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样本条款

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 公司 2017 年度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非流动 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和《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进行了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 2018 年度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及其解读,编制 2018 年度的财务报表,比较财务报表已相应调整。 公司 2019 年度根据财政部 2017 年颁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2019 年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及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和《企业会 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债务重组准则”)编制 2019 年度财务 报表。财政部于 2019 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财会[2019]21 号),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是否构成业务的判断进行修订,本公司选择提前采用该修订编制 2019 年度财务报表。本集团及本公司对于首次执行 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 2019 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2018 年度的比较财务报表未重列,并根据财会[2019]6 号文调整比较财务报表。 除非经特别说明,本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的财务会计数据分别摘自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截至 2017 年末、2018 年末及 2019 年末的财务报告。 本章节中,如部分财务数据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则该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根据财政部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将利 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从“管理费用”项目重分类至“ 税金及附加”项目;将“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从“应交税费”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本公司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符合有关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实施新租赁准则,公司对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财政部于 2017 年 7 月 5 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本次变更的主要内容包括:将原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统一纳入收入确认的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该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新收入准则,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 选择仅对在 2020 年 1 月 1 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调整,首次执行 的累积影响金额调整首次执行当期期初(即 2020 年 1 月 1 日)的留存收益及财 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此次变更对公司财务报告未产生重大影响。
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执行新租赁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2018 年修订)》(财会[2018]35 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经本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决议通过,本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前述新租赁准则,并依据新租赁准则的规定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规定,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本公司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本公司选择仅对 2021 年 1 月 1 日尚未完成的租赁合同的累计影响数进行调整。首次执行的累积影响金额调整首次执行当期期初(即 2021 年 1 月 1 日)的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于新租赁准则首次执行日(即 2021 年 1 月 1 日),本公司的具体衔接处理及其影响如下: A、 本公司作为承租人 对首次执行日的融资租赁,本公司作为承租人按照融资租入资产和应付融资租赁款的原账面价值,分别计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对首次执行日的经营租赁,作为承租人根据剩余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的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原租赁准则下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的应付未付租金,纳入剩余租赁付款额中。 对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本公司按照与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并根据预付租金进行必要调整计量使用权资产。本公司于首次执行日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不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本公司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租赁资产属于低价值资产的经营租赁或将于首次执行日后 12 个月内完成的租赁,采用简化处理,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 债。对于首次执行日除低价值租赁和将于 12 个月内完成的短期租赁,本公司采用下列一项或多项简化处理: 将于首次执行日后 12 个月内完成的租赁,作为短期租赁处理;计量租赁负债时,具有相似特征的租赁采用同一折现率;
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1、 2021 年会计政策变更 (1)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于 2017 年 5 月 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会〔2017〕 14 号)(上述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本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 执行前述新金融工具准则。 本公司追溯应用新金融工具准则,但对于分类和计量(含减值)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不一致的,本公司选择不进行重述。因此,对于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本公司调整 2021 年年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2020 年度的财务报表未予重述。

Related to 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 词语定义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 合同附件 20. 1 本合同附件包括: 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 20. 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 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 補償内容 保険金をお支払いする主な場合

  • 規定の変更 (1) この規定の各条項その他の条件は、金融情勢の状況の変化その他相当の事由があると認められる場合には、当行ホームページへの掲載による公表その他相当の方法で周知することにより、変更できるものとします。 (2) 前項の変更は、公表等の際に定める適用開始日から適用されるものとします。

  • 药品费 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但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以及下列中药类药品: (1) 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冬虫草,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蛤蚧,珊瑚,狗宝,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K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 (2) 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 (3) 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 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