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南方基金乐盛混合型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
投资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目 录
一、前言
(一)订立本产品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产品合同的目的是保护产品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确产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产品运作。
2、订立本产品合同的依据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11 号令,以下简称“第 11 号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 号,以下简称“第 92 号文”)、《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3 号,以下简称“第 23 号文”)、《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 号,以下简称“第 24 号文”)、《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股权和优先股投资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64 号,以下简称“第 64 号文”)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订立本产品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保护本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产品合同是规定产品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产品相关的涉及产品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产品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产品合同为准。产品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11 号令、第 92 号文、第 23 号文、第 24 号文、第 64 号文、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产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投资管理人和份额持有人。投资人自依据本产品合同取得产品份额,即成为产品份额持有人和本产品合同的当事人,份额持
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产品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其持有产品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产品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南方基金乐盛混合型养老金产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备案确认,依照第 11 号令、第 92 号
文、第 23 号文、第 24 号文、第 64 号文、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售。人社部对本产品备案确认,并不表明其对本产品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的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本产品没有投资风险。投资人应当充分认知养老金产品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损益。
投资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产品资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投资管理人在本产品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产品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产品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产品合同有冲突,以产品合同为准。
二、释义
在本产品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本产品:指南方基金乐盛混合型养老金产品。
2、投资管理人或本投资管理人、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产品托管人或本产品托管人、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产品合同或本产品合同:指《南方基金乐盛混合型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
5、托管合同:指投资管理人与产品托管人就本产品签订的《南方基金乐盛混合型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6、投资说明书:指《南方基金乐盛混合型养老金产品投资说明书》,投资说明书是本产品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本产品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监管部门发布的其他对产品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8、人社部: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9、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0、企业年金计划:指受托人将单个或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单独或集合进行受托管理的计划,由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组成。
11、职业年金: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2、职业年金基金: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3、职业年金计划:为管理职业年金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代理人发起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单元。
14、养老金产品:指由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发行的、面向企业年金基金定向销售的企业年金基金标准投资组合。
15、委托投资资产:指企业年金计划、职业年金计划(即受托直投组合),或者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以及其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合格投资者中已委托给投资管理人投资的资产。
16、产品资产:指以本产品的名义依法归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资产。
17、投资人:指根据本合同决定将企业年金基金或者职业年金基金投资于本产品的企业年金计划、职业年金计划(即受托直投组合),或者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以及其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合格投资者,本合同中简称投资人。
18、产品托管账户:指产品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所托管的养老金产品资产因投资运作而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收的专用存款账户。
19、产品合同当事人:指受产品合同约束,根据产品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投资管理人和产品份额持有人。
20、产品份额持有人或份额持有人:投资管理人面向企业年金计划、职
业年金计划(即受托直投组合),或者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以及其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合格投资者定向销售养老金产品,投资人根据本产品合同取得产品份额后,即成为本产品份额持有人,本产品合同中简称份额持有人。
21、产品销售业务:指本产品的申购、赎回、产品转换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与投资管理人签订了本产品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产品销售业务的机构。
25、注册登记业务:指养老金产品的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份额持有人账户建立和管理、份额注册登记、销售业务确认、清算及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6、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产品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产品的注册登记人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7、产品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本产品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交易日(T 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工作日:同交易日。
30、T 日:指本产品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产品转换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交易日。
31、T+n 日:指 T 日后第n 个交易日(不包含 T 日)。
32、开放日:指本产品接受产品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3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本产品接受申购、赎回、产品转换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4、养老金产品成立日期:指本产品首笔资金到帐日。
35、交易费用:指因证券买卖所产生的印花税、手续费、过户费、证管费、交易单元佣金及账户维护费等以及投资其他品种所产生的手续费用等。
36、资金划拨费用:指因本产品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资金划拨、资产赎回的资金划拨以及支付有关费用时产生的汇划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银行票据购买等费用。
37、开户费用:指本产品开立及变更资金类和投资交易类等账户时所发生的费用。
38、清算费用:指本产品终止时对本产品资产进行清算时发生的费用。
39、损失:本合同中所指的损失均指直接损失。
40、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养老金产品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投资管理人所管理的养老金产品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投资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申购:指在本产品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产品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在本产品存续期间,份额持有人按本产品合同和投资说明书的规定要求卖出本产品份额的行为。
43、产品收益:指产品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产品资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4、产品转换:指产品份额持有人按照本产品合同和投资管理人届时有
效的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投资管理人管理的某一产品转换为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产品的行为。
