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 (2) 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
违约事件 5.1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以下简称“违约事件”): (1)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 (2) 借款人和/或抵押人违反其与贷款人或其任何分支机构签署的任何其他协议、合同或文件项下的义务; (3) 借款人和/或抵押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又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 借款人和/或抵押人未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任何承诺,或借款人和/或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被证明是不正确的、不真实的或具有误导性的; (5) 发生了针对抵押物的查封、扣押、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事件; (6) 未经过贷款人事先同意,抵押人擅自转让、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或对抵押物的任何部分的权益设置任何担保权益;或有任何第三方就抵押物主张任何权利; (7) 无论是否已被给付任何补偿,抵押物或其重要部分被没收、征用或被收购; (8) 发生了针对借款人和/或抵押人或抵押物的、并将会对借款人和/或抵押人的财务状况或抵押物的价值或借款人和/或抵押人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行政程序或任何其他情况; (9) 由于借款人和/或抵押人的行为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以致不足以清偿被担保债务; (10) 借款人和/或抵押人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约定。 5.2 一旦发生上述任何违约事件,贷款人即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 要求借款人和/或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进行补救; (2) 自违约发生之日起至借款人补救之日止向借款人收取本合同约定的罚息; (3) 拒绝借款人的任何提款要求或申请; (4) 宣布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贷出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5) 从借款人在贷款人或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币种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划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并在此同意和授权贷款人进行本条约定的扣划; (6) 宣布行使或实现有关本合同项下之贷款的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要求提供额外的担保; (7) 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抵押人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8) 其他贷款人认为需要采取的合法措施。 5.3 一旦发生上述任何违约事件,贷款人即有权向抵押人发出处置抵押物的通知,抵押人在接到贷款人的通知之日起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期限内将抵押物交由贷款人处置。贷款人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依法实施和实现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抵押权,包括贷款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一经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和/或借款人须协助贷款人取得与贷款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批准或同意,或协助贷款人办理其他一切必要的手续。贷款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贷款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5.4 贷款人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所得的款项,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以下顺序处理: (1) 用以支付贷款人因行使其权利或处分抵押物所产生的或引起的一切费用和开支; (2) 用以支付贷款人因处分抵押物而需交纳的税款; (3) 用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所担保的被担保债务。如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不足以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所担保的被担保债务,贷款人仍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开标异议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废标(终止)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磋商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情形除 外; (4) 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确定成交供应商 30.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0.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0.3 采购人自行组织磋商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声明和保证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成交通知书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结果公告时,在云平台同步发送至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可在云平台自行下载打印《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将作为授予合同资格的唯一合法依据。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不得放弃成交。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 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4、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