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信托利益的分配 样本条款

优先信托利益的分配. 每个优先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以货币资金形式向优先受益人分配该优先信托利益。
优先信托利益的分配. (1) 优先受益人信用收益业绩比较基准 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业绩比较基准为【】%/年。该业绩比较基准为优先受益人可获得信托收益的预测值,不代表优先受益人可实际获得的信托收益,也不应视为受托人对优先受益人的信托资金本金和收益的承诺或保证。 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受托人每日计提优先受益人的信托收益,每日应计提的优先信托收益=当日存续的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业绩比较基准÷365。 (2) 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 优先级受益人信托利益核算日为每自然年度 12 月 20 日、全部优先信托单位足额分配并注销的特殊核算日(如有)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包括提前终止日、正常终止日,本款以下同)。如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因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而延期的,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第 13.5 条约定分配信托利益。 (3) 优先信托利益的计算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各信托利益核算日(特别核算日除外,本项以下 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以届时现金形式信托财产扣除应付未付 信托费用及其他负债后的余额为限,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当期信托利益。每份优先信托单位按照“1 元×【】%÷365×每份优先信托单位当期 存续天数”分配当期信托利益。
优先信托利益的分配. (1) 优先受益人预期参考收益 优先受益人预期参考收益率为 6.0%/年。该收益率为优先受益人可获得信托收益的最高预测值,不代表优先受益人可实际获得的信托收益。 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受托人每日计提优先受益人预期参考收益,每日应计提的优先受益人预期参考收益=当日存续的优先信托计划资金 ×优先受益人预期参考收益率÷365 。 (2) 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 优先级受益人信托利益核算日为每自然季度末月 21 日和信托计划终
优先信托利益的分配. 每个优先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以货币资金形式向优先受益人分配该优先信托利益。 如信托计划建仓完毕(以次级委托人公告为准)届满 24 个月对日的现金形式信托财产无法满足上述支付需求,委托人代表可自主变现部分非现金类信托财产,否则优先受益人有权指令受托人变现部分非现金类信托财产,受托人仅以变现的现金资产为限向优先受益人进行分配。
优先信托利益的分配. (1) 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 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1 元/份+优先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 优先受益人预期收益率为 5.6%/年。该收益率为优先受益人可获得信托收益的最高预测值,不代表优先受益人可实际获得的信托收益,也不应视为受托人对优先受益人的信托资金本金和收益的承诺或保证。 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受托人每日计提优先受益人预期收益,每日应计提的优先受益人预期收益=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份数×1 元/份×优先受益人预期收益率÷365。 当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优先受益人预期收益按照实际存续天数+30 日计算(本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按照实际存续天数计算的情况除外)。 当信托计划延期终止时,延期期间优先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仍按照上述公式每日计提。 (2) 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 优先级受益人信托利益核算日为每自然年度末月01 日和信托计划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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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商务要求 1 合同签订日期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25 日内。

  • 前金払 受注者は、保証事業会社と、契約書記載の工事完成の時期を保証期限とする公共工事の前払金保証事業に関する法律(昭和 27 年法律第 184 号)第2条第5項に規定する保証契約(以下「保証契約」という。)を締結し、その保証証書を発注者に寄託して、請負代金額の 10 分の4以内の前払金の支払いを発注者に請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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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商务要求 1 关于交货 1.1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签订合同后 60 天(日历日)内。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 契約保証金 免除 上記契約件名について、委託者 国立研究開発法人国立循環器病研究センター(以下「甲」という。)と受託者 ○○○○(以下「乙」という。)は次の条項により委託契約を締結する。

  • 事業の概要 1 事業名称 浜松市新清掃工場及び新破砕処理センター施設整備運営事業 2 対象となる公共施設の種類 一般廃棄物処理施設 3 公共施設の管理者 浜松市長 鈴木 康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