45、巨额赎回:指本产品单个开放日,产品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产品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产品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产品资产总值:指本产品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产品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产品资产净值:指产品资产总值减去本产品负债后的价值。
49、产品份额净值:指每一份额本产品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本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同一估值日的本产品份额总数。
50、产品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产品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产品资产净值和产品份额净值的过程。
51、产品合同生效日:指产品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人社部书面确认,且首笔认购资金进入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的日期。
52、产品合同终止日:指产品合同规定的产品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人社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的日期。
53、存续期:指产品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54、指定网站:指人社部指定网站。
55、公司官网:指投资管理人的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 56、公告:指根据第 24 号文等相关规定在指定网站及公司官网披露相
关信息。
57、不可抗力:指本产品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以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和结算机构的交易系统故障。
58、发行期:指本产品首次接受投资人申购的期间。
59、开放期:指本产品存续期内,接受申购、赎回和产品转换的期间。
三、声明与xx
(一)投资人声明与承诺
1、投资人声明委托投资资产为依法汇集的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保证委托投资资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投资人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不违反适用于投资人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和协议。
3、投资人声明投资管理人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充分地向份额持有人介绍了本产品投资管理业务,同时揭示了本产品的投资风险。
4、投资人声明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仔细阅读产品合同、投资说明书、托管合同,充分认知本产品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损益。
5、投资人承诺提供给投资管理人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xx、重大遗漏和误导,如有关信息资料发生实质性变更,投资人应当及时告知投资管理人。
6、投资人承诺要求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
(二)投资管理人声明与承诺
1、投资管理人声明本公司为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取得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接受投资人委托从事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业务的专业机构。
2、投资管理人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不会违反投资管理人章程和适用于投资人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和协议。
3、投资管理人声明在本合同、有关报告或文件中向份额持有人介绍的业绩比较基准等仅供投资人参考。市场存在风险,投资管理人不保证委托投资资产管理过程中本金不受损失,亦不保证一定盈利。
4、投资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恪尽职守,按照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投资管理职责。
5、投资管理人承诺遵从诚信原则,以委托投资资产利益为重,运用科学的手段管理和控制风险,以专业的投资管理争取委托投资资产的保值增值。
6、投资管理人承诺将选派专业人员负责投资人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在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投资运作。
7、投资管理人承诺与产品托管人互相协助、互相配合,共同完成本产品投资管理工作。
8、投资管理人承诺提供给投资人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xx、重大遗漏和误导,如有关信息资料发生实质性变更,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投资人。
9、投资管理人承诺要求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
四、产品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产品合同当事人 1、投资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 0000 x基金大厦 32-42 楼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 0000 xxxxx 00-00 xxxxx:000000
法定代表人:xxx
设立日期:1998 年 3 月 6 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172 万元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0146 2、产品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产品合同取得本产品份额即成为产品份额持有人和产品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产品的份额,其持有本产品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产品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产品份额持有人作为产品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产品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提交申购申请或转入申请视为签署产品合同。
(二)投资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投资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第 11 号令、第 92 号文、第 23 号文、第 24 号文、第 64 号文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投资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产品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产品合同的约定独立运用产品资产;
(2)发售本产品份额;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产品资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本产品申购、赎回、产品转换等业务的规则;
(5)在产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产品转换申请;
(6)依照产品合同从产品资产中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产品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7)自行担任注册登记人,建立产品份额持有人名册;
(8)在法律法规规定和本产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本产品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合同约定监督产品托管人,对于产品托管人违反了本产品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产品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人社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本产品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本产品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法律法规规定和产品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投资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第 11 号令、第 92 号文、第 23 号文、第 24 号文、第 64 号文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投资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本产品备案手续;
(2)自本产品生效之日起,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产品资产;
(3)依法办理本产品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产品转换和注册登记事宜;
(4)计算并公告产品资产净值及份额净值,确定本产品份额申购、赎回、产品转换价格;
(5)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本产品份额申购、赎回和产品转换的方法符合产品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6)按规定受理申购、赎回和产品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7)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本产品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产品资产;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产品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进行证券投资;
(9)除依据第 11 号令、第 92 号文、第 23 号文、第 24 号文、第 64 号文、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产品资产;
(10)进行本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本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季度和年度产品报告;
(12)严格按照第 11 号令、第 92 号文、第 23 号文、第 24 号文、第 64号文、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告知义务;
(1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产品合同另有约定外,投资管理人在指定网站及公司官网上披露即视为履行了本合同项下的对份额持有人的信息披露及其他告知义务;
(14)保守本产品商业秘密,除第 11 号令、第 92 号文、第 23 号文、
第 24 号文、第 64 号文、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另有要求外,在本产品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依法接受产品托管人的监督;
(16)产品托管人违反产品合同造成产品资产损失时,应为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向产品托管人追偿;
(17)保存产品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至少 15 年;
