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服务费收取 样本条款

代理服务费收取. 方式 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
代理服务费收取. 采购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收取,每家按¥1000.00 元包干价收取。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
代理服务费收取. (1) 向中标/中标供应商收取 (2) 代理服务费收取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金额为36600.00元。 中标供应商应按照要求,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服务费,并向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指定邮箱发送开具发票所需信息表(详见招标文件附表)。 注:供应商应当通过会员注册时绑定的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将服务费按时足额汇入哈尔滨产权交易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系统生成的银行账户。服务费的交纳账号同时由采购平台以短信的形式向中标供应商注册手机发送,每个项目及每个项目所划分包次的账号均不相同;每个中标供应商收到的账号均不相同,请中标供应商仔细核对账户,以其它方式交纳或第三方代交均无效。上述费用由供应商自行考虑进报价中(不得单独列项),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代理服务费的 ,视同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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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理服务费 收取 采购机构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差额定率累进法收费,以中标金额作为采购代理服务费的 计算基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规定的“货物类”计费标准计算并缴纳。

  • 代理服务费收取 方式 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

  • 代理服务费 39.1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缴费账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代理服务费。

  • 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 收取 采购机构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按成交价执行以上文件计取,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

  • 指令的发送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指令方式发送指令后,指令状态将变成“托管行已接收”或“托管行处理中”。上述指令状态改变时间视为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后,应及时查询指令状态,发现未发送成功或指令状态有误,应立即与基金托管人联系共同解决。基金托管人通过客户端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银行间成交单信息、基金申赎款信息以及管理费、托管费、销售费、席位佣金等应付款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对根据上述信息生成的电子指令进行核对或确认,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供上述信息造成生成指令金额错误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方式发送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后,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和银行间交易成交单,答复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电话。指令或成交单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填表说明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 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 入札者の義務 (1) 入札者は、入札説明書及び機構入札心得を了知のうえ、入札に参加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2) 入札者は、機構が交付する仕様書に基づいて、入札書等を提出期限内に提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また、開札日の前日までの間において機構から提出書類に関して説明を求められた場合は、これに応じ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入札の無効 競争入札に参加する者に必要な資格のない者による入札及び競争入札に参加する者に求められる義務に違反した入札は無効とす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