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7. 责任免除 下列各项造成被保险人任何损失的,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实施或企图实施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拒捕; 4)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殴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6)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7)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 8) 被保险人疾病、药物过敏、猝死; 9)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 保单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2) 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见释义)、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见释义),任何海拔 6,000 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 18 米的活动期间。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承保时,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 13) 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但除外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的休闲潜水活动); 14)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5)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身份执行任务; 16) 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于海军、空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从事石油或化工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采掘业、采矿业、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水上作业、高空作业(见释义)等职业活动(任何体力劳动或与操作机器有关的工作); 17) 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18) 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或参与飞行活动的除外; 19) 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见释义)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20) 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中国境内或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 21)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2)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见释义)的影响期间; 23)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期间; 24) 被保险人因受当地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25) 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26) 被保险人食物中毒、中暑; 27)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包含流行疫病(见释义),及大规模流行疫病(见释义),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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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73. 责任免除 下列各项造成被保险人任何损失的,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因下列任一情形直接和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3) 被保险人实施或企图实施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拒捕)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故意自伤;
4)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殴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不孕不育;
7)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
8) 被保险人疾病、药物过敏、猝死8)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11) 保单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汽车和火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12) 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见释义)、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见释义),任何海拔 6,000 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 18 米的活动期间。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承保时,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3) 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但除外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的休闲潜水活动))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5)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身份执行任务;
16) 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于海军、空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从事石油或化工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采掘业、采矿业、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水上作业、高空作业(见释义)等职业活动(任何体力劳动或与操作机器有关的工作);
17) 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18) 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或参与飞行活动的除外;
19) 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见释义)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20) 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中国境内或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
21)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2)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见释义)的影响期间;
23)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期间;
24) 被保险人因受当地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25) 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26) 被保险人食物中毒、中暑;
27)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包含流行疫病(见释义),及大规模流行疫病(见释义),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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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同所附《人身 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 残保险金。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 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 以上进行评定。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 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73. 责任免除 下列各项造成被保险人任何损失的,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因下列任一情形直接和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3) 被保险人实施或企图实施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拒捕)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故意自伤;
4)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殴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不孕不育;
7)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
8) 被保险人疾病、药物过敏、猝死8)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11) 保单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汽车和火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12) 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见释义)、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见释义),任何海拔 6,000 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 18 米的活动期间。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承保时,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3) 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但除外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的休闲潜水活动))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5)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身份执行任务;
16) 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于海军、空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从事石油或化工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采掘业、采矿业、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水上作业、高空作业(见释义)等职业活动(任何体力劳动或与操作机器有关的工作);
17) 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18) 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或参与飞行活动的除外;
19) 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见释义)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20) 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中国境内或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
21)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2)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见释义)的影响期间;
23)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期间;
24) 被保险人因受当地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25) 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26) 被保险人食物中毒、中暑;
27)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包含流行疫病(见释义),及大规模流行疫病(见释义),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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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境外旅行保险条款, 附加仅承保境外旅行保险条款, 境外旅行保险条款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7. 责任免除 下列各项造成被保险人任何损失的,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实施或企图实施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拒捕;
4)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殴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6)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7)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
8) 被保险人疾病、药物过敏、猝死;
9)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 保单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2) 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见释义)、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见释义),任何海拔 6,000 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 18 米的活动期间。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承保时,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见释义)、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见释义),任何海拔6,000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18米的活动期间。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 承保时,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
13) 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但除外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的休闲潜水活动);
14)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5)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身份执行任务;
16) 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于海军、空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从事石油或化工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采掘业、采矿业、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水上作业、高空作业(见释义)等职业活动(任何体力劳动或与操作机器有关的工作);
17) 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18) 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或参与飞行活动的除外;
19) 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见释义)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20) 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中国境内或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
21)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2)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见释义)的影响期间;
23)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期间;
24) 被保险人因受当地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25) 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26) 被保险人食物中毒、中暑;
27)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包含流行疫病(见释义),及大规模流行疫病(见释义),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包含流行疫病(见释义),及大规模流行疫病(见释义),但因受伤以 致伤口脓肿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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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7. 责任免除 下列各项造成被保险人任何损失的,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实施或企图实施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拒捕;