(18)以投资管理人名义,代表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本产品资产清算小组,参与产品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产品合同导致产品资产的损失或损害产品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人社部
并通知产品托管人;
(22)不从事任何有损本产品及其他本产品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依照法律法规为本产品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本产品的利益行使因产品资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4)法律法规规定和产品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产品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产品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第 11 号令、第 92 号文、第 23 号文、第 24 号文、第 64 号文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产品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产品资产;
(2)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本产品份额;
(3)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本产品信息资料;
(4)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5)对投资管理人、产品托管人、本产品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和产品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7)每份本产品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产品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第 11 号令、第 92 号文、第 23 号文、第 24 号文、第 64 号文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产品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本产品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规定和产品合同所约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本产品份额范围内,承担本产品亏损;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产品及其他产品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本产品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投资管理人、产品托管人、销售机构、其他产品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规定和产品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产品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产品合同为依据,不因产品资产账户名称变更而有所改变。
五、产品的基本情况
(一)本产品的名称
南方基金乐盛混合型养老金产品。
(二)本产品的类别混合型。
(三)本产品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本产品的投资目标
x产品为针对养老金资产设计的稳健配置的混合型养老金产品,本产品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分析,评估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并限制权益资产的配置比例,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较低的基础上,力争为养老金资产寻求长期稳定的资产增值。
(五)本产品份额面值
x产品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
(六)本产品存续期限
x产品的存续期限自本产品生效之日起,至本产品合同规定的产品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人社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止。
六、产品份额的登记
(一)本产品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产品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份额持有人产品账户建立和管理、产品份额注册登记、产品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建立并保管产品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产品的注册登记业务由投资管理人负责办理。
(三)注册登记人的权利和义务: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产品账户;
2、保管产品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产品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产品的注册登记业务;
5、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产品合同约定的条件办理本产品的注册登记业务;
6、保存产品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7、对产品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本产品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司法部门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四)账户开立
1、本产品注册登记人负责以投资组合的名义开立本产品份额持有人账户,开户名称应当与投资组合名称一致,开户证件为企业年金计划备案确认函,证件号码为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号码等使用投资组合投资管理人的信息。
2、本产品注册登记人负责以企业年金计划的名义开立本产品份额持有人账户,开户名称应当与企业年金计划名称一致,开户证件为企业年金计划备案确认函,证件号码为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号码等使用法人受托机构的信息。
(五)账户信息披露
1、本产品注册登记人负责定期向份额持有人报告账户的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明细等信息,报告方式可以是纸质对账单或者电子方式对账单(包括电子对账单和网络查询对账单)。本产品注册登记人应当确保报告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2、本产品注册登记人应当提供网站专区供份额持有人自助查询或者下载对账单。同时,应当为份额持有人提供纸质对账单或者电子方式对账单订阅方式,并按照订阅要求向份额持有人发送月度、季度或者年度纸质对账单、电子方式对账单。
七、产品的发行
(一)发行对象
企业年金计划、职业年金计划(即受托直投组合),或者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以及其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合格投资者。
(二)发行期
x产品投资管理人将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人本产品发行期及发行期申购申请集中受理日。
(三)发行规模
x产品发行规模不设下限。
(四)发行期内对本产品的申购
1、产品申购申请的提出:在发行期内,投资人可对本产品提出申购申请。
2、产品申购申请的确认:注册登记人集中受理投资人提出的申购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人可在发行期申购申请集中受理日后的第 3 个工作日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3、发行期内,如产品申购规模过大,使投资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投资管理人将根据按照比例分配的原则,确认申购申请。最终申购确认比例及剩余申购款项回退事宜,投资管理人将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人。
4、申购资金的缴纳:投资人在发行期申购申请集中受理日当日于 15 时前,将足额申购资金划转至投资管理人指定账户。
5、发行期内的申购面值为 1.00 元,且不收取申购费。
6、发行期内,本产品不收取投资管理费和托管费。
八、产品的开放期、申购、赎回和产品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x产品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投资管理人的销售机构进行,投资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网点,并予以公告。若投资管理人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投资管理人另行公告。投资人的申购、赎回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投资管理人的业务规则进行。
(二)开放期
1、本产品的开放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投资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人社部、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约定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的除外。如遇特殊情况,投资管理人将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人本产品的开放期及相关操作流程。
2、投资管理人于开放期内受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投资管理人认为需对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时,应提前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交易原则及业务规则
1、本产品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未知价”原则,申购价格以开放期申购申请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产品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未知价”原则,赎回价格以开放期赎回申请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如无特殊说明,赎回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赎回持有时间最长的份额。
(四)开放期内的申购赎回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时间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交易日的 9:00-15:00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流程
(1)赎回申请的提出
书面申请或投资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产品份额余额。
(2)申购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持有效证件和材料,在指定申购时间内到本产品的销售机构提出申购申请,签订投资管理合同。投资人办理申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在开放日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多次申购本产品份额。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应当全额缴纳申购资金至指定账户。申购资金一旦交付,申购申请不得撤销。
(3)申购份额的确认
x产品存续期开放日申购的,正常情况下,投资管理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投资人应当及时查询和确认申购申请的相关信息。确认无效的申请,销售机构将退还投资人已交付的申购款项本金。
