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偿方式 样本条款

代偿方式. (1) 中湘实业同意以其自有资金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资金代当事人偿还中信证券享有的全部债权。 (2) 经各方协商一致,中信证券同意在中湘实业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实际代偿债务的前提下,免除当事人债务项下的违约金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免除金额为 3,980.23 万元,即中湘实业按本协议代当事人偿还的债 (3) 各方同意于 2016 年 3 月 15 日前,中湘实业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将本协 议第 2.2 条约定的全部代偿款项汇入管辖法院指定的执行账户内,如因节假日等 因素导致中湘实业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无法在 3 月 15 日前完成所有的划款手续, 则划款期限可再宽限 3 个工作日。 (4) 各方同意,中湘实业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将全部代偿款 项汇入管辖法院指定执行账户并经管辖法院和中信证券确认无误后 3 个工作日内,且相关股份在先冻结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已经解除冻结的前提下,中信证券向管辖法院提交本协议约定的相关股份解除冻结申请,解除冻结后中信证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解除相关股份质押登记的申请或相关指令(包括但不限于购回指令、终止购回指令),并将申请或相关指令(包括但不限于购回指令、终止购回指令)的系统截图打印件提供给中湘实业,中湘实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在系统截图打印件上签字后交予中信证券。 (5) 当事人、中湘实业在此确认:中信证券依照本协议 2.4 条的约定提交了解除相关股份质押登记的申请或相关指令(包括但不限于购回指令、终止购回指令)后,无论中湘实业是否在系统截图打印件上签字,当事人、中湘实业均同意管辖法院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无条件向中信证券全额划付代偿款项:如在 2016 年 3 月 31 日之前,中信证券已按照 2.4 款的约定提交了解除相关股份质押的申请或相关指令(包括但不限于购回指令、终止购回指令),且已取得了由中湘实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系统截图后,当事人、中湘实业均同意,中信证券可凭中湘实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收的该系统截图向管辖法院申请提前划付全部代偿款项。 (6) 中信证券足额收到以上代偿款项后,即视为当事人清偿了全部债务。中湘实业代当事人偿还全部债务后,中湘实业与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均与中信证券无关,中湘实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回或返还前述任何款项。 (7) 各方确认,中湘实业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管辖法院的如下执行账户汇入代偿款项: 开户行:民生银行深圳福民支行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账号:1821014210000466 (8) 中湘实业作为本次当事人债务清偿的代偿方,待其代当事人向中信证券按本协议约定偿还债务后,享有对当事人相应的债权,具体偿还方式由当事人、中湘实业双方另行协议约定。 (9) 如中湘实业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向管辖法院足额划付代偿款项,则当事人负责自行向中信证券偿还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全部 债务,中信证券将对债务不予进行任何减免,当事人仍应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债权金额偿还中信证券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中信证券有权要求在当事人偿还上述全部债务前,继续保持相关股份处于冻结的现状,有权直接向管辖法院申请对相关股份继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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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 基本要求 1、 投标方所供的货物,必须符合中国最新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符合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特殊要求。 2、 投标方所供货物涉及的专利权技术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其它技术等,应保证招标方不因此受到任何侵权指控以及实际损失。 3、 投标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的先进性、可靠性、经济性和实用性,并为全新货物(或设备)。 4、 投标方应满足招标方提出的各项技术要求,必要时应当免费提供技术承诺或担保。 5、 投标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或设备)为中国政府指定或规定的主管部门公布的非淘汰货物(或设备),并尽力提供中国政府指定或规定的主管部门认可的环保型和节能型货物(或设备)。 6、 投标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的完整性和成套性,能保证货物的正常运行、使用。 7、 投标方应对招标方采购的货物所涉及的技术、产能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招标方拥有追究投标方泄密责任的权利;招标方如有需要,投标方应无条件签署保密协议。

  • 委託内容 受託者の事業範囲は以下のとおりであり、受託者はこの事業範囲を証するものとして許可証の写しを委託者に提出し、本契約書に添付するものとする。なお、許可事項に変更があったときは、受託者は速やかにその旨を委託者に書面をもって通知するとともに、変更後の許可証の写しを委託者に提出し、本契約書に添付するものとする。

  • 安装方式 要求镶嵌式安装在讲台。

  • 本授权书声明 注册于 (投标人住址)的 (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

  • 终止公告 项目废标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xx.xx/)、上发布终止公告,终止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 补偿方式 若盈利承诺期间各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低于目标净利润数,丙方需向乙方进行现金补偿。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甲方在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的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出具专项审核 意见,并根据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在甲方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报 告中披露标的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实际净利润数与目标净利润数的差异 情况,并于承诺期结束后,由负责甲方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承诺期内 累计实现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根据前述 专项审核意见,标的公司承诺期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小于累计目标净利润数的,则 丙方应于前述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十日内,以现金方式对乙方进行足额补偿。 每年现金补偿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目标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 净利润)÷盈利承诺期间承诺净利润总和×本次交易对价总额-已支付现金补偿额。 净利润数均以标的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确定。 承诺期满后,各方按照标的资产在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情况计算累计现金补偿金额,如各年度累计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超过承诺期累计应付现金补偿金额,则超额部分由乙方向丙方返还。 利润补偿的上限为丙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转让价款总额。

  • 再委託 再委託は原則禁止となります。ただし、業務仕様書に特別の定めがあるとき または発注者の承諾を得たときは、本件業務全体に大きな影響を及ぼさない補助的な業務に限り再委託は可能です。

  • 承销方式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 招标方式 1.1 本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公告中所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