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支付 样本条款
中期支付. 12.3.1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中期支付. 9.3.1 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9.3.2 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中期支付. 12.3.1 勘测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勘测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中期支付.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支付规定如下:按监理人员、办公设施、交通设施、 试验设施、生活设施的实际投入情况每三个月由项目办对监理服务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考评结果结算监理费用,支付的监理进度款达到合同价格的 70%暂停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格的 80%,工程审计结算办理完成后 30 日内付至合同价格的 97%;缺陷责任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 30 日内付清全部监理费。
中期支付. 10.4.1 支付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中期支付. 9.3.1 监理人应在各月末向委托人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按委托人批准格式填写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一式三份,该付款申请单包括以下栏目,监理人应逐项填写清楚:
(1) 本月应向监理人支付的(结算的)监理服务费用;
(2) 本月应支付的监理服务变更费用;
(3) 本月应支付的预付款;
(4) 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
(5) 本月应扣回的预付款;
(6) 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
9.3.2 委托人将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并予以支付。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支付原则如下:
(1) 施工期间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根据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本月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时间 计算并支付(各岗位监理人员的人月数以监理人记录并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监理人员出勤情况为依据)。本项目各月累计支付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总额不得超过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费报价清单中填报的施工期监理人员服务费合计金额,超过部分委托人将不再予以支付①。
(2) 施工期间的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由监理人使用,上述四项设施费的报价总额按月度等额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必须保证实际投入本项目的办公设施、交通设施、试验设施及生活设施能满足本交易文件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且不低于监理人交易响应文件中所列设施,否则委托人将根据本合同第 11.1.2 项的规定从其报价总额中扣除违约赔偿金。
(3) 缺陷责任期阶段内的监理人员服务费、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将在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开始后,分四次等额支付给监理人。
(4) 监理服务变更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在监理服务所对应工作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或按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5) 根据合同条款第 8.2.2 项约定对监理人的奖励,委托人应于对监理人的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6) 根据合同条款第 11.1 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违约赔偿金,由委托人从对监理人的当期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中予以核减;当期监理服务费不足以抵扣违约赔偿金时,则从后续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
(7) 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 11.2 款确定的委托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后在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9.3.3 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加手续费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
9.3.4 委托人对监理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 7 天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
9.3.5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中期支付. 支付方式修改为: 正常监理服务费用为施工期(含施工准备期)、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全部费用。本项目监理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施工期监理服务费应依照施工期监理服务费计算表,交易响应人结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投入监理人员数量、服务时间,结合自身因素及相关风险,进行交易响应报价;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费应依照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计算表中的监理人员数量、服务时间计算,总额包干。 委托人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监理人于每期支付的当月 7 日前将该期 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上报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 7 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 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
中期支付. 12.3.1 中期支付申请的格式及份数: 。
12.3.2 逾期付款违约金: 每延期支付 1 天,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拖欠金额的 ‰18的违约金。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支付规定如下:按当地政府财政相关支付规定执行。
中期支付. 委托人按照检测单位的实际检测工作量进行支付。检测单位完成相关检测工作并按要求向委托人递交检测报告,经委托人确认后,由检测单位在每月 15 日前提出书面请款申请,委托人按检测单位已完成工作量的 80%支付进度款。 付款前检测单位须向委托人提供等额有效发票,因检测单位延迟提供发票导致委托人不能按期付款,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检测单位应提供真实、有效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如检测单位提供虚假、虚开或不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有权拒收或退回,检测单位应负责无偿更换,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造成委托人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税款等情形的,检测单位需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其他损失。
中期支付. 12.3.1 中期支付申请的格式及份数: 发包人另行通知 。
12.3.2 逾期付款违约金:每延期支付 1 天,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拖欠金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