、消毒費及びごみ処理費八 委託業務費 九 専門的知識を有する者の活用に要する費用十 管理組合の運営に要する費用

  • 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 入札によらない売出し 該当事項はありません。

  • 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

  • 基本条項 保険責任の始期および終期)

  •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