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4)赎回款项的支付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赎回,正常情况下,投资管理人在 T+1 日内为份额持有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销售机构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赎回申请。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投资管理人将通过投资管理人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7 个交易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份额持有人账户。
(五)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x产品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
(六)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开放期申购申请日的产品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数以当日产品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上述涉及产品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产品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产品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开放期赎回申请日的产品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以当日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数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产品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投资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投资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产品资产净值;
3、发生本产品合同约定的暂停产品资产估值的情况;
4、投资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产品资产规模过大,使投资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本产品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人社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投资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公司官网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投资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相应顺延。
(八)暂停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投资管理人可暂停接受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投资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产品资产净值;
3、发生本产品合同约定的暂停产品资产估值的情况(若有);
4、法律法规规定或人社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投资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x本产品单个开放日内的产品份额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前一日的本产品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产品出现巨额赎回时,投资管理人可以根据本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投资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投资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投资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产品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该账户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投资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产品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且未接受全额赎回申请时,投资管理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司官网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投资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公司官网上刊登暂停公告。
2、投资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公司官网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产品转换
投资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产品合同的约定决定开办本产品与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养
老金产品之间的转换业务,相关规则以投资管理人的业务规则及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产品合同约定发出的公告为准。
本养老金产品免收转换费。
(十二)产品的非交易过户
养老金产品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人受理由于企业年金计划取消、变更、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取消、变更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资格取消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人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充其他情况)。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养老金产品份额的投资人。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人的规定办理。
九、产品的托管
产品资产由产品托管人保管。投资管理人应与产品托管人按照第 11 号
令、第 92 号文、第 23 号文、第 24 号文、第 64 号文、产品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南方基金乐盛混合型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订立托管合同的目的是明确产品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之间在产品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产品资产的保管、产品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产品资产的安全,保护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产品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十、证券经纪商的指定与变更
(一)证券经纪商的指定
1、证券经纪商由投资管理人指定,投资管理人应当选择有足够的交易和清算能力的证券经纪商,并及时通知产品托管人。
2、投资管理人必须与证券经纪商签订交易单元协议,并指定专用交易单元用于委托投资资产的交易工作。产品托管人据此协议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清算协议,以进行资金交收和信息传输。
(二)证券经纪商的变更
投资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证券经纪商不能履行证券经纪职责时,应当另行选择新的证券经纪商代替,但应当提前一周通知产品托管人,原任经纪商在业务完全移交后方可退任。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投资管理人指定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为本产品的投资经理。本产品投资经理简介:
xx,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8 年 7 月加入南方基金,历任研究部研究员、高级研究员;2016 年 2
月 23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0 日,任南方避险、南方xx配置(原:南方保本)、南方利淘、南方利鑫、南方丰合、南方益和、南方瑞利的基金经理助理; 2016 年 10 月 18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0 日,任南方安泰养老基金经理助理;
2016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0 日,任南方安裕养老基金经理助理;
2017 年 8 月 22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0 日,任南方xx混合基金经理助理。
2018 年 6 月 8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1 日,任南方睿见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30 日至今,任南方瑞利混合基金经理;2018 年 1 月 29 日至今,任南
方融尚再融资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 5 日至今,任南方固胜定期开放混合
基金经理;2019 年 1 月 25 日至今,任南方利淘、南方利鑫基金经理;2019
年 6 月 21 日至今,任南方共享经济混合基金经理。
xx,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工业设计双学士,2005 年开始从事债券投资交易工作,拥有 12 年债券市场投资交易经验。曾先后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债券交易员,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任职债券及利率衍生品首席交易员,于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固定收益基金经理。2013年再次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投资管理二部债券投资经理,负责企业年金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运作。2017 年 3 月加入南方基金,现任混合资产
投资部董事、年金及专户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xx,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管理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等职务。2019 年 12月加入南方基金,现任混合资产投资部董事、年金及专户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经理,本产品的投资经理发生变更后,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及公司官网上披露。
十二、产品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x产品为针对养老金资产设计的稳健配置的混合型养老金产品,本产品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分析,评估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并限制权益资产的配置比例,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较低的基础上,力争为养老金资产寻求长期稳定的资产增值。
(二)投资范围
1、本产品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指期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2、本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产品投资其他品种,投资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x产品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评估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据此合理制定和调整
