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样本条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项目特定资格条件 按第一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投标;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该条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公司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六项条件。 我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我公司没有为采购项目同一合同项下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我公司承诺如与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同意按投标无效处理。 我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严格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恶意串通,不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损害贵院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已清楚,如违反上述要求,将作投标无效处理。 我公司如果中标,做到守信,不偷工减料,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本公司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承诺履约。 我公司承诺本项目的报价不低于我公司的成本价,否则,我公司清楚将面临投标无效的风险;我公司承诺不恶意低价谋取中标;我公司对本项目的报价负责,中标后将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我公司在投标中所作的全部承诺履行。我公司清楚,若我公司以“报价太低而无法履约”为理由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时,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若我公司中标本项目,我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时,我公司清楚,本项目将成为重点监管、重点验收项目,我公司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全力配合有关监管、验收工作;若我公司未按上述要求履约,我公司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我公司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公司对投标文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公司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公司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我公司承诺不非法转包、分包。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处理,并承担由此给贵院带来的损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供书面声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类似效力要求:授权参加本次比选活动的申请人代表证明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参与比选时提供,格式见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