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违约的处罚 a、 监理人擅自更换监理组人员的,委托人可扣取违约金:总监理工程师 5 万元/人·次。
b、 委托人要求更换的,或因工伤、死亡无法继续履行监理职责而更换的,或因业务素质、 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等原因而被委托人要求更换的,不予扣取违约金。但监理人员采取消极履行监理职责、故意违规等迫使委托人要求更换的,应按照监理人擅自更换监理人员扣取违约金。
c、 现场施工期间,必须有主要监理人员到场巡查,每名主要监理人员的总出勤率不低于 90%,否则将视为监理人违约,监理人员的休假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合理安排,除特殊情况外,主要监理人员的休假必须事先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主要监理人员在正常施工时间未向委托人请假离岗的,委托人可扣取违约金:总监理工程师 5000 元/人·天,其他监理工程师 1000 元/人·天。 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工程师擅自离岗连续达 7 天及以上、或累计达 14 天及以上的,或累计驻场时间未达到投标承诺驻场时间 2/3 以上的,视同监理人擅自更换人员。 必须旁站的岗位缺岗的,委托人将收取 500 元/人·次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