固定收益各类资产的比例,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此外,本产品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债券投资策略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和投资人行为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其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作中,采用骑乘操作、放大操作、换券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3、基金投资策略
封闭式基金投资策略:存在较大的折价且分红比例较高的封闭式基金整体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和风险防守垫。在封闭式基金投资方面,我们首先选择诚信度高、投资能力强的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然后重点投资两类:一类为剩余期限与存续期限基本匹配的基金,通过持有到期的策略,获取高折价带来的收益;另一类投资利用封闭式基金分红后折价率扩大的机会,获取超额收益。
开放式基金投资策略:通过衡量资产管理人的声誉、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调整后的绩效、择时和选股能力、在同类型基金中的业绩排名及其稳定性、波动性等风险测度指标,同时考虑份额的市场流动性,综合评估基金的投资价值,精选其中业绩优良且表现稳定的品种。
4、股票投资策略
股票投资将同时结合“自上而下”的行业分析和“自下而上”选股策略。 “自上而下”的行业分析根据宏观经济运行、上下游行业运行态势与利益分配的观察来确定优势或景气行业,以最低的组合风险精选并确定最优质的股票组合。“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权衡上市公司的业绩质量、成长性与投资价值,选取中长期持续增长、未来阶段性高速增长或业绩质量优秀的股票作为主要投资对象。
(1)“自上而下”的行业选择
在行业选择中,注重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况:(1)宏观经济景气状况及所处阶段,主要分析经济增长的构成、来源、景气状况,寻找在经济增长模式下增长空间和弹性最大的行业,寻找经济模式中受益程度最高的行业。(2)货币和财政政策变化情况,主要根据不同阶段的财政、货币、利率、汇率等政策,寻找阶段最优行业。(3)产业政策及发展环境的变化,主要根据国家不同阶段对不同产业的政策和环境,寻找受扶持、受鼓励、发展环境得到持续改善的行业,获取行业高速发展的机会。(4)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及其在产业链中的地位变化,主要是动态分析行业发展周期、与上下游关系与地位,寻找产业链中由弱转强或优势扩大的行业。
(2)“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对备选股票池中的股票,以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构建组合。在定性分析中,注重上市公司以下五个方面的情况: 1)行业增长空间; 2)行业结构; 3)上下游地位; 4)竞争优势; 5)管理能力。通
过定性分析,优先选择具有良好的行业增长空间,所处行业结构相对稳定,在产业链中处于优势地位或上下游运行态势好转,具有一定的垄断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透明完善,管理水平领先的上市公司。
在定量分析中,注重上市公司以下五个方面的指标: 1)盈利能力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等。2)盈利质量指标,如各项现金流指标等。3)成长能力指标,如长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4)运营能力指标,如总资产xx率等。 5)负债水平指标,如资产负债率等。结合上市公司未来基本面可能发生的变化,确定符合条件的品种进行重点投资。
5、期货投资策略
对于期货的投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为了与现货资产期限匹配可以展期,进行套期保值。在进行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6、其他资产投资策略
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等《关于扩大企业年金投资范围和发行养老金产品等问题的通知》中新增的投资产品,我公司将根据相关要求,建立相应投资规范和风控措施,择机进行投资。
(四)投资管理流程
x公司采用年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经理二级投资决策体系。年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养老金资产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投资经理负责所管理产品的日常投资运作。公司设有独立的交易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本产品的投资管理程序包含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调整等环节。
1、投资研究
x产品投资各类资产的研究依托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同时整合了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公司宏观经济团队负责分析消费、投资、进出口、就业、利率、汇率以及政府政策等因素,为资产配置决策提供支持。公司固定收益和权益研究人员按资产类属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并定期、不定期提交相应类属资产的投资建议报告,供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经理参考。
2、资产配置决策
年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判断资本市场的基本趋势,决定本产品投资在各类资产之间的分配比例范围。投资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决定本产品的具体资产配置。
3、组合构建
投资经理根据年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大类资产配置决定,结合市场情况和产品特点决定相应的投资品种和投资时机,构建投资组合。
4、交易执行
交易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5、风险与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本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
6、组合监控与调整
投资经理将跟踪经济状况、市场情况和投资品种风险收益特征的发展变化,结合本产品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投资管理人在确保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流程做出调整,并以公告形式告知份额持有人。
(五)业绩比较基准
x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三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2%。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发布的三年期“金
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如果今后有更合适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投资管理人可依据维护产品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进行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x产品为混合型养老金产品,其风险低于股票型养老金产品,高于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及货币型养老金产品,属于风险适中、具有相对稳定收益的品种。
(七)投资限制
x产品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本产品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等权益类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 30%。
2、本产品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 135%。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 40%。
3、本产品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的 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本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4、本产品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本产品资产净值的 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的比例,不得超过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5、本产品投资于单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券投资
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分别不得超过该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规模的 20%。
6、本产品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
7、本产品资产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8、本产品可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主体,限于以下两类:(1)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金融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该金融集团公司的其他控股子公司。
9、本产品可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风险等级为发行银行根据银监会评级要求,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或者二级;(2)投资品种仅限于保证收益类和保本浮动收益类;(3)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理;(4)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300 亿元人民币或者在境内外主板上市,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 级或者相当于A 级的
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投资级或者以上的信用级别。
10、本产品可投资的信托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限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专门为企业年金基金设计、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2)信托产品投资合同应当包含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3)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级或者相当于 AA+级的信用级别。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豁免外部信用评级:a.偿债主体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90 亿元人民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 亿元人民币;b.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人,担保人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90 亿元人民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 亿元人民币;(4)安排投资项目担保机制,但符合上述第(3)款 a 条规定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豁免担保;(5)发行信托产品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30 亿元人民币。