4)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殴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6)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7)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
8) 被保险人疾病、药物过敏、猝死;
9)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 保单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2) 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见释义)、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见释义),任何海拔 6,000 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 18 米的活动期间。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承保时,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
13) 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但除外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的休闲潜水活动);
14)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5)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身份执行任务;
16) 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于海军、空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从事石油或化工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采掘业、采矿业、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水上作业、高空作业(见释义)等职业活动(任何体力劳动或与操作机器有关的工作);
17) 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18) 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或参与飞行活动的除外;
19) 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见释义)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20) 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中国境内或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中国境内或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
21)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2)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见释义)的影响期间;
23)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期间;
24) 被保险人因受当地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25) 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26) 被保险人食物中毒、中暑;
27)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包含流行疫病(见释义),及大规模流行疫病(见释义),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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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7. 责任免除 下列各项造成被保险人任何损失的,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实施或企图实施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拒捕;
4)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殴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6)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7)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
8) 被保险人疾病、药物过敏、猝死;
9)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 保单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2) 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见释义)、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见释义),任何海拔 6,000 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 18 米的活动期间。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承保时,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见释义)、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见释义),任何海拔6,000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18米的活动期间。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 承保时,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
13) 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但除外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的休闲潜水活动);
14)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5)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身份执行任务;
16) 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于海军、空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从事石油或化工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采掘业、采矿业、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水上作业、高空作业(见释义)等职业活动(任何体力劳动或与操作机器有关的工作);
17) 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18) 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或参与飞行活动的除外;
19) 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见释义)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见释义)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 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20) 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中国境内或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
21)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2)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见释义)的影响期间;
23)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期间;
24) 被保险人因受当地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25) 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26) 被保险人食物中毒、中暑;
27)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包含流行疫病(见释义),及大规模流行疫病(见释义),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包含流行疫病(见释义),及大规模流行疫病(见释义),但因受伤以 致伤口脓肿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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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境外旅行保险条款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7. 责任免除 下列各项造成被保险人任何损失的,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实施或企图实施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拒捕;
4)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殴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6)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7)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
8) 被保险人疾病、药物过敏、猝死;
9)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 保单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2) 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见释义)、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见释义),任何海拔 6,000 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 18 米的活动期间。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承保时,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见释义)、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见释义),任何海拔6,000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18米的活动期间。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 承保时,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
13) 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但除外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的休闲潜水活动);
14)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5)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身份执行任务;
16) 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于海军、空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从事石油或化工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采掘业、采矿业、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水上作业、高空作业(见释义)等职业活动(任何体力劳动或与操作机器有关的工作);
17) 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18) 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或参与飞行活动的除外;
19) 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见释义)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20) 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中国境内或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
21)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2)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见释义)的影响期间;
23)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期间;
24) 被保险人因受当地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25) 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26) 被保险人食物中毒、中暑;
27)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包含流行疫病(见释义),及大规模流行疫病(见释义),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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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附加仅承保境外旅行保险条款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日内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7. 责任免除 下列各项造成被保险人任何损失的,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实施或企图实施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拒捕;
4)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殴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6)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7)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
8) 被保险人疾病、药物过敏、猝死;
9)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 保单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2) 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见释义)、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见释义),任何海拔 6,000 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 18 米的活动期间。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承保时,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
13) 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但除外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的休闲潜水活动);
14)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5)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身份执行任务;
16) 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于海军、空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从事石油或化工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采掘业、采矿业、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水上作业、高空作业(见释义)等职业活动(任何体力劳动或与操作机器有关的工作);
17) 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18) 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或参与飞行活动的除外;
19) 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见释义)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20) 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中国境内或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
21)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2)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见释义)的影响期间;
23)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期间;
24) 被保险人因受当地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25) 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26) 被保险人食物中毒、中暑;
27)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包含流行疫病(见释义),及大规模流行疫病(见释义),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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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