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货款 样本条款

代收货款. 代收货款是指在发行人提供快递服务基础上,按照寄件方客户与收件方客户达成交易协议的要求,为寄件方客户提供快递服务的同时代寄件方客户向收件方客户收取货款的服务。 发行人提供的代收货款服务支持现金、POS、顺手付、储值卡等多种收款方式,并根据月代收货款金额与返款周期收取代收货款金额一定比例的服务费。 发行人对代收货款合作方提出了严格的资质要求。代收货款商品必须是合法生产、依法经营、有质量保证及合格的产品,产品应与广告或宣传一致,且可提供明确的售后服务标准、流程或文件以及时响应收件方客户的投诉。若寄件方客户存在假冒伪劣商品、虚假承诺、盗用他人客户信息等商业诚信问题,一经发现,公司即停止合作,以最大程度的保障客户利益,维护公司品牌形象。 受速运物流及供应链板块业务特性影响,公司的客户以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中小企业为主,比较分散,单笔交易金额较小;2020 年,发行人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合计为 80.54 亿元,占年度销售额的比例仅为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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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询价公告 第二章 询价采购函第三章

  • 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本合同货物的交付时间和交货地点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有明确规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资金来源限制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税款 根据中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签约各方同意本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产品管理人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并由产品管理人根据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由此可能会使理财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请投资者知悉。投 资者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投资理念 本产品将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原则,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市场状况和资金供求的深入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构建及调整投资组合,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 其他要求 采用“现场网上开标”模式进行开标,投标人需到达开标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