11、本产品可投资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履行完毕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所有合法程序;(2)基础资产限于投向国务院、有关部委或者省级政府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债权资产;(3)投资合同应当包含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4)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 级或者相当于 A 级的信用级别;(5)投资品种限于信用增级为 A 类、 B 类增级方式;(6)发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12、本产品可投资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限于结构化分级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2)不得投资于商品期货及金融衍生品;(3)不得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4)发行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1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并严格遵守投资管理人内部有关投资决策管理及关联交易管理等制度的前提下,本产品可以投资于产品份额持有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所发行、管理、保荐、托管、销售或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或利益联系的金融产品,或者与该等金融产品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14、本产品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价值;(3)不得买入股指期货套期保值。
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养老金产品初始投资运作之日起3 个月内使产品的投
资范围及比例符合第 11 号令、第 92 号文、第 23 号文、第 24 号文、第 64 号文等法规文件规定及产品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本养老金产品规模变动等投资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计划不符合投资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相关品种可上市交易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对于因产品大额申购或赎回等不可避免原因引起的产品净资产规模在 10个交易日内变化 10%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产品投资管理人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人社部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本产品,则本委托财产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三、产品的资产
(一)产品资产总值
产品资产总值是指本产品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本产品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产品资产净值
产品资产净值是指产品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产品资产的账户
x产品需按有关规定开立本产品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上述账户与投资管理人、产品托管人、产品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产品资产账户相互独立。
(四)产品资产的处分
1、本产品资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并由托管人保管。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因产品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归入产品资产。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产品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产品资产的债权不得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固有资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产品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产品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投资管理人、产品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产品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
3、除依据第 11 号令、第 92 号文、第 23 号文、第 24 号文、第 64 号文、
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产品资产不得被处分。非因产品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产品资产强制执行。
十四、产品的会计政策和产品资产的估值
(一)会计政策
1、投资管理人为本产品的会计责任方;
2、本产品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产品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本产品采用份额法计量,计量标准为人民币/单位,投资组合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产品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投资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产品会计报表,并保存会计账目、凭证、会计报表至少15 年; 7、产品托管人定期与投资管理人就本产品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估值日
本产品以首笔申购份额确认日作为运作起始日,自运作起始日起,每个交易日对产品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原则
投资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各自以本产品为主体,采用份额法计量方法,独立建账、独立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
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相关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分别在每个交易日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产品托管人应当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人计算的估值结果。
(四)估值对象
产品资产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范围内运营取得的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五)估值方法
投资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0 号-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共同确定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估值,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
计算。
6、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以投资本金列示,按产品预定收益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7、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照银行存款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并将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与计提金额的差异调整利息收入。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投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产品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0、如投资管理人或产品托管人发现产品估值违反产品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1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产品资产净值计算和产品会计核算的义务由投资管理人承担。本产品的产品会计责任方由投资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产品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投资管理人对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并应当注明该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未经托管人复核一致。
(六)估值程序。
1、产品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同一估
值日的本产品份额总数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投资管理人应每个交易日对产品资产估值。投资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产品资产估值后,将产品份额净值结果发送托管人,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投资管理人于 T+1 日内在指定网站及其官方网站上对份额持有人披露。月末、季末和年末估值复核与产品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估值频率。
投资管理人应每个交易日(T 日)对本产品资产估值。用于本产品信息披露的产品份额净值由投资管理人负责计算,复核。投资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产品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产品托管人。产品托管人应在当日对净值计算结果完成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投资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人于 T+1 日内在指定网站及其官方网站上对份额持有人披露。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产品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八)投资管理人、产品托管人发现本产品估值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本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九)当本产品资产的估值导致产品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含第 4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产品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本产品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投资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十)由于投资管理人对外披露的任何本产品净值数据错误,导致本产品资产或本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投资管理人有过错的,应对此承担责
