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為管理維護用地範圍. 宜蘭縣礁溪鄉湯仔城段 0、00(部分)、15-1、61 (部分)地號土地,土地面積約 6,208.53 m2(以實際點交為準),詳如第 3章所示。除經主辦機關同意者外,民間機構不得於此範圍內從事任何營運利用(如有臨時性使用需要,民間機構得依宜蘭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等規定申請使用)。另民間機構應無償負責此範圍內(不含湯圍溝公共澡堂建物)之用水與用電費用、環境清潔(如環境清潔、垃圾清運)、植栽維護(如植栽維護、割/除草)、土木整治維修(如土木環境及基礎設施維護維修)、水電整治維修(如水電管路及機電設備維護維修)等,倘遇有其他硬體設施財產(不含湯圍溝公共澡堂建物)之損壞修繕、植栽修復或新植等情形,除本案投資契約另有約定外,民間機構應負責處理並通報主辦機關後始得為之,並於處理完成後 7 日內通知主辦機關執行情形。
代為管理維護用地範圍. 宜蘭縣礁溪鄉湯仔城段 0、00(部分)、15-1、61 (部分)地號土地,土地面積約 6,208.53 m2(以實際點交為準),詳如圖 1、表 1 所示。除經主辦機關同意者外,民間機構不得於此範圍內從事任何營運利用(如有臨時性使用需要,民間機構得依宜蘭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等規定申請使用)。另民間機構應無償負責此範圍內(不含湯圍溝公共澡堂建物)之用水與用電費用、環境清潔(如環境清潔、垃圾清運)、植栽維護(如 植栽維護、割/除草)、土木整治維修(如土木環境及基礎設施維護維修)、水電整治維修(如水電管路及機電設備維護維修)等,倘遇有其他硬體設施財產(不含湯圍溝公共澡堂建物)之損壞修繕、植栽修復或新植等情形,除本案投資契約另有約定外,民間機構應負責處理並通報主辦機關後始得為之,並於處理完成後 7 日內通知主辦機關執行情形。 註:圖中詳細圖說資料可參閱本申請須知附件 16。
圖 1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與代為管理維護用地範圍示意圖 表 1 地籍資料一覽表 項目 地段 地號 使用面積(㎡)註 1 使用分區註 2 所有權人 管理者 備註 公共建設所需 用地範圍 A 礁溪鄉湯 仔城段 15(部分) 736.09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宜蘭縣 宜蘭縣政府 BOT B 礁溪鄉湯 仔城段 15(部分) 497.91 OT C 礁溪鄉湯仔城段 61(部分) 840 宜蘭縣 宜蘭縣 政府 BOT 62 379.99 礁溪鄉 宜蘭縣礁溪鄉 公所 小計 1,510.1 - 合計 2,744.1 - 代為管理維護用地範圍 礁溪鄉湯仔城段 1 645.52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宜蘭縣 宜蘭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