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用地. 指經甲方同意之公共建設整體計畫所需之用地,位於大甲區劍井段498、503、504、505、506、507、508、510、511、
本案用地. 指為完成本案公共建設而經甲方同意之公共建設整體計畫所需之用地,含公共建設及其附屬設施及附屬事業所需之用地。
本案用地. 指本案所使用之土地。基地座落於臺南市中西區星鑽段 2407 地號商業區用地:商四(1),土地面積 1143.49 帄方公尺(土地範圍詳附件 1)。
本案用地. 指「附件 1 之第 1.1 條」所記載之土地。
本案用地. 指宜蘭縣礁溪鄉湯仔城段 1、15、15-1、61、62、63 等 6 筆地號土地,土地面積合計約 8,952.63 m2(以實際點交為準),並分為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範圍及代為管理維護用地範圍:
本案用地. 本建物坐落於臺中市清水區海濱段臨港小段2211-2 及2220-1 地號,即為完成臺中市海洋生態館而經甲方同意之公共建設整體計畫所需之用地(詳附件 1)。
本案用地. 指宜蘭縣冬山鄉珍珠二段 000 地號等 47 筆土地,土地面積合計約 164,332.35 平方公尺(以實際點交為準),並分為增改修建營運範圍及義務維護管理範圍:
本案用地. 指本案所使用之土地。即位於屏東市新海豐段 0234、0236、 0237、0238、0239、0240、0244、0245、0246、0247、0248、0249 地 號等 12 筆土地,面積合計約 11,324.18 平方公尺(實際面積以土地登記簿所載為準),屬非都市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本案用地基本資料詳如附件 1。
本案用地. 指本案所使用之土地。即變更虎頭埤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發佈實施公告,臺南市新化區礁坑子段 589-100 地號內之旅 遊服務區,土地面積約 13,090 平方公尺。(以實地點交與測量結果為準)。
本案用地. 指為完成本案建設而經甲方同意之公共建設整體計畫所需之用地,為屏東縣屏東市舊酒廠段 0 地號土地,總面積為 10,449.08 平方公尺,其中 OT 範圍面積約 7,368.08 平方公尺,BOT 範圍面積約 3,081 平方公尺(日後 OT範圍及 BOT 範圍之實際面積及範圍以土地登記簿所載資料為準),詳附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