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推介费/代销费. 受托人有权聘请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机构为本信托计划提供代理推介服务。受托人同相关机构签署协议并支付相关的代理推介费,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书,从信托财产专户支付至相关机构指定的账户,该等费用的具体名称(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推介/代销费等)及计算方式具体以受托人与第三方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约定为准。 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规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受托人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受托人因违反信托合同和其他信托文件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计划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得由信托财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