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交通工具 Clause in Contracts

交通工具. (1) 民航班机: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飞机; (2) 轨道交通工具: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火车及城市轨道交通(含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列车); (3) 轮船: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轮船(不含邮轮); (4) 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公共汽车(含公交车、电车、出租车、网约车、城(省)际巴士、旅游大巴); (5) 公务、商务用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2.5 吨以下(含 2.5 吨)货车、客货两用车; (6) 家庭自用汽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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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华泰财险境内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