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合同的效力 样本条款

产品合同的效力. 产品合同是约定产品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0.1 本产品合同自产品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人社部书面确认,且首笔申购资金进入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之日起生效。 20.2 产品合同的有效期自产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产品合同终止日止。产品合同终止日为产品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人社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的日期。 20.3 本产品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投资管理人和产品投资人在内的产品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20.4 本产品合同正本一式叁份,除人社部持壹份外,投资管理人持有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5 本产品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注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产品合同正本为准。
产品合同的效力. 产品合同是约定产品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本产品合同自产品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人社部书面确认,且产品首笔申购资金到账之日起生效; 2、 产品合同的有效期自产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产品合同终止日止。产品合同终止日为产品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人社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的日期; 3、 本产品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投资管理人和产品份额持有人在内的产品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投资说明书、经投资管理人确认有效的份额持有人申购、赎回产品份额的申请材料和销售机构出具的产品申购、赎回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产品合同的效力. 产品合同是约定产品当事人之间、产品与产品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产品合同的效力. 产品合同是约定产品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产品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人社部书面确认后,本产品合同自本期产品的首笔认购资金进入本期资金托管账户之日起生效; 本期产品合同生效但本期产品未被宣告成立的,本期产品合同终止,投资管理人将已收取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2、 本产品合同的有效期自本产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产品合同终止日止。本产品合同终止日为本产品合同终止事由出现之日,且人社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的日期。 3、 本产品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投资管理人和产品份额持有人在内的产品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投资说明书、经投资管理人确认有效的份额持有人认购产品份额的申请材料和销售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购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本期产品成立日为本期产品的全部认购资金进入本期资金托管账户后,投资管理人宣告本期产品成立之日,具体日期以成立公告为准。
产品合同的效力. 产品合同是约定产品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产品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人社部书面确认后,本产品合同自本期产品的首笔认购资金进入本期资金托管账户之日起生效; 本期产品合同生效但本期产品未被宣告成立的,本期产品合同终止,投资管理人将已收取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2、 本产品合同的有效期自本产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产品合同终止日止。本产品合同终止日为本产品合同终止事由出现之日 3、本产品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投资管理人和产品份额持有人在内的产品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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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 基金合同的效力 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 协议的效力 (1) 本协议与《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销售协议书》及相关业务凭证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关于甲方所投资乙方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法律文件(以下简称“理财产品文件”)。甲方购买多个乙方理财产品时,单个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销售协议书》及相关业务凭证与本协议共同构成一份独立的理财产品文件,该份理财产品文件的效力和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理财产品文件。本协议与《理财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2)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在乙方购买任何理财产品均适用本协议,但本协议不作为甲方认购、申购或持有乙方管理的特定理财产品的凭 证。 (3) 如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前即持有乙方管理的理财产品,本协议生效后,本协议效力及于本协议生效前甲方持有的乙方管理的理财产品,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4) 乙方有权不定期对本协议进行更新,并在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官方渠道(XXX.XXX.XX)以及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官方渠道进行 (5) 在不影响理财产品文件其他约定的情形下,理财产品文件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本协议的签署和生效不构成乙方及乙方以外的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无条件接受甲方任何赠与、继承、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等各类非交易委托或请求的承诺或保证。

  •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 合同授予 除了中标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外,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3 条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

  • 合同授予标准 本项目的合同将授予按本招标文件规定评审确定的中标人。

  • 股份发行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合同标的情况 2015 年度年合同电量为 135.10 亿千瓦时。合同电量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1101 号文件精神执行。

  •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海南航空大厦写字楼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乙 0 号, 公司承租该写字楼X 座 00 层 0000 室。该写字楼 A 座 15 层 1501 室建筑面积为 694.785 平方米。

  •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经济信息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玉长 注册资金:11,0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00 号 经营范围:提供经济和科技方面的信息服务、技术咨询;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各类广告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 1.5 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出版 《高管信息》(限本公司内设机构期刊编辑部出版,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出版《金融世界》(限本公司内设 机构期刊编辑部出版,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与中经社不存在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