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投標者遞交的資料的特許. 標書一經遞交即屬政府財產。不中標者的標書可根據招標條款第22 段予以銷毀。鑒於政府考慮其標書,以不影響政府於招標文件(特別包括其披露標書中資料的權利)及合約項下所有其他權利及權力為原則,各投標者特此授予及須按政府要求自行承擔費用促使相關知識產權的合法擁有人或獲授權人士授予政府、其受讓人、所有權繼承人及獲授權使用者無需繳付版權費用、非獨佔、不可撤銷、可轉授、可轉讓、全球範圍內的不受限制的權利及特許, 以使用或行使其標書中的全部或任何知識產權來評審標書及作評審標書附帶或與之有關的所有其他用途(包括解決投標邀請書引致的任何爭議)。只要全部或任何知識產權依照任何適用法律( 包括香港法例)存在於標書(或其任何部分)之中, 有關權利及特許須繼續存續。若存在於任何簡介或示範,前述權利及特許須延伸適用於投標者將予提交的該等簡介及/或示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