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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用地 样本条款

本案用地. 指經甲方同意之公共建設整體計畫所需之用地,位於大甲區劍井段498、503、504、505、506、507、508、510、511、
本案用地. 指為完成本案公共建設而經甲方同意之公共建設整體計畫所需之用地,含公共建設及其附屬設施及附屬事業所需之用地。
本案用地. 指「附件 1 之第 1.1 條」所記載之土地。
本案用地. 指本案所使用之土地。基地座落於臺南市中西區星鑽段 2407 地號商業區用地:商四(1),土地面積 1143.49 帄方公尺(土地範圍詳附件 1)。
本案用地. 本建物坐落於臺中市清水區海濱段臨港小段 2211-2 及 2220-1 地號,即為完成臺中市海洋生態館而經甲方同意之公共建設整體計畫所需之用地(詳 附件 1、2)。
本案用地. 指為完成本案建設而經甲方同意之公共建設整體計畫所需之用地,為屏東縣屏東市舊酒廠段 0 地號土地,總面積為 10,449.08 平方公尺,其中 OT 範圍面積約 7,368.08 平方公尺,BOT 範圍面積約 3,081 平方公尺(日後 OT範圍及 BOT 範圍之實際面積及範圍以土地登記簿所載資料為準),詳附件 1。
本案用地. 指宜蘭縣礁溪鄉湯仔城段 1、15、15-1、61、62、63 等 6 筆地號土地,土地面積合計約 8,952.63 m2(以實際點交為準),並分為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範圍及代為管理維護用地範圍: 1.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範圍:宜蘭縣礁溪鄉湯仔城段 15(部分)、61(部分)、 62、63 地號土地,土地面積約 2,744.1 m2(以實際點交為準),分為 BOT 及 OT 兩部分,說明如下並詳如第 3 章所示。 (1) BOT 部分:宜蘭縣礁溪鄉湯仔城段 15(部分)、61(部分)、62、63 地號土地,面積約 2,246.19m2(以實際點交為準)。 (2) OT 部分:宜蘭縣礁溪鄉湯仔城段 00(部分)地號土地,面積約 497.91m2 (以實際點交為準)。
本案用地. 指為完成本案建設而經甲方同意之公共建設整體計畫所需之用地,為高雄市左營區興隆段 27、43、45、52、11、15、23、23-2 地號等 8 筆土地,總面積約為 4.67 公頃(如因更正、分割、重測等原因致標示面積有所變動,以地政機關登記之資料為準),詳本契約附件 1。
本案用地. 指宜蘭縣礁溪鄉湯仔城段 1、15、15-1、61、62、63 等 6 筆地號土地,土地面積合計約 8,952.63 m2(以實際點交為準),並分為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範圍及代為管理維護用地範圍: (1)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範圍:宜蘭縣礁溪鄉湯仔城段 15(部分)、61(部分)、62、63 地號土地,土地面積約 2,744.1 m2(以實際點交為準),分為 BOT 及 OT 部分,詳如附件 1 所示。 ‧BOT 部分:宜蘭縣礁溪鄉湯仔城段 15(部分)、61(部分)、62、63 地號土地,面積約 2,246.19m2(以實際點交為準)。 ‧OT 部分:宜蘭縣礁溪鄉湯仔城段00(部分)地號土地,面積約497.91m2 (以實際點交為準)。 (2) 代為管理維護用地範圍:宜蘭縣礁溪鄉湯仔城段 0、00(部分)、15-1、 61(部分)地號土地,土地面積約 6,208.53 m2(以實際點交為準),詳 如附件 1 所示。除經甲方同意者外,乙方不得於此範圍內從事任何營運利用(如有臨時性使用需要,乙方得依宜蘭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等規定申請使用)。另乙方應無償負責此範圍內(不含湯圍溝公共澡堂建物)之用水與用電費用、環境清潔(如環境清潔、垃圾清運)、植栽維護(如植栽維護、割/除草)、土木整治維修(如土木環境及基礎設施維護維修)、水電整治維修(如水電管路及機電設備維護維修)等,倘遇有其他硬體設施財產(不含湯圍溝公共澡堂建物)之損壞修繕、植栽修復或新植等情形,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應負責處理並通報甲方後始得為之,並於處理完成後 7 日內通知甲方執行情形。
本案用地. 指本案所使用之土地。即變更虎頭埤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發佈實施公告,臺南市新化區礁坑子段 589-100 地號內之旅 遊服務區,土地面積約 13,090 平方公尺。(以實地點交與測量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