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原則. 得標商於收到正式通知書後,於指定時間內完成設備標售金額匯款,匯款完成後提供匯款證明供匯款證明供順豐公司核實。
付款原則. 月結 30 天(當月 25 日前寄送發票,次月 25 日付款)
付款原則. 首次安裝於驗收完畢後,提供本司人員驗收確認單,並檢附發票送至本司請款單位,於收到發票後次月三十日月結電匯,偶後每月租金亦是如此。
付款原則. 交貨驗收無誤後三十天給付。
付款原則. 5.1 供應商應於每月5日前,就其前一個月/前一期/依本契約所提供之服務工作,出具契約工作計價方式、同額統一發票等相關憑證表單及其他契約要求文件,送達本司審核,經本司審核無誤且無待供應商補正文件者,本司應於收受供應商全部請款文件後三十日,將本司所核定之同意付款金額電匯至供應商書面指定之中華民國境內供應商銀行帳戶。如供應商送達請款文件之日期晚於每月5 日,則遞延一個月付款。但供應商之請款文件未齊全或錯誤須退回供應商補正者,本司得視補正情形遞延付款期限。前開日期如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銀行工作日。
付款原則. 5.1 訂金為車輛總價 20%,簽約完成收到發票後三十天給付。
5.2 二次款為車輛總價 60% ,車輛車體完成收到發票後三十天給付。
付款原則. 7.1 供應商應於每月5日前,就其前一個月/前一期/依本契約所提供之服務工作,出具契約工作計價方式、同額統一發票等相關憑證表單及其他契約要求文件,送達本司審核,經本司審核無誤且無待供應商補正文件者,本司應於收受供應商全部請款文件後三十日,將本司所核定之同意付款金額電匯至供應商書面指定之中華民國境內供應商銀行帳戶。如供應商送達請款文件之日期晚於每月5 日,則遞延一個月付款。但供應商之請款文件未齊全或錯誤須退回供應商補正者,本司得視補正情形遞延付款期限。前開日期如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銀行工作日。
7.2 辦理本契約每次計價時,供應商方皆必須先繳交投保單,否則不予計價。
7.3 本司會可隨時要求,供應商提交進場之派遣人員,勞健保投保資料,若供應商未投保,不予計價該員款項,經稽查達三次者,本司有權取消終止合約。
付款原則. 公費及自費為月繳制,收到發票及相關請款單據後次月 25 日付款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