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使用範圍及有效期限 Clause in Contracts

使用範圍及有效期限. 持卡人僅得於標示發行機構識別標幟之特約機構營業場所、網站、公共運輸或自動化服務設備使用icash 2.0。 持卡人儲存於icash 2.0之金額無使用期限。 為達成 icash 2.0 多用途支付使用之目的,發行機構於推廣 icash 2.0 新增之附加功能服務時,得自行或由經發行機構認可之第三人隨時提供新增之附加功能服務,惟對於上開新增附加功能服務之提供,發行機構得限定一定期間之使用期限。發行機構應按本契約第十七條第二項之約定公告前述事項,並賦予持卡人表示異議之機會。發行機構提供新增之附加功能服務,不得減損持卡人既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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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範圍及有效期限. 持卡人僅得於標示發行機構識別標幟之特約機構營業場所、網站、公共運輸或自動化服務設備使用icash 持卡人僅得於標示發行機構識別標幟之特約機構營業場所、網站、公共運輸或自動化服務設備使用 icash 2.0。 持卡人儲存於icash 2.0之金額無使用期限。 為達成 icash 2.0 多用途支付使用之目的,發行機構於推廣 icash 2.0 新增之附加功能服務時,得自行或由經發行機構認可之第三人隨時提供新增之附加功能服務,惟對於上開新增附加功能服務之提供,發行機構得限定一定期間之使用期限。發行機構應按本契約第十七條第二項之約定公告前述事項,並賦予持卡人表示異議之機會。發行機構提供新增之附加功能服務,不得減損持卡人既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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