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税费. (1) 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履行纳税义务。
(2) 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及中国有关机构的规定办理。如果依据法律规定受托人须在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利益或其他款项或信托计划财产中预提或扣减任何税费,则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予以预提或扣减,且受益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支付与该等预提或扣减相关的额外款项。
信托计划税费. 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由受托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的约定直接从信托财产中扣除。非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和缴纳。
信托计划税费. 1. 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2. 因信托财产运用管理处分而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契税等)由信托财产承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信托计划税费.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依法纳税。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等)、规费和其他交易费用(含保管费、监管费、转账手续费等)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依法律、法规及国家税收征管政策规定,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发生应税行为而产生应当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受托人因收取的信托报酬而缴付的增值税除外)由信托财产承担。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占同期信托单位总份额的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信托计划税费。
信托计划税费. (1) 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履行纳税义务。
(2) 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及中国有关机构的规定办理。如果依据法律规定受托人须在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利益或其他款项或信托计划财产中预提或扣减任何税费,则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予以预提或扣减,且受益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支付与该等预提或扣减相关的额外款项。
(3) 因信托财产运用管理处分而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契税等)由信托财产承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非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如受益人应承担的所得税),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和缴纳。
(4) 如因相关法律变更导致需受托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的,受托人按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并向受益人披露。
(5)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及信托计划清算结束后的任一时点,若中国政府机构以受托人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等义务而向受托人追缴相关的代扣代缴税款或对受托人处以罚款的,受托人有权直接以信托计划财产支付 (现金余额不足的有权变现信托计划财产)或在受托人代为履行相应的义务或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就补缴的代扣代缴税款和缴纳的罚款向委托人追讨。
信托计划税费. (1) 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履行纳税义务。
(2)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 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 号)等相关规定,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纳税义务。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及中国有关机构的规定办理并由受托人负责缴纳。
信托计划税费. 12.4.1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发生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2.4.2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依法纳税,受托人不承担代扣代缴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有其他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2.4.3 如果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受托人须在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收益或其他款项或信托财产中预提或扣减任何税收,则受托人有权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予以预提或扣减,且受益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支付与该等预提或扣减相关的额外款项。
信托计划税费. 信托税费是指在运用信托财产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交纳的税金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等)。 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占同期信托单位总份额 的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信托计划税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受托人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信托计划税费. 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占同期信托单位总份额的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信托计划税费。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140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 号)及《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 号)等规定,公司要求在各项目的资金信托合同中明确信托财产管理及运用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及其他税负应按照规定以信托财产承担和缴纳,同时明确相关税负的综合税率约为 3.362%,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 增值税:计算方法为含税收入/(1+3%)*3%;
2.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算方法为增值税*7%;
3. 教育费附加:计算方法为增值税*3%;
4. 地方教育费附加:计算方法为增值税*2%;
5. 水利基金:计算方法为含税收入/(1+3%)*0.1%。
信托计划税费. (1) 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履行纳税义务。
(2) 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及中国有关机构的规定办理。如果依据法律规定受托人须在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利益或其他款项或信托计划财产中预提或扣减任何税费,则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予以预提或扣减,且受益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支付与该等预提或扣减相关的额外款项。
(3) 因信托财产运用管理处分而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契税等)由信托财产承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非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如受益人应承担的所得税),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和缴纳。
(4) 如因相关法律变更导致需受托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的,受托人按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并向受益人披露。
(5)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任一时点,若中国政府机构以受托人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等义务而向受托人追缴相关的代扣代缴税款或对受托人处以罚款的,受托人有权直接以信托计划财产支付(现金余额不足的有权变现信托计划财产)或在受托人代为履行相应的义务或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就补缴的代扣代缴税款和缴纳的罚款以信托财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