任。若产品托管人无过错,则产品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产品托管人有过错,则产品托管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本产品资产或本产品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投资管理人及产品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投资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产品托管人应予以配合。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投资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十一)如果产品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投资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投资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本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披露,并应当注明该份额净值计算结果未经产品托管人复核一致。产品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五、养老金产品的收益与分配
由于本产品为开放式产品,且资金性质为长期养老金资金,所以本养老金产品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六、产品的费用与税收
(一)本产品管理费
1、本产品管理费按照年管理费率 0.45%的固定费率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本产品管理费;
E:为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首日不计提,合同终止日投资管理费于合同终止日当天计提);
R: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年费率。
产品投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在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由产品管理人向产品托管人发送产品投资管理费划付指令,产品托管人复核后从产品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产品投资管理人。如果养老金产品投资运作的会计季度(成立当季度或最后一季度)为非完整会计季度,以当季度的实际运作天数计提并支付。
2、本产品不收取业绩报酬,不提取风险准备金。
3、本产品投资南方基金自身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该部分投资资产在养老金产品层面不再收取投资管理费。
(二)本产品托管费
x产品托管费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C=E×S/当年实际天数。 C: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产品资产净值(首日不计提,合同终止日托管费于合同终
止日当天计提);
S: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费年费率。
产品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在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由产品管理人向产品托管人发送产品托管费划付指令,产品托管人复核后从产品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产品托管人。如果养老金产品投资运作的会计季度
(成立当季度或最后一季度)为非完整会计季度,以当季度的实际运作天数计提并支付。
(三)产品的其他相关费用
1、除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本产品费用,由托管人根据第 11 号令、第
24 号文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本产品费用。
2、本产品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证券交易费用、资金划拨费用以及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的开户及变更费用、清算费用、审计费用、律师费用等,从本产品资产中扣除。
(四)不列入产品费用的项目。
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产品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产品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产品费用。产品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律师x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产品资产中支付。
(五)费率调整的情况。
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可根据产品发展情况调整产品管理费率、产品托管费率。调高产品管理费率、产品托管费率的,投资管理人应当事先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应当在公告后重新向人社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通
过后,变更生效,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调低产品管理费率、产品托管费率的,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同时向人社部报告。投资管理人应配合不同意调高投资管理费和托管费费率的投资人退出。
(六)产品税收
x产品和本产品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七)本产品中的资产投资于投资管理人自身管理的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人对该部分投资资产在本产品层面不再收取投资管理费。
十七、产品的信息披露和监督
x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产品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及公司官网上披露。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向投资管理人披露。
本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产品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或者产品份额发售机构;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产品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产品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本产品的基本信息披露
1、投资管理人在收到本产品备案确认函的下一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及其公司官网上披露本产品信息。
2、本产品的投资经理发生变更,投资管理人自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在指定网站及其公司官方网站上披露。
(二)本产品的运行情况披露
1、本产品存续期间,投资管理人于每个交易日在指定网站及其公司官网披露经产品托管人复核、审查和确认的单位净值。
2、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提交经托管人
确认财务管理数据的养老金产品季度报告。在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财务管理数据的养老金产品年度报告。报告格式及内容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为准。
3、投资管理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临时报告事项,应当自知晓该事件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报告,如涉及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的事项,需按规定执行。临时报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管理人减少注册资本、合并、重大股权变动、分立、解散、依法被撤消、决定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或者由接管人管理其资产;
(2)投资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委托投资资产投资经理及直接负责企业年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3)投资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诉讼或仲裁;
(4)投资管理人发现托管人有不利于委托投资资产利益的行为;
(5)投资管理人由于违法违规而受到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处罚;
(6)可能使委托投资资产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4、投资管理人、产品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人社部报告本产品的管理情况,同时抄报有关业务监管部门,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产品合同、托管合同、投资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投资说明书、产品生效公告、临时公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产品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投资管理人所在地、产品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投资管理人的公司官网上进行查阅。
(四)本产品的监督
1、投资管理人负责本产品的投资比例控制;产品托管人负责监督。
2、投资管理人应当接受份额持有人的监督。
十八、禁止行为
投资管理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虚假信息;
(二)在新股认购、增发以及债券一级市场申购等过程中,优先考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业务;
(三)在研究、咨询等方面没有为本产品的管理人员提供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同样充分的信息和便利;
(四)侵占、挪用养老金产品财产;
(五)在管理委托投资资产过程中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六)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资产为本产品份额持有人或者相关管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私自动用或处分养老金产品基金财产;
(八)将管理的养老金产品投资资产产生的债权债务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相抵销;
(九)投资管理人在合同期内将委托投资资产转由第三方进行投资管理;
(十)以获取佣金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十一)从事可能使委托投资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十二)将养老金产品资产直接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
(十三)动用养老金产品资产故意配合任何证券的发行或间接发行,损害企业年金基金的利益;
(十四)利用养老金产品资产配合投资管理人股东、所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发起人以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损害养老金产品的利益;
(十五)利用委托投资资产故意操纵任何证券的价格;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十九、风险揭示
