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风险担保. 成交供应商的中标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时应提供低价风险担保,如不按时足额提供,视为成交供应商放弃中选资格,采购人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如有),并报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低价风险担保. 中标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时提供,如不按时足额提供,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纳入重点关注名单。若投标人为联合体,由联合体牵头人或按照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提交低价风险担保。 2. 中标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格式详见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