(一)政治、经济和社会风险:因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状况的转变,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以及国际经济因素的变化,对金融市场造成较大的波动,从而对本产品的投资收益带来不利的影响。
(二)利率风险:因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等导致的利率波动,影响到本产品所持有资产的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从而使本产品面临收益降低或丧失新投资机会的风险。
(三)汇率风险:因货币汇率变动引起的国内资本输出输入,以及汇率变动引起的进出口企业收益预期的变化,将对国内货币资金、证券市场供求状况以及证券价格产生影响,并进而使本产品的投资收益面临风险。
(四)信用风险:因债券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回购交易对手在到期交割责任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债权计划偿债主体到期无法足额还本并支付投资收益、信托产品交易对手无法履约等将都使本产品的投资收益面临损失;此外,当信用产品发行人的信用评级降低时,也将导致所投资的信用产品面临收益下跌的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养老金产品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管理合同的约定开放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份额持有人须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赎回申请,发生大额赎回或巨额赎回的情形须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在份额持有人提出赎回申请时,若养老金产品的投资不能迅速变现,或者变现时对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养老金产品收益水平。由于本产品投资范围包括部分流通受限产品,在份额持有人提出赎回申请时,养老金产品若持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则存在着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风险。
(六)管理风险:在本产品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投资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本产品的收益水平。投资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产品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七)不可抗力风险: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可能导致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的风 险。
(七)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产品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产品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产品投资带来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投资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3)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投资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4)利益冲突风险:投资管理人可将委托投资资产投资于与本产品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主体所发行、管理、保荐、托管、销售或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或利益联系的金融产品,或者该等金融产品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可能因对关联交易等制度执行不严格而产生利益冲突或利益转移的风险。
(5)因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因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会导致产品资产损失,影响产品收益水平。
二十、产品的变更、终止与资产的清算
(一)本产品的变更
1、本产品发行后,投资管理人不得变更本产品类型。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产品发生变更:
(1)本产品名称变更;
(2)本产品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调高;
(3)本产品投资政策变更;
(4)备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内容变更;
(5)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投资管理人在与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变更本产品,但应当事先以公告等方式告知份额持有人后,向人社部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本产品变更,原产品登记号不变。
3、投资管理人在不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与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对本产品以下内容进行变更:
(1)调低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含赎回费率);
(2)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3)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
上述变更生效的时间由投资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确定。投资管理人自变更生效之日起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二)本产品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产品终止:
1.投资管理人与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2.人社部按照规定决定终止的;
本产品自人社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起终止。
(三)产品资产的清算
1、本产品终止的,投资管理人应当以公告等方式事先告知份额持有人,并组织清算组对产品资产进行清算,清算费用从产品资产中扣除。
2、清算组由投资管理人、产品托管人、份额持有人代表以及投资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成。
3、如本产品终止之日仍持有不可流通非现金资产的,未变现资产于清算期间损益由全体资产委托人享有或承担,清算小组可将已变现资产在计提相关费用后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其余不可流通非现金资产应在该证券可流通变现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变现,在计提相关费用后按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二次分配,直至所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全部清算完毕。
4、清算组应当自清算工作完成后 3 个月内,向人社部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该报告同时向份额持有人公告。
二十一、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中的声明与承诺严重失实或有重大遗漏,视为该方违约。因本合同当事人违约给养老金产品财产或者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或本合同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由于双方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过错程度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2、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不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等其它非合同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意外事故;
3、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
(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三)本合同期间,除本合同约定原因外,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应当赔偿由此给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养老金产品资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十二、产品合同的效力
产品合同是约定产品当事人之间、产品与产品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产品合同自产品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人社部书面确认,且首笔认购资金进入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之日起生效。产品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产品合同规定的产品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人社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止。
(二)本产品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投资管理人和产品份额持有人在内的产品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产品合同正本一式贰份,除人社部持一份外,投资管理人持有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产品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注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产品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一)对于因本产品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产品合同有关的争议,产品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在争议处理期间,除争议事项之外,本产品合同当事人应继续履行产品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本产品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四、其他事项
(一)本产品合同有效期内,如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产品合同条款与其有抵触的,相抵触之处应当按实际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如果本产品合同任何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而构成无效,并不影响产品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三)本产品合同自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或转入申请之日起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投资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将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另行约定。
「本页为《南方基金乐盛混合型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之签署页」
投资管理人(公章):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投资人/份额持有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